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0.5?4.5?1.25?5.57mm
实取船底外板厚度: t? 8 mm 2.3.1.2平板龙骨
根据《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2.3.1.1 得: 平板龙骨宽度b应不小于0.1B=0.1?12.5 =1.25m
实取b?1400 mm
船中部平板龙骨厚度应按船中部船底板厚度增加1mm, 平底船的平板龙骨厚度可与船中部船底板厚度相同。
船中部平板龙骨厚度 实取t=9 mm 首、尾部平板龙骨厚度 实取t=9 mm 2.3.1.3舭列板
根据《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2.3.3.1 得:
舭列板厚度应按船中部船底板厚度增加0.5mm。若船底板厚度大于8mm时,则舭列板厚度可与船底板厚度相同。
t? t船底板?0.5
? 6.4+0.5
? 6.9mm
实取 t? 8 mm 2.3.1.4舷侧外板
根据《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2.3.4.1 得:船中部及过渡区域舷侧外板厚度应不小于船底板厚度的0.9 倍
根据《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8.3.2.1 得:舷侧外板的厚度在全船长度范围内与船底板厚度相同
实取 t = 8 mm 2.3.1.5舷侧顶列板
根据《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2.3.5.2 要求得:
船中部舷侧顶列板的厚度应不小于强力甲板边板厚度的0.85 倍或舷侧外板厚度增加1mm,取其大者。
根据《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8.3.3.1要求得:
货舱区域舷侧顶列板在强力甲板以下的宽度应不小于0.15D,其厚度不小于强力甲板边板厚度的0.85 倍或舷侧外板厚度增加1mm,取其大者,货舱区域外的舷侧顶列板厚度可逐渐减至首、尾部舷侧外板的厚度。
本船舷侧顶列板实取 t=9 mm
根据《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2.3.5.1得:
舷侧顶列板在强力甲板以下的宽度应不小于0.1D,且应不小于250mm。
即 b?0.1D?0.1?5.3?0.53 m 实取 :b?800 mm 2.3.1.6首尾封板
根据《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2.3.6.1得:
平头型船的首封板厚度应按首部平板龙骨厚度增加1mm,尾封板厚度应与尾部平板龙骨厚度相同。 实取 :t= 9mm 2.3.1.7外板局部加强
根据《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2.3.7.1 要求:
主机座下的船底板,尾轴出口处的外板以及螺旋桨叶梢附近的外板均按船中部船底厚度增加2mm.
本船实取:t=10 mm
根据《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2.3.7.2 要求:
锚链筒出口处的外板及其下方的一块外板厚度应增加0.5 倍或加等厚复板。 本船设置 t=10 mm 的复板。 2.3.1.8内舷板(纵壁)
根据《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8.3.4.1 要求: 内舷板的厚度应与舷侧外板厚度相同。 本船实取: 纵壁板t=8 mm, 2.3.1.9内底板
根据《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2.3.9.1要求:
内底板的厚度t应不小于船底板厚度的0.8倍:
t1=0.8 t =6.4mm
根据《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2.3.9.2要求: 载货部位内底板厚度t尚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t?5.5sh mm
式中:s——肋骨或纵骨间距,m;
h——计算水柱高,m,自内底板上缘量至干舷甲板边线(或舱棚顶板与围壁板
交线)的距离。
其中:s=0.50m,h =4.60m
t2?5.5sh
?5.5?0.5?4.6?5.90mm
又根据《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8.3.5.2要求: 内底板的厚度应t应不小于按以下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t = 5.5sh+1mm t = 0.8 t 1 mm
式中:s——肋骨或纵骨间距,m;
t1——由8.3.1.1 计算所得的船底板厚度,mm;
h——计算水柱高度,m,自内底板上缘量至干舷甲板边线(或舱口围板顶缘)的距离。
其中:s=0.50m,h =4.60m ,t1 =6.4mm
t = 5.5sh?1
?5.5?0.5?4.6?1?6.90mm
实取:内底板厚度 t=8 mm 2.3.1.10甲板 (1) 中部强力甲板
根据《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2.4.1.1 要求:
船长大于50m 的船舶,其中部强力甲板的最小厚度t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t?sa?(L?85) mm
式中: L——船长,m;
s ——纵骨间距,m;
a——航区系数,对A 级航区船舶取a =1;
其中:L = 69 m, s= 0.5 m
t1? sa?(L?85)
? 0.5?1?(69?85)
? 6.2mm
货舱强力甲板 实取:t=8 mm
根据《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8.3.6.1 要求: 货舱区域内甲板边板的厚度t 尚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t?1.1L?1.1?69?9.14 mm,
甲板边板 实取 t=10 mm.
货仓区域以外的甲板边板可以逐渐减薄至甲板相同厚度: 首尾部的甲板边板厚度 t=8 mm (2)首尾部强力甲板
根据《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2.4.1.1 要求:首尾部强力甲板的最小厚度应不小于中部的0.9 倍:
t2?0.9t1?0.9?6.2?5.58mm
实取 t=6 mm; 首尾甲板实取t=6 mm; (3)舱口角隅加强腹板
根据《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2.4.1.5 要求:
甲板上所有货仓口和机舱口的角隅应为园角,园角半径r 应不小于开口宽度的1/10,r 小于610mm 的舱口角隅,应采用等于甲板厚度1.5 倍的加厚板或厚度相等的复板补偿。
根据《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8.3.6.2 要求:
强力甲板上舱口角隅处一般采用园角,其半径r 不小于b/20,舱口角隅区域的板厚应较强
力甲板增厚50%:
舱口角隅采用圆角,半径 R= 700 mm,实取舱口角隅加厚板 t=12 mm。 (4)非强力甲板
根据《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2.4.3.1 要求: 其他各层非强力甲板厚度一般不小于3.0mm。
平台甲板实取 t= 8 mm。
2.3.2船底骨架
2.3.2.1实肋板
根据《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2.6.2.1 要求: 纵骨架式的实肋板间距应不大于2.5m。
根据《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2.6.1.2 要求: 双层底在中纵剖面处高度一般不小于700mm。
纵骨架式的实肋板间距应不大于2.5米。
实取: 实肋板间距为2.0 m,即每四个肋位设一个实肋板。 双层底高度h=700 mm。
根据《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8.4.2.2 要求: 实肋板腹板厚度应不小于所在部位船底板厚度;
实取:t=8 mm。
根据《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8.4.2.3 要求:
实肋板腹板高度与厚度之比大于100mm 时,应在实肋板腹板上设置垂向加强筋,宽度为厚度的8 倍,其间距不大于双层底的高度。
实取加强筋—8×70mm 本船实取实肋板 8×700
根据《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8.4.2.5 要求:
水密肋板间距应不小于0.3L,其腹板应较实肋板厚度增加1mm,对双舷侧结构船,水密实肋板应与舷侧水密横舱壁在同一肋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