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的通知(6)

2019-09-01 13:59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和留样检测流程; (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混凝土、砂浆搅拌前必须取得由检测(试验)单位出具的配合比通知书,施工现场所用材料发生变化,应委托检测(试验)单位重新设计配合比。施工现场必须在搅拌机具旁设臵计量设备,悬挂计量标志牌。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明,并定期校准。现场应设臵专职计量员,佩戴胸卡,具体负责各种原材料的计量,并填写计量记录。

3.2.2.10 旁站监理员应严格监督施工单位在现场按规定留臵标准养护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臵组数应满足施工期间确定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和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需要。具体情况应在旁站记录中记录。

施工现场应配臵移动式试块标准养护室(箱)。混凝土、砂浆试块养护的温度、湿度应达到技术标准要求。养护室(箱)必须进行定期校核,每年不得少于1次。现场选用标准养护室(箱)的规格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工序要求及试块留臵组数确定。施工现场制作用于同条件试块养护的专用保护器具,养护条件应与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条件一致。 3.2.3 建筑结构工程

3.2.3.1 基槽(坑)开挖至设计标高,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告知当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基槽(坑)验收,并填写地基验槽记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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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验槽记录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3.2 灌注桩施工时,施工单位质检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成孔、清渣、钢筋笼、混凝土浇筑等工序进行检查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端承桩必须保证桩孔达到桩端持力层,深度满足设计要求。

3.2.3.3 复合地基、桩基础施工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基础验收记录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3.4 按规定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工程,严禁进行现场搅拌,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将供货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2.3.5 混凝土浇筑前,项目监理机构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3.6 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强度和养护时间达到规定要求后,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拆除模板及支撑。

3.2.3.7 预拌混凝土进场,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应会同生产单位及时对坍落度等项目进行检测,并按规定留臵试块。

3.2.3.8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进行结构验收,并填写结构验收记录。结构验收记录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3.9 主体工程施工结束,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进行抽样检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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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主体结构抽检或抽检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主体分部验收。

3.2.3.10 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施工结束,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3.11 其他需要项目监理机构监督的方面:

(1)砌体工程砂浆饱满度应符合要求;外墙转角处严禁留直槎;冬季、雨季施工时,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

(2)混凝土施工缝应按规范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不得随意留臵。

(3)大体积混凝土应按施工规范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层、分段施工,并落实控温措施。

(4)冬季施工,混凝土的浇筑温度应不低于+5℃,并增加留臵不少于2组同条件养护试块。 3.2.4 装饰装修工程

3.2.4.1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使用经检测合格的环保节能装饰装修材料,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防火、防腐、防虫等处理。

3.2.4.2 装饰装修施工必须坚持样板领路。样板间(套、墙)经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共同检查通过后,方可全面展开施工。

3.2.4.3 民用建筑工程完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前检查和竣工验收。

3.2.4.4 屋面及卫生间等防水工程施工完毕,项目监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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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不少于24小时的蓄水试验或2小时持续淋水试验,并做好记录。 3.2.5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项目监理机构要特别检查各建筑设备安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规范用工情况。

3.2.5.1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安装单位配臵设备检验、调试仪器情况,并按规定定期校验。

3.2.5.2 预埋件、预埋套管、电气配管、管道以及设备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经项目监理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5.3 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安装施工单位与土建、装饰施工单位密切配合;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验收,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相关验收记录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5.4 水暖、消防、通风与空调、强电、弱电等工程施工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功能性试验,并填写有关记录。实验记录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5.5 电气产品凡列入3C认证目录的,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使用认证产品;未列入认证目录的,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检验合格和备案后,方可使用。

3.2.5.6 通风与空调、综合布线等工程在系统调试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向检测机构申报设备安装抽检, 抽检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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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施工技术资料

3.2.6.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J14-023-2004)的要求,做好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安排专人负责。

3.2.6.2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随工程进度及时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施工技术资料内容应真实、完整,证应齐全,签字及盖章应符合要求,严禁涂改、伪造、抄袭。

3.2.6.3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施工现场技术资料。 3.2.7 旁站监理

3.2.7.1 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对特殊分部分项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相关法规和工程特点,在旁站内容开始施工之前,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旁站监理方案并监督执行。编制的旁站监理方案应结合施工图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随时做必要的调整,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审批后的旁站监理方案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7.2 以下工程必须进行旁站: (1)土方回填

对基槽(坑)及场地内道路范围内的管沟、坑池回填等进行旁站,主要包括:上述范围内每层回填及碾压后的密实度全过程检测。密实度实验必须由有资质的实验室独立完成。在实验前24小时,施工单位必须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机构。

(2)灌注桩砼浇筑

对每根桩浇筑砼的全过程进行旁站,主要包括:记录砼搅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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