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复习提纲总结(5)

2019-09-01 16:08

第二章占有

一、占有的分类

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权利。

1.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立足于心态,不考虑权属。 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3.有权(合法)占有和无权(非法)占有:立足于权属,不考虑心态。 4.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二、占有的效力

1.权利推定

2.无权占有的返还范围: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返还责任 返还还原物与孳息,有必返还还原物与孳息,无必要费用请求权 要费用请求权 损害赔偿 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担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风险负担 仅返还三金(赔偿金、保返还三金,不足补足 险金、补偿金) 3.占有保护请求权 (1)返还原物: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暂时性! (2)排除妨害、预防妨害(消除危险)

第三章物权变动

第一节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

一、概述

(一)一般规则:合同与物权变动的区分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单纯的合同(不需公示,仅产生给付义务)往往不会产生物权变动 不公示,仅仅不能发生物权变动,但不会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的效力与基于合同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同

①买卖合同——所有权移转②抵押合同——抵押权设立③质押合同——质押权设立④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二)公示的效力

1、一般规则:债权形式主义,公示要件主义

债权合同生效,物权不发生变动;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债权合同+交付=动产物权变动;债权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2、特殊规则:债权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债权合同生效,物权发生变动;但不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地役权)

债权合同=物权变动﹤善意第三人;债权合同+登记>善意第三人 3、特殊规则:债权意思主义,登记宣告主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债权合同=物权变动>善意第三人 4、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债权合同+交付=物权变动<善意第三人,合同+交付+登记>善意第三人

二、不动产登记

1、登记簿、权属证书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特殊登记

(1)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2)预告登记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三、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顺序 占有在先,物权在后 要件 受人依法占有+买卖合同 物权变动 买卖合同生效时完成物权移转 占有改定 物权在先,占有在后 买卖合同+占有改定协议 占有改定协议生效时完成物权移转 指示交付 物权在先,占有在后 第三人依法占有+买卖合同 双方达成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合意”时物权移转,通知第三人是对第三人生效的要件(类似于债权让与) 四、无权处分和一物多卖

无权合同有效,物权 处分变动效力待定

追认不发生善意取得,受让人基于 有效的买卖合同取得物权(继受取得)

不追认受让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物权, 原权利人得向无处分权人主张权利

第二节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四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他物权基于所有权而产生,具有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和恒久性。

(二)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2.使用3.收益

4.处分:所有权的核心(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三)所有权的限制

所有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

征收:公共利益+合理补偿

(四)所有权的种类

仅仅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国防资产

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

产品制造、房屋建造

无主物的先占 埋藏物的发现 遗失物的拾得

所原始取得添附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有 善意取得 权 时效取得 的 孳息取得 取

法定继承

得继承遗嘱继承 方买卖

式继受取得互易 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赠与

一、善意取得

(一)构成

1、无权处分,动产、不动产均可发生善意取得,所有权和他物权都可以善意取得

2、善意——不知情——受让时不知对方无处分权 3、有偿——以合理的对价取得

4、公示——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 5、盗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二)法律后果

1、受让人取得物权,且物上的其他负担消灭,除非受让知道或应知道该负担的存在

2、原权利人与无处分权人的法律关系:侵权+违约+不当得利

二、拾得遗失物

(一)拾金不昧

①返还权利人:妥善保管义务(故意、重大过失不免责)与费用求偿权,悬赏情况下还可以请求报酬,一般情况下不可请求报酬;

②送交有关部门(公告6个月——收归国有,而非归拾得人所有)

(二)拾金而昧—据为己有:丧失权利同时承担民事、刑事责任(返还原物无期限)

(三)拾金而“卖”

无权处分遗失物(盗赃物?)

1、权利人可以追回(回复权)或者请求损害赔偿:不能善意取得 2、回复权的限制: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时。

3、追回的方式有两种:有偿、无偿。 ①无偿取回

②有偿取回——第三人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四)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三、添附

物权归属与债权救济 (1)附合

不动产——动产:归属不动产权利人 动产——动产:按价值成立共有——归属价值较高的物之权利人并折价补偿; (2)混合:准用附合规则

(3)加工:原材料主义与价值主义 规则:原则上归属于材料所有人,若加工行为相对于材料具有更大的价值时另论。

四、孳息取得

(1)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另有约定除外。

(2)法定孳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照交易习惯。

五、时效取得、先占——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

没有权利的人以一定的占有状态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行使他人的财产权,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便依法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其它财产权的物权取得制度。

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概述

(一)组成

专有权:单元空间(决定共有权的大小)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权:地基、电梯、管线、走廊等公摊面积

(此共有非彼共有)

成员权——管理权:业主自治的权利——社员权

复合性、整体性、专有权的主导性和客体多元性 (二)专有权主导性

1、转让时,三项权利需同时转让——转让专有权,其余两权必须随之转让! 2、专有权决定共有权和管理权的大小。 (1)不得单独转让共有权且不得请求分割

(2)费用分担、收益分配——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以专有部分占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3)表决权:专有面积是一个方面的要素。

3、权利人可以放弃对于共有权的享有,但是,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二、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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