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低值易耗品的报废
低值易耗品由于产品淘汰或遭受非常损失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需报废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注明报废原因,经由各公司综合部会同相关技术人员鉴定后,报品牌经理批准后方可报废,同时报总公司综合部。报废手续办妥后,应及时注销台帐。经批准报废的低值易耗品残骸,一律交回综合部,各部门不得私自处理,否则给予部门经理100元的罚款。报废后需领用补充的,按新领手续办理。 6.6 低值易耗品的清查
由各公司综合部组织定期对低值易耗品进行清查,每年11月进行一次清查,贵重仪器仪表或专用工具、家电等资产半年清查一次,保管人平时应不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7.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和经济处罚。 8.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9. 本管理规定由财控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财务核算若干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各公司财务核算行为,公允反映各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提高各公司之间财务指标的可比性,现对财务核算统一作以下规定: 2. 执行的会计制度:各公司均应执行《商业企业会计制度》。 3. 会计核算时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4. 计帐本位币:人民币。 5. 存货核算
5.1 核算范围:主要包括商品车、备件。所购进的低值易耗品均采用一次摊销法核算。 5.2 货计价:
5.2.1购入计价:按供货商发票价计入存货成本。入帐时计帐凭证下应附有供货商发票、发票清单、货物验收入帐单。若发票票面上显示有折让价,则应按折让后的净价入帐,但财务负责人应对该折让作备查记录。若未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所购存货成本。
5.2.2发出计价:存货发出时,商品车采用“先进先出法”、备件按其电脑程序中已设置好的成本结转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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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进行核算及结转。万通租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进行成本核算及结转。
5.2.3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邮件费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所购货物成本。 6. 固定资产核算 6.1 固定资产释义: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6.2 定资产计价:
a.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关税金等,作为入帐价值;
b.自行或以出包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帐价值;
c.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
d.以非货币性交易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计价遵循非货币性交易的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6.3 固定资产分类:
各公司所持有的固定资产,依其使用情况及经济用途分为以下六类:
a.房屋建筑物:指各公司自行或委托建造的各类房屋建筑物,如展厅、楼房、简易房、喷水池、道路、围墙等;
b.运输设备:指公司日常经营中使用的轿车、面包车、抢修救援车等各种车辆; c.机械设备:指维修用的举升机、水泵、清洗机、支柱等机械类设备;
d.办公设备:包含电话机、手机、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空调、办公桌椅等办公物品;为加强控制,各公司所购手机,2000元以下者计入低值易耗品一次滩销,但各公司综合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设立备查薄备查;
e.工具器具:主要指维修站所使用的各类汽车维修用的工具器具等;各维修站所购入的工具器具,2000元以下者计入低值易耗品核算,但各公司备件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设立备查薄备查; f.其他:以上分类中未包含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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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定资产折旧:各公司固定资产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各类固定资产预 计使用期限、净残值率如下:
类别 预计使用年限(年) 净残值率(%) 房屋建筑物 20 5% 运输工具 5 5% 电子设备 5 5% 工具器具 5 5% 其他 5 5% 6.5 注意事项:
a.各公司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展厅,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当期计提的折旧额和对原折旧额的调整,均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处理。
b.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根据调整后的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按上述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各公司帐面原有固定资产仍按原折旧年限及残值率计提折旧,但应按本规定重新进行类别划分;新增固定资产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 7. 应交税金的核算
7.1 外购货物,尽可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未能获取,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所购货物成本; 7.2 在目前当月税金由次月月初缴纳情况下:
7.2.1当月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时,其差额由“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
7.2.2当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其差额由“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
当月未交、多交增值税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的科目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始终为零。
7.3 收到税务部门先征后返的税款,应在实际收到时,作以下处理: 7.3.1收到返还的增值税,计入当期“补贴收入”;
7.3.2收到返还的营业税,冲减当期“营业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 7.3.3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8. 费用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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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为统一费用归集口径,提高数据可比性,现对各费用项目的归集进行统一规定,详见“费用项目设置及释义”。各公司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该释义进行费用归集。
8.2 为有效控制费用支出,保证公司目标利润的实现,各公司应于每月25日前向集团公司财务部上报次月费用支出计划(该计划包含各公司各部门费用开支计划),详见“费用开支计划月报表”。实际运营中各公司部门负责人,品牌经理及财务部应严格按费用开支计划审批、报销费用,如有紧急意外情况应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未经批准超计划开支者,将直接与其经济效益挂钩。
8.3 为提高各公司费用指标的可比性,严格控制与考核各公司、各部门费用支出情况,现将作以下规定: 8.3.1设置“经营费用”科目核算各公司各部门所发生的费用。“经营费用”科目设“销售部”、“服务部”、“客服部”、“综财部”、“公司”五个二级明细项目,其中“销售部”项目核算展厅销售、市场部的费用支出,“综财部”项目核算综合部、财务部的费用支出,“公司”项目专门核算集团公司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级明细项目下再分设各费用明细进行核算。即形成经营费用—销售部(服务部、客服部等)---费用项目的三级核算体系。租赁公司、出租车公司可按其实际部门设置划部门进行核算。 9. 费用归集
9.1各公司所发生的费用,能明确划分费用承担部门的,计入相应部门费用: 9.2公共费用的归集:
9.2.1折旧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各部门使用固定资产计入各相应部门费用; 9.2.2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审计咨询费、各品牌公司经理费用:计入“经营费用—综财部”; 9.2.3职工福利费、统筹费、教育经费:系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按领用工资人归属分别计入相应部门;
9.2.4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财务应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9.2.5水电费:按各月实际发生额分别由销售部、服务部各承担50%; 9.2.6费用性税金:土地使用税按各季实际缴纳额分别由销售部、服务部 各承担50%;其余费用性税金按受益部门进行划分。 9.2.7保洁费、绿化费:均计入“经营费用——销售部”;
9.2.8保安费:按各月实际发生额分别由销售部、服务部各承担50%;
9.3各公司综合部所购置的办公用品及其它物品,按其报帐时的发票金额先全额计入“经营费用——综财部”。每月末再根据综合部报送的费用划分清单冲减“综财部”费用,相应增加“销售部”、“服务部”等领用物品部门的费用。
9.4为使各部门负责人及时、准确了解并控制本部门费用支出情况,凡各部门列支费用均须经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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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同意,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财务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10.资金占用费的核算
为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各公司之间存在互相拆借资金现象,为公允反映各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体现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原则,现对资金占用问题作以下规定:
每季末各公司财务部门应互相核对帐目,在双方核对一致的基础上,由债权方按其帐薄记录计算本季计息积数、按银行贴现日利率(月息2.475%)计算各季应计利息并开具发票,然后将相关计算过程及结果复印件、发票提交债务方,双方据以进行帐务处理。
11. 其他未尽事宜另作通知,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注:
费用项目设置及释义
1.使用范围
a.编制经营计划 b.会计核算 c.统计与分析 2.目的
统一数据口径,提高数据可比性。 3.设置与解释 3.1工资
3.2福利费
3.3运输费
3.4装卸费
3.5差旅费
3.6汽车费 3.7保险费
自用车辆的油料、停车费、过桥过路费、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等 指公司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不含自用车辆保险费) 经营中发生的与固定资产购建无关的交通费用、补助和住宿费 商品车、备件在运输中发生的装货、卸货劳务或其它支出 在购进或销售商品车、备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工具费用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地区补贴、误餐补助、物价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 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节日福利,午餐补助等的列支)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