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5)

2020-02-21 18:25

D.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以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等。 (3)法律责任

①民事责任:串通投标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的,中标无效,导致重新招标,造成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合法投标人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②行政责任:A罚款。B.没收违法所得。串通投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C.市场准入限制。D.吊销营业执照。

③刑事责任:刑法第223条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商业贿赂和有奖销售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交易的双方。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只能是经营者,是经营者为了促销而单方面采取的措施。 ②给付额外利益的形式不同:商业贿赂的手段是财物手段(现金行贿)和其他手段(提供旅游机会、为对方调动工作等)。不正当有奖销售中通常是提供赠品和奖品的方式。 ③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商业贿赂发生在经营者销售和购买商品过程中。不正当有奖销售发生在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 ④行为的方式不同:商业贿赂最主要的特点是帐外暗中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都是公开进行的,作为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所以消费者提供额外利益的表示。

(三)消费者保护法 1、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的概念

(1)消费者: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品性服务的个人。

(2)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联系和区别:个人既可以作为经营者,也可以作为消费者,其区别在于购买或接受服务的目的。我国的法律对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有特别的规定,参照一般的生活性消费进行保护。

(3)行业协会:为同行业的利益而自愿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 2、消费者权利 (新增以及强调的)

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的权利与义务配置的均衡性/正当性(社会本位,整体平衡)

(1)消费者的反悔权

1)含义:即撤回权,冷静期制度,指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的一定期限内享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

2)来源:英国1964年 租赁买卖法--权利性,法定性,选择性,无因性,有限性 3)情形 ①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 ②消费者无(需)退货理由 ③冷静期: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④例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⑤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4)反悔权限制 ①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②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 ①有国家(法律)规定和约定的,从规定或约定 ②没有规定后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6)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的权利与义务)配置的均衡性/正当性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信息不对称,即经营者所拥有的对商品的信息量要大于消费者,因此出于对消费者的倾向保护,允许消费者在被诱导情况下对自己做出的不合理的行为反悔。而经营者则没有这项权利。

由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有权利就会有相应的义务。因此在消费者单方面通知经营者解除交易合同时,经营者只能义务性的接受,不能拒绝消费者的请求也不能要求消费者承担额外的费用。因此反悔权本身也强调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消费者反悔权(或其他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的设立是经济法实质正义理念和社会本位理念的体现。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经济发展带动了市场交易的巨大转变,多种多样的交易方式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经营者日益追求市场效益最大化,采用了各种的方式诱惑消费者进行不合理的消费。消费者在这种市场交易的环境下,属于弱势群体,而此时如果再强调形式正义,就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失去法律创制的实质意义。因此,反悔权的设立是在看似不平等的倾斜保护消费者的形式下,实现着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是出于对市场整体利益的调节,避免出现利益失衡,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保护社会整体利益。 (2)安全保障权---对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A.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B.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知情权---知情的程度

A.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B.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关信息

C.知情内容:价格;生产者;产地;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售后服务等;商业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 (4)选择权---强迫交易

A.自主选择商品(包括服务) B.自主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 C.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 D.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 D.有权进行比较、鉴定和挑选 E.选择无理由退货(后悔权)新增 (5)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内容: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6)请求赔偿权

1)含义: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2)范围:请求实际损失赔偿;请求惩罚性赔偿 (7)个人信息权---与经营者义务对应

新《消法》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1)概念:个人信息person information 可为信息系统所处理、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能够单独或通过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该特定自然人的计算机数据。 分为:(1)个人敏感信息和一般信息;(2)人身信息、财产信息和其他信息

2)个人敏感信息:指一旦遭到泄露或修改,会对标识的个人信息主体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如身份证和手机号码、住址、种族、政治观点、宗教信仰、基因、指纹等 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区别 3)个人信息权现状

4)规定: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

3、经营者义务(新增及强调的) (1)保障消费者安全义务 《消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1)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危及的产品和服务,应当: a.如实说明 b.明确警示

c.说明正确使用方法

d.说明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义务主体: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 a.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C.发现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a.应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b.告知消费者

c.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服务等措施 d.采取召回措施的,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2)不得侵犯消费者信息权义务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1)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a.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b.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c.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d.应当经消费者同意

e.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2)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a.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b.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c.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3)禁止强制发送商业性信息 a.未经消费者同意 b.或者经消费者请求

c.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 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3)禁止不公平交易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1)不公平和不合理规定 A.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 B.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 C.加重消费者责任

D.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2)形式: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 3)法律规定:不公平内容无效 4)适用格式条款要求

A.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B.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4)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1)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2)租赁经营:租赁经营者应当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3)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及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提供:

A.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

B.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C.价款或者费用 D.履行期限和方式

E.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 F.售后服务

G.民事责任等信息

(5)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义务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1)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2)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面的质量状况相符 表面方式: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

3)经营者免责条件: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修改之前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存在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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