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复习提纲总结(9)

2019-09-01 16:08

五、缔约过失责任

(一)构成要件

1.在合同订立阶段发生

2.一方当事人基于过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注意、保护、告知、保密的义务

3.导致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成本、准备履行费用、机会损失。 (二)基本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当使用在合同订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第43 条)

(4)其它在合同订立中违反诚信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例如:因一方过失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无过失不承担缔约责任;有义务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合同当事人未办理上述手续的

(三)责任——信赖利益的赔偿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诚信履行

给付义务:主、从

一般关系 缔约阶段合同阶段 后合同阶段 要约生效 合同成立 合同履行完毕

先合同义务 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法定义务 通知、协助、保密

诚信原则

发生时间 先 中 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 分类 通知、告知、保密、照顾等 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后 后合同义务 协助、保密等 举例说明 缔约过失责任 决定合同性质 例如买空调约定卖方安装、宠物饲养证交付 通知、协助、保密等 损害赔偿责任

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原则上可拒绝,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此时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相对性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

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构成要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债务履行期均届至

(4)一方能够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或对方履行债务不合约定的。 2.法律效果:一时阻却请求权行使

(二)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权利 1.构成要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债务履行期均届至

(4)先给付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合约定。 2.法律效果: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 (三)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的权利 1.构成要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

(4)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

主要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丧失商业信誉;其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可能的情形。 2.行使方式和法律效果

(1)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2)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

(3)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章合同的担保

一、保证

保证合同:独立第三方! (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人提供、人保、从属性 (二)保证人

国家机关一般不能,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行(经营为目的的可以),公司职能部门不行,分支机构可经授权成为保证人 (三)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例外:(1)债务人住所变更,主张债权困难(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执行)(2)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中止执行(3)保证人书面向债权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不明,推定连带保证

(三)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1、保证期间

(1)功能:表明是否追究保证责任的期间——表态期间 ①未表态——→放弃了追究保证债务的权利

表态——→拴住了保证人——→将迎来保证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②怎样表态:对于一般保证,须向债务人起诉或者仲裁;对于连带保证,须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2)起算: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算;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期限:①有约定的依约定;

②无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个月;

③约定过短——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适当延长——→6 个月 ④约定过长——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适当缩短——→2 年 (5)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衔接

①一般保证中保证债权诉讼时效起算时点——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

②连带保证中保证债权诉讼时效起算时点——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

2、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

A.主债权时效中断:一般保证时效也中断;连带保证不中断 B.主债权时效中止:一般保证、连带保证都发生中止 (四)保证人的抗辩权 1.主债权抗辩权

2.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3.主债权变更时的抗辩权 (1)主合同债权让与,责任不变

(2)主合同债务承担,未经书面同意免责,部分转让,部分免责 (3)主合同内容变更:减轻的,保证人就减轻后的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加重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包括数额、利息等)

(4)履行期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5)借新贷还旧贷的,除保证人知或应知的外,免责

二、定金

约定担保,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从属性, 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 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罚则——部分履行,按比例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一、概述

为使得债权人利益不受债务人行为侵害的债的保障制度。——突破合同相对性

二、代位权

(一)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 (1)须合法有效存在 (2)须已届清偿期

(3)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身份、劳动报酬、人身伤亡) (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

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二)行使

1、以自己名义起诉

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 (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2)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3.抗辩延续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法律后果

1、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行使代位权的费用承担: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除此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

3、一次诉讼,中断两个时效

三、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之关系,已经成立 2.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

(1)放弃到期债权,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2)无偿转让财产——赠与【这两种情形,不管相对人是否是恶意】

(3)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为恶意

合同法解释二19条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3.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有损于债权 (二)撤销权的行使 1.起诉方式

2.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合同法75】

A、主观起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B、客观起算——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三)撤销的后果

1.一经撤销,行为自始无效 在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合同自始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过错责任)、收缴财产(恶意串通)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第六章合同的解除

协议解除

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权

单方解除 不可抗力

法定解除权 履行迟延

预期违约 根本违约

(一)法定解除权的产生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特别法定解除权,例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1.性质:形成权

2.行使:单方通知到达

3.期间:经催告后合理期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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