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6)

2020-02-21 18:25

4)瑕疵证明责任

A.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 B.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6)三包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1)内容:退货、更换、修理 2)义务来源 A.国家规定 B.约定

3)按照规定或约定承担三包义务 4)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7)保障反悔权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七日内要求退货的应当履行退货义务

2)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3)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责任

(1)经营者出借营业执照的责任 经营者出借营业执照的责任 A.持有人 B.使用人

消费者可以向使用人或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2)展销会和租赁柜台经营责任

消费者在展销会和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1.发生在展销会期间或租赁期内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2.发生在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3)通过网络平台消费 网络消费者保护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1)网络交易模式

2)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 A.原则:销售者或服务者 B.网络平台提供者责任:

a.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b.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c.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3)连带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4)经营者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已述 消法第45条

1)商业广告中的法律关系: 商品和服务经营者 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

商品和服务推荐人

A.一般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B.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推荐人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5)“三包”的民事责任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

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3)依照前款规定对大件商品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注意】不合格商品,只要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即应负责办理,不得以修理、更换或其他借口延迟或拒绝消费者退货要求。 ※(6)欺诈行为赔偿制度 1)三倍赔偿制度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诉讼地位

(四)产品质量法 1、产品及其范围的时空性界定、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两者的差别

(1)产品:《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产品范围的时空性界定(没找到,或可参考下述内容)

不包括建设工程(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属于本法所称产品范围的进口产品,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包括药品、食品、计量器具等特殊产品。除外情况(见三(一)) (3)产品缺陷、产品瑕疵及二者关系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者联系: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都属于产品的质量问题。

二者区别:产品瑕疵导致产品不能使用,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产品缺陷导致产品不安全,采用过错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2、产品召回制度的意义(特殊产品,对成本、经济发展的影响——要考虑社会导向,是团体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的平衡考量)

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有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的危害风险的制度。

产品召回的范围:产品召回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缺陷产品。缺陷产品的范围的界定直接影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的法律效果。《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所以,我国对产品缺陷的界定确立了两个标准,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与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只要不符合其中之一标准的产品都应在召回的范围。

产品召回的意义:制度的建立都要有价值需要作为支,,产品召回制度也不例外。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由于各市场主体利益不一致,受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就会出现产品质量低劣、不正当竞争、不公平交易行为等现象。同时,缺陷产品也就会出现。这些存在缺陷但还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产品,如果不加以规范,将会使绝大多数诚实经营者、生产者、消费者的利益受损,而且这种损害一旦发生,影响会是大范围的,甚至对公共安全造成损害。这一性质,使得产品缺陷中的风险分担问题不可能由交易双方按照市场经济一般规则的要求加以约束,必须出现一种新的制度加以补救,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应运而生。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把潜在的危险解决在未发生之时,避免了损害扩大化,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护。

产品质量法

郑:产品质量法:缺陷和瑕疵商品的区别。产品存在缺陷的时候损害赔偿的原则;求偿的期限;对特殊的产品实行召回,产品召回制度的特征,从主体、客体、内容、程序上来分析。经济法答题开放性,如召回缺陷产品时所有者保存而不交出是否强制执行?

霍:产品责任:缺陷责任:现为生产者不免责,我国为严格责任制;瑕疵责任中,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承担; 产品召回制度: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一旦经营者违背了此法定义务即为违法,产品召回制度本身并不违法;产品召回的标准以及状况;其自身的特征、属性与义务;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一)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

1、产品瑕疵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产品缺陷责任: (1)产品存在缺陷

(2)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

(3)缺陷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1、产品瑕疵责任: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概括说就是“三包”加“赔偿”(运输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2、产品缺陷责任:

(1)造成人身伤害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造成残疾的,应支付生活补助、生活自助具费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2)造成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3)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予以精神赔偿,也可与以物质赔偿(产品质量法未作规定) (三)赔偿程序的不同:

1、产品瑕疵责任:销售者依照要求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2、产品缺陷责任:

(1)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四)诉讼时效期间不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五)发生的前提不同:

1、产品瑕疵责任:必须发生在合同领域。

2、产品缺陷责任 :并非以存在合同关系为必要条件。 (六)产生的损害不同:

1、产品瑕疵责任:自身价值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其他间接损失。 2、产品缺陷责任:人身伤害或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 (七)致害原因不同:

1、产品瑕疵责任:违约行为,是因为违约造成损害。

2、产品缺陷责任:原因是物件,是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的产品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害。 (八)归责原则不同:

1、产品瑕疵责任: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责任,构成违约责任须具备主观过错的条件。 2、产品缺陷责任:对于生产者无过错原则,对于销售者过错推定原则。

产品召回制度 1、主体

(1)监管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2)实施者:制造商和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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