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债务有物保和人保
1、约定
2、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选择。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一个物上多种物保
留置权优先,
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看时间先后
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质权和登记的抵押权
第二节抵押权
一、抵押财产的范围
动产、不动产和权利皆可;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不可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
例外:四荒用地、乡镇企业用地(随厂房一起) 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例外: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 4、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5、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先抵押后查封可以) 6、违法、违章建筑
二、抵押权的成立:抵押合同+登记
1、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1)建筑物上的抵押权——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及于已建成的建筑物 (3)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地)的抵押权 (4)在建建筑物上的抵押权
2、登记作为对抗要件——浮动抵押(181条和189条)和一般动产抵押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3、抵押合同中流质条款的效力:无效!
三、抵押权效力范围
(一)担保债权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费用 (二)抵押权所及于的抵押物范围:从物、孳息、代位物、添附物 (三)新增建筑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
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四、抵押权人的权利
1.保全请求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提前清偿 2、物上代位 3.孳息收取权
(1)收取时间: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2)例外: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以租金为典型!
(3)收取孳息之后的处理: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变价优先受偿权
(1)变价方式:请求法院拍卖、变价、折价 (2)抵押权的实现顺序
登记的抵押权之间:依时间顺序 登记的抵押权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未登记的抵押权之间:平等受偿
(3)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五、抵押人的权利
1、孳息收取权
(1)财产被扣押前
(2)扣押期间至变卖前,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 2、再次设立抵押权 3、转让权
(1)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 (2)转让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之一:抵押权人同意;受让人代为清偿主债务(涤除权)。
(3)经同意转让者,应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4.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时:抵押权与租赁权依时间先后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1)先租后抵,租赁不受抵押影响——抵押权实现后,不破租赁。
(2)先抵后租,租赁不得对抗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之后如何?——破租赁,但承租人仍享有优先购买权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不确定性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非从属性: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转让
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七、动产浮动抵押——抵押财产不确定性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该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三节质权
一、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成立: 质押合同+交付
不移转占有质权不成立,但质押合同本身已经生效 (二)动产质权的效力
1.效力范围(同抵押权)
债权范围:与抵押相比,多了一项质物保管费用 质物范围:从物须随主物一并移转 2.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权(2)孳息收取权
(3)保全质物的权利:补充担保、提前变价——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4)转质权
A 承诺转质:经出质人同意
B 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5)变价优先受偿权
3、质权人的义务(出质人的权利)
(1)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出质人有权请求提存,提前还债返还质物,造成损失,赔偿,但一般不能使用
(2)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法院拍卖←——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 质权人有变价权,怠于行使的,出质人有变价请求权
二、权利质权
质押合同+交付或登记 (一)权利质权的客体
1.有价证券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不得转质)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3.知识产权出质
4.应收账款出质(债权)5.不动产收益权出质(担保法解释第97条) (二)权利质权的公示
1.有价证券出质:有凭证,交付;无凭证,登记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登记
3.知识产权出质:登记4.应收账款出质(债权):登记 (三)权利质权的效力
权利不得转让,经质权人同意的,价款提存或提前清偿。
有价证券、应收账款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受领,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变价优先受偿权
第四节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成立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客体为动产
2.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已届清偿期
4.债权之发生与动产之占有具有牵连关系——商事留置除外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5.没有禁止留置的规定和约定——意味着可以约定排除适用。 6、留置财产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二、留置权的效力
1.占有权2.孳息收取权 3.变价优先受偿权
考点:实行留置权的2个月宽限期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从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宽限期的——2个月以上,除非留置物不适宜!
三、留置权的消灭
1.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 2.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留置权消灭
第三部分债法总论
第一章债权概述
一、债权的概念
特定人请求特定人履行给付行为的财产权。 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区别
二、债权的分类
1、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区分标准:标的不同。
区分意义: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2、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特定:天然、意定
区分标准: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区分意义:替代履行;所有权与风险转移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仅适用于特定物,种类物的风险在特定化之前归出卖人。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区分标准: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区分意义:选择权的行使:选择其一行使,约定两者皆可选择,没有约定者推定债务人享有选择权。
4.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区分标准:债的主体是否为多个 区分意义:多数人之债的特殊性 5.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区分标准: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连带债务人内部协议的效力
三、债的发生
法定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之债(?)、缔约过失 意定之债:合同行为(双方行为)、单方允诺(单方行为)
四、债的变更和转让
法律行为(合同、遗赠)
债权移转 法律规定(各种代位) 裁判命令 主
体 债务承担 法律行为(免责、并存) 变 法律规定 更
概括转移 法律规定—概括承受合并、继承)
合 法律行为 同 的
变 内
化 容合同变更法律规定、裁判命令、 变法律行为或其他行为 更
(一)内容变更
债的标的种类、数量、质量、价款、履行地点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