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按规定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的;
(三)在同一系统中同时持有经办卡和授权卡的;
(四)将本人的柜员卡、授权卡或密码交给他人使用,或未保管好柜员卡、授权卡或密码导致被他人盗用的;
(五)复制、超权限持有、使用柜员卡或密码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暂付暂收款项业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以化整为零或分次处理方式,逃避暂付暂收款项入账或结清审批的;
(二)未按规定或无合法依据擅自冲减、结清暂付暂收挂账款项的; (三)在暂付科目中列支费用或资本性支出,逃避财务指标控制的; (四)在暂付科目中核算不良贷款或其他授信性质的垫款,掩盖不良资产质量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对于已经明显发生重大减值的资产,未按规定及时、审慎、客观计提减值准备的;
(二)通过资产减值准备账户调节利润的; (三)越权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回拨审批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BGL产品及账户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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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经授权增设、变更、设立BGL产品的;
(二)未经授权进行BGL账户的开户、变更、销户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范围使用BGL账户的; (四)超出柜员权限使用BGL账户的;
(五)未按规定对所管理的BGL账户及时进行风险监控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内部账务核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按规定进行内部对账,造成账务存在重大差错的; (二)对于重大对账差异未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调整的; (三)对于系统程序错误未按规定及时提出系统改造需求的; (四)对于已经发现的重大不符,未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报告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外部对账业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达账项未进行逐笔核查并确认原因的;
(二)系统内往来、同业往来、辖内往来、人民银行往来等业务不按规定对账的;
(三)未按规定对上门收款、上门服务及其他重点客户对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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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变更对账方式、降低对账频率、缩小对账范围或新增、合并、取消对账单种类的;
(五)其他违反外部对账业务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一)设置账外账的;
(二)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制作、提供假账的;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四)编制、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五)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六)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七)私自以客户名义或虚拟名称开立账户的; (八)盗用他人柜员卡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会计法行为的。
第八节 现金出纳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现金出纳业务没有做到日清日结或钱账分管的;
(二)现金账款当日结账时发现账款不符,不及时查明原因,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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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理长款、短款时,有以长补短、贪污长款、错款不报、擅自追款或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七十一条 离岗时现金箱(柜)不加锁,或中午非营业时间现金箱(柜)未指定专人保管,营业终了现金不入库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出纳人员交接时未作交接登记的;
(二)违反金库钥匙、密码管理、双人管库等金库管理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的;
(三)未办理审批手续,带领无关人员进入或滞留库房库区的; (四)主管人员不按规定查库或组织查库的。
第七十三条 在办理上门收款业务时,违反收款、封箱上锁、押运和交款等规定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七十四条 金库、尾箱存放危险品或私人物品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七十五条 因工作失职丢失金库钥匙或泄露密码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七十六条 在办理尾箱收送业务时,因工作失职造成尾箱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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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七十七条 解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向无关人员泄露解款信息的; (二)同意无关人员搭乘解款车的; (三)擅离职守或中途办理其他事项的; (四)擅自改变解款计划的; (五)发生交接对象错误的。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利用职务便利,用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 (二)用白条或不合规凭证顶替金库、尾箱现金或物品的。 第七十九条 违反其他现金出纳业务规定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九节 授信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八十条 授信发起、调查和评估等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违反贷前调查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或有重大缺陷的材料或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调查、评估,隐瞒、歪曲客观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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