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2)

2020-02-21 18:25

国家适度介入原则体现在:国家以各种手段介入,应以法治、科学、民主为指导原则,既应有效避免介入的随意性、过分性,又应避免介入的僵化性、欠缺性。 具体体现为国家对对经济自由和个人权利的限制、对经济行为的监管和法院对滥用财产权和合同自由的限制和举证责任的调整。

三、经济法法律关系和责任---内容与私法的区别

(一)主体——与私法的不同(身份性、多样性) 1、经营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或组织 分类: 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生产商、销售商、服务商 企业和非企业(事业)

资格取得: 自由准入行业——登记取得 / 自然取得(农业经营) 管制性行业——准入(许可)取得 非法经营者问题

2、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特点:自然人;购买或者使用商品;目的是为生活需要 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区分

3、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提供某种智力或者体力获得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特点:自然人;职业性(区别于个人雇佣);提供的商品是劳动力

种类:企业劳动者、事业单位劳动者、个体工商业中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中的劳动者 4、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特点:公民或企事业单位

性质:民间性;产生:自愿性;功能:维权、交流、沟通等 类型:经营者团体(行业协会)、消费者团体(消费者协会)、劳动者团体(工会)、其他(环保组织等)

5、政府:参与经济活动或从事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的行政机关

特点:主体是行政机关;行为与经济活动相关;利用经济手段和权力; 主体: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

宏观调控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农业部门、商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

环境和资源保护部门(环保、国土资源、水利、林业、国家海洋局)

(二)客体(特殊性,药品、食品、缺陷产品) 1、客体类型:

自然资源类(土地、森林、矿产等);环境类(大气、水流、海洋等);公共产品类(国有资产等)、特殊产品类(汽车、枪支、危险品等有关公共安全的产品;食品、药品、汽车等有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道路、桥梁等公共产品类;交易市场类) 2、特点:社会公共性

(三)内容:权利和义务(与私法相区别:权利、义务分离不对等。Eg: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等。《消法》中规定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从民商法角度权利义务不平等,但实

际上在经济法中从一开始双方实质地位不平等,如消费者由于谈判能力弱、信息不对称等使其处于劣势,国家如不进行适当干预则有损实质正义)

1、内容:消费者、劳动者和社会公众的权利;经营者和投资者的义务地位;社会团体的义务;政府的义务;政府的权力; 2、特点:

(1)分配原则——实质公平、公共利益; (2)以义务规范为主;

(3)义务的社会性(社会责任); (4)权利和义务的非对等性; (5)社会权利本位

*经济责任:是经济法特色,重要 具体结合部门法,如竞争法、反垄断法等责任

四、经济法的实施:一般不直接考查(如“结合反垄断法论述经济法的实施”,从经济法的实施的基础知识: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实施的客体、实施程序、经济法实施的特征---与民法区别,结合反垄断法的内容进行论述)

一、经济法的自发实现途径 (一)市场主体 1、经营者

(1)经营者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主体和经济关系的参加者,其经营活动既是实现个人利益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也是妨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直接原因。因此,在经济法中,经营者是最基本的义务主体。这也决定了经济法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经营者能否遵守经济法律规范。

(2)经营者是参与市场竞争、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主体,包括企业、向市场提供商品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从法律形态上有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等形式; (3)市场规制法是规定经营者经济义务的主要法律,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首先遵守市场规制法。其次,经营者还负有宏观调控方面的义务,所以,经营者还应当遵守宏观调控法的有关规定。 2、消费者

(1)在经济法中,消费者一般作为弱势群体主要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因此,经济法特别是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经营者的自觉行动;

(2)由于消费行为对环境资源有着重要影响,现代一些经济立法也开始对消费者行为进行控制,特别是为了保护环境资源的需要,常常为其规定一些义务,因此,从经济法实施的角度看,消费者也应当成为守法者。 (二) 政府

1、现代市场经济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市场经济,政府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决定了它属于经济法中的重要主体。一方面,政府要以执法者的身份对经营者进行监管;另一方面,由于市场自我调节的缺陷,政府要以财政和货币等手段对市场进行调控,承担宏观调控角色。有关政府在经济法中的职责以及义务规范决定了它应当遵守经济法的规定;

2、政府的守法内容包括了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方面,既包括经济法实体规范,也包括经济法程序规范。

二、经济法实施的行政途径 (一)经济法通过行政途径实施的原因 1、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 2、行政权的主动性; 3、行政程序的快捷性;

4、司法途径的被动性和程序繁琐性。

(二)经济法通过行政途径实施与行政法的关系

1、经济法主要是实体法,行政法主要是程序法,经济法的实施多与行政程序法相互匹配。所以,为了实施的便利,立法者常常将二者同时规定在同一法律文件中,二者在立法上有着直接的联系,但各自的理念和任务完全不同;

2、由于经济法首先通过行政途径实施,因此有学者将经济法称为行政法或经济行政法,这种错误源于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行政法理论;

3、在实施主体上,经济法主要依靠经营者的守法和行政机关规制,而行政法主要依靠行政机关的守法和司法机关的审查;由此,二者各有自己的适用程序。 (三)国外行政机构适用经济法概况

1、世界各国行政机关在实施经济法中的作用虽有所区别,但经济法首先由行政机关执行是其共同特点;

2、行政适用首先产生在19世纪的美国。1887年建立的洲际商业委员会是第一个执行经济法的专门机构,此后的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是专为执行经济法而设;

3、二十世纪,德国、日本、法国和英国等国都陆续在政府内部设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反垄断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等经济法;

4、欧盟委员会作为欧盟的执行机构,也被赋予了执行欧盟竞争法等经济法的权力。 (四)行政实施途径的表现

1、行政机关直接决定经营者能否进入市场参与经营; 2、行政机关有权主动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 3、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有权直接对经营者进行制裁;

4、在个别情况下,行政机关也可以依据经济法处理市场主体之间的纷争。 (五)行政实施途径的特点

1、适用者主要是行政机构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组织; 2、以主动适用为主;

3、实施遵循的是行政程序;

4、行政适用的效力具有有限性,为了保障其实施的正确性,司法机关有权对行政适用进行司法审查。

(六)行政实施的主体

1、由于经济法立法的分散性和市场体系的日益庞大,所以世界各国至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执法机构。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成熟和经济法的完善,我国许多行政机关都担负实施经济法的职能;

2、各个国家实施经济法的行政机构名称各异,例如美国的联邦机构设有储备委员会、司法部反托拉斯司、联邦贸易委员会、商务部和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德国的反卡特尔局、德意志联邦银行;日本的大藏省、公正交易委员会等;

3、我国目前实施经济法的机构非常散乱,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劳动部门、建设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而且其他行政机构也对市场进行不同角度的监管,执行相应的经济法规范。

(七)行政实施的程序

1、程序是正确实施经济法和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保障,与其他部门法一样,经济法的行政实施也必须遵循有相应的程序相匹配;

2、与经济法相匹配的是行政程序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对经济法进行适用,包括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等程序法。 (八)对行政适用经济法的司法监督

1、行政机关执行经济法一般情况下没有终局效力。在执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或裁决后,市场主体依法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请求审查;

2、司法机构对行政执法机构适用经济法行为进行审查在我国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主要是从程序上进行审查,即形式审查。 三、经济法实施的司法途径 (一)外国法院适用经济法概况 1、美国法院适用经济法概况; 2、欧盟法院适用经济法概况; 3、日本法院适用经济法概况。 (二)司法实施的主体

1、外国法院审理经济案件的机构。由于各国司法体制不同,所以,运用经济法审理案件的机构也有所不同;

2、我国目前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及其对经济法实施的不利影响; 3、民事审判庭在适用经济法方面的作用;

4、行政审判庭在适用经济法方面的作用; 5、刑事审判庭在适用经济法方面的作用。 (三)我国目前诉讼制度与经济法的实施关系 1、我国目前诉讼制度的形成和基础;

2、目前诉讼制度在实施经济法时的缺陷或局限性; 3、公益案件对目前诉讼制度的挑战;

4、民事诉讼(包括集团诉讼)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局限性。 (四)我国目前通过法院适用经济法的程序选择

我国目前只有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诉讼,因此,在现有制度下,通过法院实施经济法只有三种途径选择:

1、民事诉讼:由于这种诉讼主要审理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直接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纠纷案件,只能是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才能提起,而不允许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直接提起救济程序,因此,通过民事诉讼很难适用维护社会公益的经济法。这是导致我国目前社会公共利益危机的司法程序根源;

2、行政诉讼: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的纠纷,对行政相对人与社会公益之间以及政府与社会公益的之间的矛盾无法处理,而且这种诉讼也是只允许直接利害关系人才能作为原告,因此,它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经济法难以通过这种诉讼途径实施。

3、刑事公诉,即检察机关针对经营者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提起的刑事诉讼。这种诉讼由于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这是经济法实施的一种重要方式。特别是当经营者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时,这是唯一可以选择的途径。因此,刑事公诉程序既是实施刑法,也是实施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程序。 (五)经济法实施的司法途径——公益诉讼

1、公益诉讼是指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它可以由个人和社会组织提起,也可以由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提起,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和理念,决定了根据经济法提起的诉讼都具有公益性,因此应当适用公益诉讼程序;

2、公益诉讼虽然在罗马时代就已产生,但现代意义的公益诉讼产生在近代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而且与经济法与的产生具有同步性,主要是为了实施经济法的需要而确立。因此,公益诉讼与经济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3、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除了刑事诉讼外,都是以私益诉讼为目的的诉讼,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都无权提起公益诉讼,甚至检察机关除构成犯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以外,也无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所以,大多数经济法规范的执法权仍然被行政机关垄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首先必须通过行政执法实现。为了保障经济法的实施,从司法的角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尽快建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3、公益诉讼的具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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