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

2020-02-21 18:25

经济法总论

题型:

名词解释4个/3分

简答3个/5分:要点,简单介绍

案例分析15分:真实、社会热点问题(依据:法条大致内容)

事例分析13分:如“根据上述事例,从经济法中基础理论的内容/原理进行分析” 论述15分:如“结合反垄断法论述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施的基础知识&反垄断法再一一展开)

[基础理论]

经济法的概念、特征、产生原因、理念原则、法律关系及实施

一、经济法的概念、特征、产生的背景与原因(中西比较分析/公有制经济、法律、社会——中国市场经济的四个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观点多,掌握一两个即可):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国务院法律白皮书)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干预论---李昌麟)

(二)经济法的特征(大纲)

经济法的特征是指基于经济法本质体现出来的外在表征,主要表现为经济性、政策性、时空性和综合性等方面。 1、政策性 (1)涵义

经济法的政策性是指经济法的制定、实施和目标必须和一定历史时期基于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形势的发展做出的政治决策和对策相一致。

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自觉规制、调控,其目的是通过“对万变之经济生活的及时应对”,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持续增长。因此经济法具有比其它部门法更为显著的政策性特征。

政策性特征是经济法内在属性的一种外在反映,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因具有这一特征,进而具有鲜明的易变性和灵活性。这一特征显著区别于作为传统法的法典化的民法。后者以体制超越性、中立性,进而具有稳定性的特征著称。 (2)表现

在法律调整渗透于市场经济各个方面并高度专业化的今天,经济法的制定、实施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由于竞争、供求规律的影响,调整市场经济运行的经济法受政策的影响,需要经常发生变化,这种易变性就表现为法的政策化。 2、经济性 (1)涵义

经济法的经济性一方面是指经济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人们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中形成的宏观经济利益格局下的经济关系;另一方面是指经济法的制定、实施主要应以经济学(特别是宏观经济学)的理论为基础,这使经济法表现出很强的专业性。这一特征显著区别于民法,

民法以伦理性特征明显著称。 (2)表现

经济法在制定、实施的过程中,充分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规律的要求。

像恩格斯说的,以拿破仑法典为代表的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成法律原则”,那么经济法对经济生活准则的表述通常甚至不加“翻译”。经济法的内容往往是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甚至直接赋予经济规则、经济技术性规范以法律效力。 3、时空性 (1)涵义

经济法的时空性是指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或在同一历史时期市场经济的不同国家、或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市场经济历史时期,经济法的具体内容、对国民经济规制、调控作用存有差异。

我国经济法和西方国家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产生、发展时间上的差异性和依存环境上的差异性,决定了必须注重研究经济法的时空性。法律在不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历史背景下的存在,是对其现实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我们必须重视这种差异性。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法,是当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科学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反映。这些因素的发展、变化,会导致经济法的发展、变化。 (2)表现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经济法的内容和调整方式不同,如战时经济法、危机对策经济法、协调平衡经济法等。

在同一历史时期市场经济的不同国家,经济法的内容和调整方式不同,如市场经济垄断时期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的经济法的调整领域、方式都受其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制度的影响,表现出各自的本土性或民族性。如我国国民经的特点:以公有制为基础、从计划经济转制而来、民主法制不健全等,决定了我国经济法的时空性特征与之不同。 4、综合性 (1)涵义

经济法的综合性是指经济法的制定、实施要公私法兼顾、经济法的调整综合运用多种手段。 (2)表现

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特定的功能,决定了经济法是“联通公法与私法的桥梁”,是公法与私法相互渗透、融合的结果。是具有公法和私法混合形态特征的法。

经济法调整是将各种法律手段有机结合、综合运用又有所超越。经济法借用民事赔偿,又将行政处罚融会其中,发展出“惩罚性损害赔偿”,应用于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领域。

(三)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根源---需要看书

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根源是指决定经济法发生、发展变化的主要因素,包括经济、社会、法律和法学根源。

郑:经济法产生的原因、背景和中西方的差异性。重我国,如我国公有制基础、发展中国家等背景。 (这个我没法整理啊,太多了,看看书意会一下就行了) 霍: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社会法律根源等; 一、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原因 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推动了经济法的兴起。只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随着它的高级阶段即市场经济阶段发展,经济法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力量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崛起。

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任何国家在任何年代都从未对经济活动不闻不问,区别仅仅在于介入的深度及广度的不同。经济法之所以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不是因为立法机构或者某些学者此时对它产生特别偏好,而是市场机制显示出从未有过的危险。

社会化大生产带给我们财富时,也造成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资源紧缺却被浪费着,技术进步环境却日益恶化,竞争激发了人们的智慧却带来恶性冲突,财富成几何般的速度增长却造就了无数的穷人。这一切,都是在宪法保障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的口号下公开进行的,是在民法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旗帜下堂而皇之实现的。

经济上的困境需要理论上的新思维。凯恩斯的干预理论替代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便不难解释了;同样的,带有国家干预性质的经济法优先于自治性质的民法而得到适用也就有了恰当的注脚。

二、经济法产生的法律原因 行政法和民法难以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所有问题。 1、法律功能的再认识

近代社会,法律的功能在经济领域曾经只是定纷止争。依赖当事人求诸法院,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使法律得以实施。对某些严重危害经济秩序的行为,方运用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力和审判机关的判诉权力予以纠正和制裁。所以,法律是纠纷发生后才有机会被使用的裁判法,是具有专门知识的法律职业人士在法庭上使用的技术法。 2、法律社会化进程与趋势

现代社会,法律的功能发生了变化。法律社会化成为当今社会运行机制中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所谓法律社会化,是指人们不再将法律当作法律职业人士手中定纷止争的工具,也不仅仅是指法律适用的范围渗透社会的每个角落,而是指法律越来越被作为控制社会并创建某种新的社会机制的首要方式。因此,法律不再是事后才发挥作用的,也不再是纯技术的,越来越多的法律承载着各种各样的政策使命被颁布,并由于它的出现改变着以往的法律规则,改变着我们普通人的生活。

1、经济原因:

(1)工业革命和工业化

(2)市场缺陷:垄断、公共产品问题、负外部性、分配、经济危机 2、社会原因:

(1)垄断引发的社会问题 (2)劳工引发的社会问题 (3)消费者问题 (4)经济危机问题 (5)战争问题

(6)资源和能源问题 (7)环境问题

3、法律原因:

(1)19世纪末期法律环境 (2)私权滥用问题

(3)财产权和契约自由滥用 (4)侵权责任缺陷

(4)公法的缺陷:宪法、行政法 4、法学原因:

19世纪的法学: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概念法学(近代大陆法系法律制度和法治大厦的重要基石;但忽视社会和社会问题,拘泥于法律条文)

二、经济法的理念和原则---贯穿经济法始终,结合具体部门法分析,事例分析和论述题运用 (一)理念

1、社会本位:(与个体与团体本位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协调平衡、事先防范);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律形式。任何人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或义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涵义

法之本位,即蕴含于法的基本出发点、基本目的和基本功能之中的精神或理念。法律中的本位观,揭示的是一部法律或者某一部门法作为价值选择的根本立场。 当今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反对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绝对分野的倾向,以至于学者们认为有必要从“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中分离出一个独立的领域,以形成“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三分的格局。由此产生分别强调三种利益本位的个人本位、社会本位、国家本位的观念。然而,对上述观点不无争论,20 世纪以来,不论公法抑或私法学者,都不约而同地出现了以社会本位为其本位观的思想,毫无疑问这与法律社会化的兴起有着必然联系。所以,社会本位是现代法律的本位观。 社会本位相对于国家本位、个人本位而言。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思考法律对策的出发点和终结点,显示出既不将国家这一抽象的主体凌驾个人之上,也不将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是将社会利益作为价值取向的独特精神。社会利益中的“社会”需要界定,需要代表符号。如消费者组织或者机构所代表的消费者群体、各个行业协会所代表的该行业群体、合作社联盟、环保组织所代表的众多环境受害人等。社会利益中的“利益”也需要界定,不仅包括当代人的利益,甚至未来人类的利益也是今天的人类应该关注和维护的利益。 (2)体现

社会本位在经济法中主要表现为:面对不同阶层复杂的利益冲突,从社会整体利益和多数人的长远利益出发,任何市场主体都不得只顾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或者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并应努力实现社会责任;政府等公共主体、社会团体等半公共主体应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其目标,克制集团、部门的私欲。经济法不仅要权衡当代人类利益的公平,而且要权衡代际人利益的公平。要始终贯穿可持续发展观和科学发展观。

2、实质正义:结果均衡(具体的方法;货币、资源——自然资源/国有资产、财政); (1)涵义

正义是法律的生命。不同时代或者国家,人们对正义有不同的理解,形成不同的学说。传统法理学认为,法律的正义只能是形式正义。其基本涵义是:法律应该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

个人;法律应该保证给予每一个人同等的机会。这种平等被视为起点公平。实质正义相对于形式正义而言。它源于人们对徒具表面意义的形式正义的不满。越来越多的人们认为,真正的公平不是起点公平,而是结果公平。法律应该倾斜保护社会经济弱者,提供更多的机会给那些需要特别帮助的人。经济法所弘扬的是实质正义理念。 (2)体现

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了实质正义的理念,体现在经济法上:对经济领强者与弱者区别对待,重点维护消费者、小企业、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利益,倾斜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向经济最弱者提供基本经济福利。

(二)原则

1、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1)涵义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进而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基本原则。 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独立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利益形式,它既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也不是国家利益可以替代的,而是属于所有当代和后代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物质形态表现为公共财产、产品、资源,其非物质形态表现为经济秩序、安全、效率等。

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独特之处。首先,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和广泛性;其次,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再次,社会公共利益是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的统一;第四,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相对性;最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脆弱性,容易受到社会成员的危害。 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十分广泛,从经济法的角度看,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经济秩序稳定、经济安全保障、公共产品供给、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经济弱势群体的保护等内容。 (2)体现: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经济法在对市场运行关系、宏观调控关系进行调整时,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准。因而在经济法中也规定各种危害公益的行为,同时建立相应机制和公益诉讼机制等来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的一切内容都体现这一基本原则,它形成对市场的管制,对政府的赋权与约束。 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1)涵义

国家干预是指国家对私人经济行为进行限制、调节、控制、监管和影响等。之所以要把国家适度介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方面是要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因为经济法说到底就是国家为何、如何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另一方面是要说明国家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必须适度,而非任意。

国家干预既要实现效率的经济目标,又要实现保证社会公平的目标。为此,国家采取诸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这样的经济手段和禁止、限制、强制等法律手段来达到国家干预的目的。 国家用什么手段,在多大程度上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介入,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均有不同。总体而言,不外三种情况:一是过多介入,二是过少介入,三是适度介入。适度介入无外乎是最好的情形,这就要求国家在介入时应当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克服市场缺陷和恢复市场调节为限度。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一方面应当总结过去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过多干预的教训;另一方面要认真研究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调控的适度性。这种适度不仅包括干预、调控手段的适度,而且还应当包括干预、调控范围的适度。检验干预是否适度的标准,乃在于这种干预、调控的后果是促进了还是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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