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违规保管、使用企业印鉴卡、IC卡、密码、本票专用章、汇票专用章、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印模、票样等重要结算物品,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九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企业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未对客户提交的有关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的;
(二)未建立完整开户信息资料的;
(三)未严格执行结算账户开立实行生效日制度的;
(四)违规开立、变更、撤销客户账户或违规开立、撤销、使用内部账户的;
(五)为借用、盗用、出租、转让账户提供方便的; (六)未对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限进行控制的; (七)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保管客户预留印鉴卡的; (八)违反长期不动户管理规定的; (九)其他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除综合柜员制外,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混岗操作的; (二)在汇票和联行业务中,印、压(押)、证三岗员工混岗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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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违反不相容岗位混岗操作规定的。
第九十二条 违反规定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办理空头汇款、开立虚假信用证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违规压单、压票或无正当理由退票的; (二)提出、提入的票据未换人清点复核的; (三)对超期未收妥款项不查询或隐瞒差错问题的;
(四)违反票据托收款项“随到随解,谁款谁收”的原则,故意拖延支付、挪用的;
(五)票据交接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遗失或损毁等问题的; (六)其他违反票据交换管理规定的。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按规定与开户单位(含往来银行)、委托单位办理存贷款及委托代理等业务的对账、签证和及时查处不符款项的; (二)违反规定签发回单和对账单的;
(三)在结算过程中未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对账管理规章制度的。
第九十五条 将内部往来报单等应当由银行内部传递的凭证交由客户携带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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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九十六条 违反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不具备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
(二)承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的; (三)超授信额度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
(四)未按规定比例收取承兑汇票保证金,并专户管理的; (五)银行承兑汇票担保未履行法定程序,用于抵押的财务无产权证书,抵押不足额,存在多方抵押,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的;
(六)未按规定领用、保管、使用和处理作废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 (七)丢失银行汇票专用章和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 (八)利用职务便利,私自进行票据买卖,谋取个人利益的; (九)发放贷款置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 (十)其他违反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的。
第九十七条 违反票据融资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贴现商业汇票无正当理由缺少真实贸易背景材料的; (二)贴现商业汇票真实贸易背景材料,如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等,存在明显问题或相互之间缺乏逻辑关系,且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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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贴现未按规定进行查询的; (四)无授信办理贴现、转贴现票据业务的; (五)超授权办理票据融资业务的; (六)其他违反票据融资管理规定的。
第九十八条 违反国库经收管理规定,导致银行资金被挪用、盗用、侵占等,给我行造成资金或声誉风险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九十九条 违反规定操作国内支付结算(IPCS)系统,造成占压客户资金、延时入账、资金清算等风险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保证金账户或冻结账户未到期,违规提前转款或解冻的; (二)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保证金来源不合规的;
(三)其他违反保证金有关规定,造成保证金管理失效、被挪用的。 第一百零一条 违规代客户保管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客户证件和印章等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零二条 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零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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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擅自增加、取消收费项目或增减费用标准的;
(二)故意多计、少计利息或者故意将利息清单串户记账,或者违反规定豁免利息、擅自改变利率或者不按期结计利息的;
(三)其他违反收费和利息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零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违反银行不垫款原则的; (二)违反谁的钱进谁的账规定的; (三)未对大额支付业务进行审核或授权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各项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账户的查询、冻结、解冻及扣划的; (六)干预派驻业务经理独立履行职责的; (七)其他违反结算业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规定允许单位或个人提取现金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规定办理授信开证、汇出汇款项下融资、汇利达、提货担保、海外代付、保兑、进出口押汇、贴现、福费廷、保理、对外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合同、打包放款、国内信用证融资及其它贸易融资等业务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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