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要求电脑人员修改系统操作功能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不按规定时限查询查复未达账款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予或以辞退。
第一百七十四条 违反规定为客户提供透支、垫款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七十五条 在业务处理过程中逆程序操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将已入账款项调整起息日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七十七条 违反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系统及有关业务系统管理规定,擅自掌管口令、泄露操作口令、混设操作岗位和滥用SWIFT报文格式、超权限向国外发送重要SWIFT报文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七十八条 在系统终端上进行与业务工作无关的操作,影响系统正常运转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七十九条 违反RTS系统密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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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借用、串用用户名及密码的; (二)保管密码不善被他人盗用的。
第一百八十条 违反RTS系统授权管理规定并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八十一条 违反RTS系统操作规程,错用、串用报文格式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八十二条 违规处理RTS系统中的各类查询查复业务,或以查询查复为由恶意扣押客户资金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八十三条 篡改RTS系统中的各类码表或未按RTS系统操作规程中的规定程序进行码表维护,影响业务正常运行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与行内外人员相互勾结,违规使用RTS系统中的退划、转划报文,将有关真实业务或虚填业务退划或转划给行内外相关人员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规在各类报文“摘要栏”内录入无真实业务背景虚假信息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规不为客户做及时入账处理,延误客户资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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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清算业务规定,故意截留、延压、重发资金清算汇划信息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反规定,擅自修改、增删客户或柜员资料,伪造汇划信息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其他违反收付清算业务规章制度的,给予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十八节 资产处置与核销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九十条 超越管理权限办理以物抵债业务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执行处置抵债物工作程序或有隐瞒、误导行为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减免企业债务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九十三条 办理以物抵债业务未按规定进行价值认定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抵债资产管理、维护不当的,扣减绩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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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严重失职,导致借款人逃废我行债务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九十六条 破产公告后,超过申报时限且未能提出合理理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为核呆、核损,弄虚作假,编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九十八条 经批准核销后,明知债务人有财产而不追索,或追索不力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九十九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一)出具虚假信息资料,或提供与事实不相符的报告,损害我行利益的;
(二)与债务人、买受人、中介机构互相串通,徇私舞弊的。
第十九节 集中采购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百条 在集中采购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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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报采购需求或主管业务部门和审批部门未对采购需求认真审核把关的;
(二)不及时提交采购需求或在需求中设定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导致采购进度和结果影响到实际工作需要的;
(三)违反集中采购工作流程,需求部门提交采购需求之前,已经开始项目实施,造成我行无法采用竞争机制,导致加大采购成本的。
第二百零一条 在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应当依法招标的项目未进行招标,或采取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
(二)违反集中采购业务相关规定,超越采购权限进行采购,或按规定应实行集中采购而没有提交集中采购,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的;
(三)委托不具备我行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实施招标或不具备代理采购业务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选定入围供应商,导致不符合需求供应商入围,或设定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或擅自取消、更换已经选定的入围供应商资格的;
(五)参与采购的协调小组人员、评标专家未能履行职责,发现已获准采购方案存在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或造成资源严重浪费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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