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复习提纲总结(4)

2019-09-01 16:08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四)代理权的产生和行使

代理权和委托

禁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例外

通谋代理为滥用代理权: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代理权的终止

1、代理事务完成或代理期间届满;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死亡、消灭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3、被代理人死亡

《民通意见》8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二、无权代理

何为(狭义)无权代理:(a)无代理权;(b)超越代理权;(c)代理权终止

法律后果——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效力,当事人的三项权利;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代理权外观+ 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的相信 和有权代理相同的后果——合同有效;被代理人就受到的损失可以向代理人追偿

第五章民法中的时间

第一节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概述

(一)含义

诉讼时效指请求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持续不行使其权利即产生相对方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二)适用客体

债权请求权——不适用:物权请求权(?)、特殊侵权请求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等?)

债权请求权的例外情况:【时效解释第1 条】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保护公司债权人) (4)其他 (三)规范性质

适用具有强制性,不得约定排除或预先放弃时效利益,不得约定延长或缩短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期间和起算

(一)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二年 短期:一年:

民通136 条,(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长期:三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环境保护法》第42 条) 四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请求权(《合同法》第129 (二)起算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1)定有清偿期的:清偿期届满之日 (2)未定清偿期的:宽限期届满之日,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的,自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分期履行的合同:最后一期届满之日 (4)合同撤销后返还之债:被撤销之日

(5)人身侵权赔偿:当即发现,侵害发生之日;当时未发现,伤势确诊之日 (三)最长保护期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1、构成

(1)诉讼时效届满最后6个月内

(2)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 其他障碍主要情形如下: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其死亡、丧失行

为能力的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2、效果——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1、重新计算 2、中断事由

(1)起诉,及与起诉具有同一效力的事由。

①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时效从提交诉状和口头起诉之日中断。 其他类似情形:申请仲裁等

②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调解机构请求调解 ③向公检法报案或控告保护权利 (2)权利人请求

①向对方发文书主张权利,对方签收或盖章;没有签收、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到达者。

以信件或数据电文主张权利的,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者。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法定或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除欠款本息的。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3)义务人承认

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

五、诉讼时效届满

1、诉讼时效届满,产生时效抗辩权

(1)法院不得主动释明和援引诉讼时效。

(2)一审期间未提出,不得在二审期间提出(除非有新证据)。 2、自愿履行(包括现实履行和承诺履行)仍有效,不得反悔。

六、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客体 效果 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的客体是形成权; (3)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即形成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产生时效抗辩权,但债权人的实体债权并不消灭 期间弹性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期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期间经过不能中断、中止、间可因中止、中断或延长延长 而得延展。

第二节期间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部分物权法

第一章物权概述

完全(自)物权→→→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体系 地役权 物权变动

限制(他)物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押权

留置权

占有

一、物权法上的物

(一)物的特征 1、非人格性

特别地,自然人的尸体及与自然人分离的器官、血液、毛发,在不违背善良风俗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物。 2.有体物 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通过技术可以控制。 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 3.可支配性 4.特定性

例外: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第70条)? 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动产浮动抵押(第180条) (二)物的分类

1.主物与从物

从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为同一主体所有。

特例:锁与钥匙、电视机和遥控器、台灯与灯罩、船和船桨 规则:从随主走,另有规定的除外 2、原物与孳息

孳息:与原物分离+物的收益与产出

分类——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利息、租金)、射幸孳息(彩票奖金) 孳息的归属

①物权法的规定②买卖合同的规定 3、种类物与特定物

区分标准:是否具有可替代性。 特定物:天然的特定;人为的特定。 4、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土地及其附着物。动产:不动产之外的财产。

二、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一)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效力——与债权的区分

1、支配——请求 2、排他,绝对——相对 3、优先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4、追及效力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1.绝对权与相对权 2.优先性与平等性 3.支配权与请求权 4.排他性与相容性

5.物权法定与债权自由 6.静态法律关系与动态法律关系 8.保护的方式 9.是否有期限 10.客体不同 (三)种类

1、完全和定限 2、用益和担保 3、动产和不动产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法律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保护的平等。

(二)物权法定原则:内容法定、种类法定、效力法定、公示方法法定。 (三)公示公信原则:

四、物权的保护

物权确认

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无需过错、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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