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复核柜员、授权柜员、业务经理等非临柜人员到前台操作柜员业务的;
(十)违反质押品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 储蓄业务人员之间进行交接时未作交接登记,或违反规定调剂现金、储蓄重要单证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三十条 丢失原始凭证不报告,擅自补制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开户时不认真审核客户身份证明材料并如实记录客户资料的;
(二)代客户签字、输密码和领取存折(卡)的; (三)对客户取回印鉴返还后不重新审核的; (四)其它违反实名制开户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规办理挂失、支取和换折(卡)等手续,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规办理死亡人存款或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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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柜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擅自抽换账卡或凭证的;
(二)截留客户存折、借记卡和身份资料的; (三)私自买卖客户存单或有价证券的;
(四)私下与客户买卖兑换单,或私下买卖外汇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办理代理他人支取储蓄存款、限额以上收付和划转等业务,未按规定审查客户资料和有效证件,或未按规定摘抄本人和代理人证件信息,或大额取现和划账未按规定电话核实与复核授权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三十六条 储蓄业务负责人未按规定审核营业报表,核对库存现金、储蓄重要凭证及未在相关登记簿上签字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三十七条 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未按规定申请、审核、修改、增删柜员资料及其他违反柜员管理规定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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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种账、表、簿、册及上报数字弄虚作假或蓄意更改的; (二)擅自修改、隐瞒客户资料的;
(三)给没有实际交付货币或没有足额交付货币的单位、个人开具存单、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或其他存款凭证,违规签发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以及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
(四)弄虚作假,在储蓄存款科目中转入转出资金的; (五)虚增存款,并通过ATM机取现增大业务量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储蓄原则和政策的。
第一百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藏、窃取储蓄重要凭证(含作废、回缴及已兑付凭证)或套取客户密码的;
(二)储蓄存款及债券发行、兑付不入账的; (三)盗取储户资金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零售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或操作手册等相关规定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ATM管理规定,造成ATM密码、ATM钥匙被盗用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ATM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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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定期进行查库、不作有关账薄登记的;
(二)未及时进行账务、账实核对,出现账账、账实不符的; (三)未在录像监控下清点解钞资金的;
(四)发现假币,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并进行账务处理的; (五)未落实“双人分管、双人操作”规定的; (六)未按规定对ATM设备进行巡查的; (七)发现故障和其他异常情况不及时处置的; (八)其他违反ATM管理规定的。
第十四节 外币兑换和旅行支票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外币兑换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擅自增减外币兑换币种、非正常使用非时点930即期结售汇牌价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
(二)违反监管政策、规定以及相关反洗钱规定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
(三)未按业务管理规定对备用金的出借、使用、结转、缴回等进行管理及监督的;
(四)未经法律与合规部门审核通过,擅自更改总行规定的《代办外币兑换业务协议(范本)》有关责权利条款的;
(五)未按规定及代办协议控制、监督、检查代兑机构经营外币兑换业务,或发现代兑机构的违规行为未及时纠正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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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违反外币兑换业务规定的。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旅行支票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违反监管政策、反洗钱规定办理代理旅行支票业务的; (二)擅自与旅行支票发行机构开展活动或签署协议的; (三)未按规定管理、办理库存申请、接收、保管、出库等业务的; (四)未按规定管理、办理代理旅行支票中涉及的暂收暂付及其他挂账业务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止付要求,或未经旅行支票发行公司授权办理买汇及托收业务的;
(六)未按注销旅行支票业务处理规程注销旅行支票的; (七)未按规定管理、使用旅行支票销售奖励金的; (八)其他违反旅行支票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的。
第十五节 银行卡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发卡环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按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信审查及授信的;
(二)推荐办卡时推荐人隐瞒事实,或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推荐建议和意见的;
(三)未留存领卡签收记录或误发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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