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协助者:销售商和租赁商 2、客体:缺陷产品 3、程序
缺陷产品的报告和投诉——初步危害评估——产品缺陷鉴定——召回确认和召回计划的制定——发布召回信息——召回实施——验收和召回终结
(五)食品安全的惩罚性赔偿
(1)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3)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郑: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比较而言的惩罚原则;消规定的是两倍,食品规定的惩罚是多少倍?还有适用条件,是对什么惩罚十倍。主观上经营者知道不合格还销售,均衡利益。对整个的经济秩序不管是否主观故意,只要做了就当惩罚,若是对特定行业群体则要求故意。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由哪些部分组成?是说“五龙治水”?.
霍:食品安全法的特色、制度及监管体系:注重质量;以人为本、注重生命健康;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与原则;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部门进行监管以及监管的部门体系; 一、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其他的问题把上面的重点记得就行了,十倍赔偿啊什么的?)
二、宏观调控法:
(一)税法的构成要素(与传统税法的区别:是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不仅仅是财政收入) 1、税收主体 税收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权的国家机关,纳税主体包括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2、征税对象
又称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各个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 税目,又称课税品目,是指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3、计税依据
又称税基、计税基数,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4、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和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税率反映了纳税人税负的轻重和国家经济政策的要求,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税率可以分为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三种基本形式。定额税率是指对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又称固定税额;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管其数额大小或数量多少,都按照同一的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累进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依照其数额大小或数量多少,规定由低到高的税率。 5、纳税环节
是指税法规定对纳税对象征税的阶段。 6、纳税期限
又称纳税时间,是指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期限。 7、纳税地点
是指纳税人依法向税收征管机关申报纳税、缴纳税款的具体地点。 8、税收措施
包括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前者是以减轻税负为内容的措施,而后者是以加重税负为内容的措施。税收优惠措施具有较强的政策引导性。 9、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税收主体违反税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税收法律规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多种责任方式。
税的多元化功能:财政收入主要来源,政策性,维护政府运营与与宏观经济调控。 (二)税收种类 (1)按课税对象为标准分类 1)流转税: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营业税④关税 2)所得税:①个人所得税②企业所得税 3)财产税:①房产税②土地增值税③契税④车船税 4)行为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屠宰税等 5)资源税:①(矿产)资源税②土地增值税③耕地占用税④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2)按税收的计算依据为标准分类
1)从量税 2)从价税 3)价内税 4)价外税
(3)按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为标准 1)中央税 2)地方税 3)共享税
(4)按是否独立征收为标准分类 正税和附加税
(5)按税收形态为标准分类 实物税和货币税
(6)以管辖的对象为标准分类 国内税和涉外税
(7)按税率的形式为标准分类 比例税、累进税、定额税 (三)预算---制定主体、程序
预算是政府财政收支年度计划,目的是控制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行为。预算法是调整国家在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是财政法的核心。 1、主体
《预算法》第2条第1款:“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1)中央预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地方预算
的有关规定,我国政府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程序。 1)省级预算
“一上”是指由部门编制预算建议数上报财政部门。部门根据政府2)社区市、州预算
3)县、市辖区、县级市预算 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指示和财政部门下达的具体预算编制要求,集合实际情况,提出本部门的收支安排建议数上报财政部门。“一下”是指财4)乡级预算
政部门审核部门预算建议数后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财政部门根据审核2、程序
后的部门建议数和征收部门提供的财政收入测算数,审核并汇总成按功各级权力机关(人大):
能科目划分的收支预算草案报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根据政府的批复数落(1)审查权
实到各部门。这个过程基本确定了部门的收支规模和财政拨款数额。 (2)批准权
“二上”是指部门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报送财政(3)监督权
部门。接到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后,部门要将控制数下达到所属(4)撤销权
二级预算单位和落实多具体项目,然后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预各级政府:
算草案。“二下”是指财政部门根据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预算草案(1)编制权
批复部门预算。财政部门收到预算部门上报的预算草案后,要及时审核(2)执行权
汇总,并将汇总情况上报政府,经政府批准后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政府(3)监督权
预算草案。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政府预算草案后,财政部门根据批准(4)撤销权
的政府预算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批复部门预算。部门接到财政部门的预算
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四)货币手段:再贴现率、存款准备金(目的:控制信用的风险)、公开市场业务
1、再贴现率:为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是商业银行将其贴现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时的预扣利率。
再贴现意味着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贷款,从而增加了货币投放,直接增加货币供应量。再贴现率的高低不仅直接决定再贴现额的高低,而且会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再贴现需求,从而整体影响再贴现规模。这是因为,一方面,再贴现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的再贴现成本,再贴现率提高,再贴现成本增加,自然影响再贴现需求,反之亦然;另一方面,再贴现率变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向,因而具有一种告示作用:提高再贴现率,呈现紧缩意向,反之,呈现扩张意向,这特别对短期市场利率具有较强的导向作用。 2、存款准备金: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
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的比例通常是由中央银行决定的,被称为存款准备金率。 央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央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缴存央行的法定准备金增加,可供自主运用的资金减少,其放款和投资能力削弱,全社会货币供给随之减少;反之,央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向央行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减少,可供自主运用资金增加,其放款和投资能力增强,货币供给随之扩张。 3、公开市场业务: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
是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活动。与一般金融机构所从事的证券买卖不同,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调节货币供应量。
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当中央银行认为需要收缩银根时,便卖出证券,相应地收回一部分基础货币,减少金融机构可用资金的数量;相反,当中央银行认为需要放松银根时,便买入证券,扩大基础货币供应,直接增加金融机构可用资金的数量。
(五)央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 1、央行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具有三大职能: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 ,执行金融监管 ,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2、商业银行
(1)信用中介职能。它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货币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商业银行是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与惜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来实现资本的融通、并从吸收资金的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利益收入,形成银行利润。
(2)支付中介职能。 商业银行除了作为信用中介,融通货币资本以外,还执行着货币经营业的职能。通过存款在帐户上的转移,代理客户支付,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成为工商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
(3)信用创造功能。 商业银行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产生了信用创造职能。
(4)金融服务职能。 3、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有共性的一面,如要对贷款进行严格审查,贷款要还本付息、周转使用等。但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有其特征:一是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拨付;二是政策性银行经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标,但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并不是财政资金,政策性银行也必须考虑盈亏,坚持银行管理的基本原则,力争保本微利;三是政策性银行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四是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四)央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和商业银行 1、央行的职能 (1)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这一职能是指中央银行服务于社会和经济发展,供应货币、调解货币量、管理货币流通的职能。 (2)银行的银行
这一职能是指中央银行服务与商业银行和整个金融机构体系,履行维持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职责。
1)中央银行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的保管者。 2)中央银行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者。 3)中央银行是银行票据结算中心。 (3)国家的银行
是指中央银行对一国政府提供金融服务,同时中央银行代表国家从事金融活动。 1)中央银行代理国库收支。 2)中央银行向政府融资。
3)中央银行保管国家黄金外汇储备。 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1)发行的银行
1)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