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版)(5)

2019-09-02 13:48

(三)在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和债务承受额的核定过程中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高评信用等级、扩大风险承受额,误导后续授信审查及决策的;

(四)贷前未审查借款人及担保人资格或审查工作不深入,导致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无效的;

(五)借款合同未面签的;

(六)违反授信审查规定,主观故意忽视重大风险隐患的; (七)其他违反授信发起、调查和评估等规章制度的。

第八十一条 在授信业务评审、专业审批、尽责审查等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集体评审未充分履行职责,导致存在明显缺陷的项目得以评审通过的;

(二)反程序审批授信业务的; (三)越权审批授信业务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总行授信政策操作的; (五)其他违反授信评审、审批等规章制度的。

第八十二条 授信发放业务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落实授信批复中所列前提条件擅自发放授信的; (二)未签订有效合同(协议)擅自发放授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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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错填、漏填合同(协议)重要要素而造成授信资产存在潜在风险的;

(四)未按我行示范文本或经法律与合规部门认可的非示范文本及由执业律师制作的贷款文本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致使借款合同法律要件不齐,借款人责任不明的;

(五)应向法律与合规部门或者外部律师、法律顾问送审的合同未予送审,以及擅自修改经法律与合规部门或外部律师、法律顾问审定的合同条款的;

(六)未按要求办妥相应的担保手续即发放贷款的; (七)未取得授信发放批准文件就擅自发放授信的; (八)其他违反授信发放业务规章制度的。

第八十三条 授信发放审核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严格审核上报资料的合规性,致使授信资产存在重大风险的;

(二)反程序审核授信业务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授信审核发放政策的; (四)其他违反授信审核发放规章制度的。

第八十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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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 (二)未回避关系人贷款审批流程的;

(三)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

(四)未经审批擅自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的;

(五)操纵、篡改评审结果或与授信企业串通,导致存在重大风险的项目得以审批通过的;

(六)违规操作授信业务系统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金融监管机构贷款规定的。

本条所称关系人,是指我行的董事、监事、各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十五条 授信贷后管理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应发现而未发现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或挤占、挪用贷款,或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放松对授信资金的管理,致使借款人套取授信资金进入证券、期货市场或为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保证金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或贷后检查不及时、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或反映借款人重大违约事件(包括企业重组、分立、兼并、破产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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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诉讼、出现巨额亏损、经营情况急剧恶化等),或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丧失诉讼时效,致使主债权或担保债权无法履行依法追索权利的;

(五)应发现而未发现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我行债务,或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违规释放押品及保证金致使担保落空的;

(七)对不良授信进行催收不及时,导致错失清收良机的; (八)未按规定保管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利凭证或未按规定保管质押物,致使上述凭证或质押物丢失、毁损以及被擅自转让流通的;

(九)未按规定实施贷后检查,对各类资产出现的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并进行分类调整和采取其它应对措施的;

(十)在授信资产分类过程中提供信息不真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对分类产生误导的;

(十一)未严格执行分类标准,导致分类结果与资产实际质量状况有较大差异或严重失真的;

(十二)其他违反授信贷后管理规章制度的。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超越权限及转授权权限规定,对客户进行授信的; (二)规避监管,“化整为零”发放授信的;

(三)违规开立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书或其它书面承诺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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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强令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依法应拒绝而未予拒绝的;

(五)违规办理票据的承兑、贴现、付款、保证,或违规核批银行承兑汇票额度、贴现额度的;

(六)出现严重授信违规事件,给我行授信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对资产风险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导致辖内授信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混乱,资产分类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

(八)其他违反授信业务规章制度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客户退出环节规定,对列入主动退出名单的客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按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分阶段逐步退出全部或部分授信方案,直至客户授信风险降低到我行可接受范围的;

(二)仍发放贷款、融资性保函、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百分之百保证金除外)等高风险新增授信的;

(三)其他违反客户退出规定的。

第十节 结算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八十八条 对票据、凭证、密押、证明文件等操作处理不当或审查不严,导致透支、挪用、冒领、被骗,或受理之初未经客户背书的票据,经办人员擅自作替代背书,导致退票追索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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