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解析(7)

2020-02-21 02:15

根据技术受让方的性质规定额度比例。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加快转让;同时,可以通过额度比例进行政策调节,对小企业开展成果转化进行鼓励。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公共投资循环起来,促进部门政策协调。

2008年,我国开展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以来,各地技术转移机构已出现不同类型的发展模式。有的拥有自己的中试基地,成为集技术熟化、技术成型到技术应用为一体的技术服务机构;有的以信息服务及供需信息对接服务为主,成为信息搜集、加工、咨询为一体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有的通过提供行业共性技术服务,如检测、认证等,为技术转移成功实现提供科技服务。有的则通过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与地方政府共建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实验室、工程研发中心等多种形式,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技术转移工作。

为加速技术向中小企业转移,引导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更多为小企业服务,建议对已有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分类,对那些为小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与活动给予政府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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