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寓于服务之中;三是提升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加强自身的学习与提高,搞好工程监理理论与开发整理工程施工监理实践的有机结合。四是充分利用以往课题研究的成果,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咨询工作,促进国土资源科技的进步,推动全市国土资源事业发展。 七、加强软硬件建设,推进学会更好发展
今年,学会将再次加大软硬件投入,提升办会层次和水平,使学会各项工作始终居同行业领先地位。开展工作人员专题培训工作,邀请有关专家授课,学习管理和现代办公方面的知识,提高学会日常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完善学会管理方面的制度,提高规范化水平,逐步推进学会向更高水平发展。
八、提高服务水平,办好科技之家
一是营造良好环境。努力营造“科技之家”良好环境,使科技人员能够积极谏言献策,为全市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牢固树立为国土资源系统科技工作人员提供服务的理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和水平,积极协调解决科技人员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对科技发明、理论创新、课题研究成果积极向上级推荐。
二是搭建学术平台。为会员搭建好学术交流平台,为会员施展才能提供用武之地。积极向市国土资源局请示汇报,寻求资金和人员的支持,保证硬件建家的基础。善于引导学会理事等会员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把个人的人生价值与促进廊坊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有机结合,贡献更多的聪明才智。
三是开展继续教育。科技工作者的知识需要不断地更新。根据服务廊坊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实际需要,采取举办短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每半年举办一次培训班,对会员和科技人员进行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的讲解与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切实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从政治、工作、生活等各方面关心科技工作者,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
九、依法办会,全面完成学会各项工作
依法办会是学会工作的重要原则。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当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主要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变更。为体现民主办会
的要求,按照《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学会章程,进一步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如会议制度、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
坚持学会日常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学会办公室人员工作会议,做到工作有计划,半年、年终有工作总结;通过学会制发的文件、函件,保证与会员单位、其他单位的沟通联系,活跃学会的工作。 ·科长论坛·
论物权法与土地法律法规的关系
以及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如何保障物权法的实施
梁玉明
物权法将于今后年10月1日实施,它不仅影响我们的生活,还将影响我们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物权法将物权分为三类,包括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各种物权客体中,不动产作为国家立国和人民立身的物质前提,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不动产物权是我国物权法立法的重心,而土地物权又是不动产物权的核心。因此,如何正确认识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物权法对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者极为重要。下面仅就此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物权法的基本特点及与土地管理的关系
1、物权法的基本特点。将要实施的物权法被称为“我国立法史上的里程碑”,不仅提出了公权私权平等保护的根本原则,还体现了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立法时间长,达十三年之久;二是审议次数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八次;三是参与人员多,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民众意见,共征集意见一万余条。这三个特点充分说明了物权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的关系。一是物权法是在现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制定的。二是物权法又对国土资源管理进行了改革创新。在登
记制度、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土地使用权供应、土地物权体系、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物权性质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三是《物权法》是一般法,而《土地管理法》是特别法,适用情况不同。当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规定一致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当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相抵触时,新法优于旧法适用,也就是物权法优于土地管理法适用。应该说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提供了有力武器。 3、物权法是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的根本前提。物权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通过物权法确认各类土地物权,是管好土地资源的基本前提。这从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上得到充分体现。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和公示、公信的原则。这些立法原则与土地管理规范化有十分紧密的关系。
一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自由创立。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土地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必须依物权法明确规定,不能由土地物权人或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权益,从而可以有效保证土地的交易安全,避免土地管理秩序出现混乱。
二是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内容上相互冲突的物权。对土地管理而言一方面指一宗土地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另一方面是指在一宗土地上不允许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内容上相互冲突的物权。这是我们确定土地权属,解决纠纷的根本依据。
三是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将物权设立、移转的事实向社会公开,以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变动情况。物权公示制度的核心是物权公示的效力,包括物权变动的效力和对于第三人的公信力两个方面。物权法公示制度的重点在于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所以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对建立土地登记制度,完善登记程序,公开登记内容,加强登记机关的责任,建立登记的实质审查制度,从而规范土地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物权法对国土资源管理的影响
特权法将成为我们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根本依据和准绳,它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又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这会全方位影响今后的国土资源管理。为便于理解,笔者力图从土地征收、
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供应和土地登记角度对物权法的创新之处进行简单梳理分析。
1、物权法对土地征收的影响。物权法对土地征收做了多处新的规定:一是首次明确了征收与征用的内容;二是明确了土地征收的三个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有合法的程序、必须依法作出补偿;三是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明确了土地征收的法定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这些新规定给我们的土地征收列出了新的课题: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如何建立高效机制保证合法程序的履行?如何支付和监管补偿费?物权法将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物权,它的消失如何予以补偿?由于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土地时做为地上物补偿,其标准如何确定?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如何处理等?这些课题都将是我们在今后土地征收工作中要时常面临的问题。
2、对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影响。这里的土地使用权收回专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但不包含属于惩罚性收回的情况。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收回使用权的补偿标准的确定,同时明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属于征收。我认为这两条会对我市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一个问题是房屋和土地分属不同主管部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房屋的征收如何进行?是有先有后,还是同时做?如何衔接?另一个问题是采取什么样的程序来确定收回使用权的补偿标准,特别是划拨土地?具体操作中与储备如何衔接?
3、对土地使用权的供应的影响。物权法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在法律上做了规定,同时第136条规定了空间权。依照第136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和地下分别设立,这就是确定了空间权制度。空间权制度对有效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有很重要的意义。对空间权的规定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与规划部门协调制定空间权确定标准?如何确定出让金?如何确定与上(或下)使用权人之间的关系等?
4、对土地登记的影响。特权法对土地登记的影响是巨大的,在这里我做重点说明。以前,我国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主要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行政管
理法和《土地登记规则》中。《物权法》依据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在不动产登记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规定:
一是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采用登记要件模式。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依法办理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比如土地使用权登记。(例如土地使用权人把使用权转让给两个人,第一个支付价款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第二个没有支付价款但办理了登记,第二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是明确了登记制度完善的目标是建立统一登记制度。登记作为物权的公示方法,其意义主要体现为将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对外公开,起到确权和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而不是管理作用。现在学界已经普遍认为登记不能做为行政职能。现实工作中比较强调部门管理,造成登记严重分散,例如土地、房管、林业等多头登记,从而造成了一些混乱。从道理上讲房地是不可分的,《物权法》确定的统一登记制度非常有利,符合不动产制度的发展趋势。但如何统一,尚没有明确规定。
三是规定了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和责任。第12条规定了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其审查既不是形式审查,也不是实质审查,而是以形式审查为主,也有实质审查的内容二者的结合。同时第21条规定了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对登记错误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应该负责赔偿,因第三人造成的,登记机构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但如何进行审查,何种情况下要进行实质审查需要进一步明确?登记赔偿责任也给我们今后的登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如何赔偿?资金从哪来?都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四是明确规定了登记的效力。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确权时要以登记为准,如果产权证和登记簿记载不一致,要以登记簿为准。现实中,我市普遍存在只发证,不登记或登记资料灭失的情况,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难以处理的问题。
五是增加了新的登记内容,地役权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其中《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这对业主或者期房买受人的保护非常重要。这主要应用在商品房市场,但是否在土地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尚未有明确规定。天津、北京都一直在做,但他们房地统一管理。我市办理不办理,如何办理将是我们研究确定的重点问题。地役权是新确定的土地物权,因对我部门而言主要是登记,所以纳入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