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体变更——债的移转 1、债权让与
(1)让与人与第三人达成债权让与协议,协议成立即生效。 (2)通知债务人
说明:通知的效力——债权让与合同,“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非债权让与合同生效的要件。若不通知,债务人依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通知后,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对于原债权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 2、债务承担
(1)让与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不经同意,不生效力。 3、债权债务概括移转 (1)合同承受
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的协议才能生效
(2)法定移转:企业分立中债务分担协议的效力,对内有效,对外无效(连带债务)继承:继承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负责(限定继承) 4、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
(1)根据本身性质不得转让(专属之债)
①基于“人身信任”所生之债,如委托合同之债、演出合同之债 ②不作为之债
③身份之债: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劳动之债:工资报酬、退休金、养老金
⑤人身伤亡之债:人身损害赔偿、抚恤金、人寿保险请求权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
五、债的消灭
(一)履行 (二)解除 (三)提存
1.提存的条件: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履行 (1)债权人迟延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提存的效力: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消灭
(2)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提存部门(公证部门)负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所有权、领取权、风险、孳息、提存费用均归债权人
领取权的抗辩事由: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领取权的除斥期间: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权消灭,扣除提存费用后,提存物归国家所有
(四)抵销(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 1.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2)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 2.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1)法定抵销权的性质:形成权(2)行使方法:单方通知即可 (3)限制: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3.约定抵销
(1)双方债务品质、种类不必相同,不必届清偿期(2)双方订立抵销合同 (五)混同
类型:主要发生在自然人继承、法人合并之中
但债权上有第三人利益的,不因混同而消灭,例如债权出质 (六)免除
单方法律行为——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注意与赠与的区别。
第二章不当得利
(一)成立要件
(1)一方受益(2)一方受损
(3)受损受益有因果关系(4)受益无法律上原因
(二)法律效力:返还不当利益
(1)包括原物和孳息
(2)受益人为善意的,返还现存利益,且以损失为准; 恶意占有返还全部利益
第三章无因管理
(一)构成要件
①管理他人事务
②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③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主观为他人,客观为他人 主观为他人和自己,客观为他人和自己——构成无因管理;为他人意思的推测! 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误信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成立不当得利
主观为他人,客观为自己——误把自己事务当作他人事务(假想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主观为张三,客观为李四——构成无因管理
符合他人明示或可推知之意思:自杀、履行抚养义务等 是否有实际效果,不问。
(二)法律效力
管理人义务:适当和继续管理义务;计算报告义务
管理人未尽到适当管理义务而致被管理人损害的,需负赔偿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管理人非故意、重大过失致损,不负赔偿责任(紧急情况下轻过失免责)
管理人权利:必要费用请求权、所负债务请求权、所受损害请求权;无报酬请求权
(三)无因管理与强迫得利
(1)从无因管理的角度:不符合本人明示或者可推知的意思 (2)从不当得利的角度:以主观化的标准,利得人没有受益
第四部分合同
第一章合同形式和内容
一、合同的形式(合同法10条)
(一)口头 (二)书面
1.一般书面形式(合同书): 约定书面形式:
法定书面形式:涉及不动产、比较重大事项但又不能即时结清的合同 补正——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予以接受的 2.特别书面形式(审批、公证) (三)其他:
二、合同的内容(合同条款)
(一)必要条款与非必要条款
法定必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二)合同条款的漏洞补充(合同法第61、62条) 1、协议补充 2、交易习惯 3、任意法补充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
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
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几种特殊的合同条款 1、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格式条款
(1)含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说明义务——订入合同 ①提示义务——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
②说明义务——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③违反后果:未尽以上义务的,可申请撤销 (3)格式条款的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 ①通常理解的解释
②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③非格式条款优先的解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
(1)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可以是特定人和不特定人 (2)要约须有明确的缔约意图:戏谑表示 (3)要约须内容具体、确定 (4)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典型的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判断:自动售货机、打空车灯之出租车、到站停车之公交等。 (二)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
2.要约的失效:承诺期满、要约撤销、要约拒绝、实质变更
实质性变更: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
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3.要约的效力:受要约人享有承诺权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不可撤销的要约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其他形式明确表示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构成: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承诺迟延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二)承诺变更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三)承诺迟延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1)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2)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1)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2)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四)承诺的效力
1.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 2.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3.承诺的撤回: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但不可撤销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1)原则:承诺到达,合同成立; (2)例外:合同书、确认书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1)原则:承诺到达地为合同成立地 (2)例外:合同书签订地为合同成立地
四、合同的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