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有兴趣的合作伙伴资金支持的唯一方式。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设想,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用科学发展观作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了实现这一宏伟目标,政府必须加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提供公共科技产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引领和支撑。政府的职责不仅在于提供公共科技产品,而且还必须确保公共科技产品可用、用好。为此,2005年全国科技工作会议提出,要完善技术转移机制,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大学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企业的技术集成与应用。我们认为,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必须制定和实施国家技术转移战略,着手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政府公共科技管理需要的技术转移体系。
技术转移(TechnologyTransfer)在国际经济理论和技术理论中首次使用是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最初是作为解决南北问题的一个重要战略,于1964年第一届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上提出并讨论的。自此以后,技术转移已从国际技术转移演变为包括国内技术转移在内的,今天世界范围内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研究机构及政府都十分关注并广泛参与的战略性选择。
美国将技术转移作为公共政策来制定和实施。这些政策包括对大学与工业界的互动以及联邦实验室与工业界的互动的规定。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1980年《拜杜法案》、1980年《史蒂文森—威
德勒技术创新法》、1982年《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1984年《国家合作研究法》以及1996年《经济间谍法》等5部法案为支柱,美国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并在技术转移的实践中不断修正和完善。这些法案对于促进美国联邦政府投入产出的成果迅速产业化,加强技术创新,提升美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起到了十分巨大的作用。美国的主要做法实际上是在研发机构和企业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通过立法,美国的大学和联邦实验室普遍建立了技术转移机构,一个完善的技术转移体系已在美国建立起来,使得技术转移通道十分通畅,极大地促进了知识、技术、人才的流动,密切了大学、研究机构、政府实验室和产业界的结合。
《拜杜法案》被认为是美国国会在过去半个世纪通过的最具鼓舞力的科技法案。《拜杜法案》主要是以大学、中小企业和非营利研究机构为规范客体,允许上述类型机构对政府资助所取得的研发成果拥有知识产权,并可以以专有或者非专有方式授权给企业,进行技术转移。在《拜杜法案》里有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条款,这就是“政府介入权”(March-inrights)。如果取得研发成果的非营利研发机构,对该成果不积极进行技术转移,联邦政府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将该成果所有权收回并授权予他人。尽管25年来这一条款从未实际应用过,但这一条款就像一把“达摩克斯剑”高悬于大学等非营利研发机构头上,促使他们积极地对联邦政府投入的研发成果进行技术转移。《拜杜法案》的意义就在于,它把所有在政府支持和帮助下完成的发明和发现,从大学和实验室里解放了出来。可以说,《拜杜法案》是
美国科技政策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美国国家专利战略上的一场革命。如果没有这项法案的颁布实施,就没有美国今天技术创新层出不穷的繁荣局面。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经过20(下转第32页)(上接第25页)多年的艰难历程,已经初步建立起相对完整的技术转移体系,即:中国科学院系统、教育部系统、科技部系统、国防科委系统、部门行业系统各自为政的技术转移体系。但是,这个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资源分散、各自为政,无法形成合力;服务功能单一,效益不高;政府主导作用不突出等。这个技术转移体系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加强,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因此,国家在全面推进科技发展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人才”三大战略的基础上,还应审时度势,制定和实施国家技术转移战略,进一步促进技术创新,全面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而制定和实施国家技术转移战略的重要环节是建立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
我们认为,完善我国技术转移体系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利用现有资源重新进行整合,打破原有的部门行业界限,调整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改变现有技术转移服务链不足的状况。国家技术转移体系要实现以下功能: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技术成果为主的推广及产业化示范功能;促进官、产、学、研、金融、经济、法律等紧密结合的功能;促进科技中介发展,培养一批技术转移队伍的功能;提
高基础性、公益性、共性技术集成度,加强集成技术推广应用的功能;国家技术转移信息平台建设的功能;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研究的功能;促进军转民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功能。
编者按: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美国联邦政府和立法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研发成果管理制度创新,以1980年《斯蒂文森惠德勒技术创新法》和《专利商标修正案》的颁布为标志,一直到2000年《技术转移商业化法》的出台,为研发成果技术转移创造了宽松的政策环境。深入了解美国政策演变及政策实施细节,有助于对完善我国技术转移相关政策提供借鉴。
1980年是美国历史上国家技术政策发生重大转折的一年,这一年美国国会制定了两项旨在充分挖掘联邦政府研发成果商业潜力的法律:《技术创新法》和《拜杜法案》。
《拜杜法案》统一规范了联邦专利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利用政府资助进行研发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标准,把研发成果的所有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与政府签订合同或授权协议的大学、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和小企业手中。
科学基金会拨专款开展技术转让
对我国技术转移环境的启示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我国已出台近30部政策就技术转移各环节的问题进行破解。之前制约技术转移的制度性瓶颈基本得以解决。如,公共财政投入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所有权等问题,已在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中予以明确,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当前,我国技术转移更多的是操作性实施问题。
处理好技术转移与国有资产流失的关系
财政部2009年192号文,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八条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这一政策下,大学普遍反应技术转移审批环节增多,时间较长,为大学及院所技术转移带来了不便。
对于国有资产流失的考虑,建议采用专利补偿机制,即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成果的专利技术转让后向政府进行资金返还的比例,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