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4)

2020-02-21 18:25

不正当有奖销售:指经营者以附带性的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引诱方式,销售期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主要种类:欺骗式有奖销售(谎称有奖、内定中奖、操纵有奖销售、对有奖销售事项做不当告知)、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巨额有奖销售(单次5000元以上)。

商业诋毁:经营者自己或者利用他人(媒体报道),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遍地、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以削弱其市场竞争力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同时承担受害人因调查违法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实际损失>所获利润>50万。

行政责任: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假冒行为和商业贿赂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诋毁对手、虚假广告等行为也追究刑事责任。

1、混淆行为

经营者采用假冒或者模仿之类的不正当手段,使其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相混淆,而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误人的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提示:与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相联系

2、商业贿赂行为 (1)概念

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仇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2)认定条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局《暂行规定》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A.经营者为销售商品或购买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接受经营性服务,采用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B.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进行的商业贿赂行为;

C.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行为;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行

为;

D.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行为; E.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折扣的行为;

F.接受折扣不如实入账的行为;经营者给付对方佣金不明示、如实入账的行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接受佣金不如实入账的行为;

G.经营者违法在商品交易中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的行为;其他商业贿赂行为。

(3)责任 ①不构成犯罪的:

A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B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②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处罚

3、虚假宣传行为 (1)概念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者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2)特点

A.主体多元: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制作商、代理商和发布商 B.形式:广告或其他形式 C.目的:引人误解 (3)认定

虚假广告的形式:

A.使用国家级、最高级、高级、最佳、极品等用语 B.以国家机关和国家领导人名义

C.滥用公众人物、权威机构、学者、科学家名义或形象 D.语言或形象含糊其次或模棱两可

E.故意欺瞒产品或服务的潜在危险或可能瑕疵

F.欺骗性地使用未经科学验证的数据,或者断章取义地引用统计资料、调查数据、文摘内容等

G.发布禁止广告宣传的广告 H.其他虚假广告形式 非广告形式:

A.新闻发布会、产品鉴定会、讨论会、座谈会或者新闻采访 B.以领导人在公众场合讲话形式 C.在展览会、订货会等场合宣传 D.由内部人员冒充顾客参与交易 E.张贴和散发虚假宣传材料

F.在经营场所用文字、声音和图案宣传 G.虚假价格标签

(4)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 A.商品经营者的责任

a.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b.消除影响

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B.广告经营者责任

a.责任前提: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b.责任形式: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C.刑事责任: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提示:与其他部门法相联系(违反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者、广告明星代言人、产品的生产销售经营者、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相关者);对夸大其词、虚假不实广告的责任分配

与消法:新消法第45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2)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3)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5)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虚假代言)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知产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交叉) (1)非法获取

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获取 (2)非法披露

A披露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B违反约定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C违反权利人有关的秘密要求 (3)非法使用

违反约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责任

明知或应知存在违法行为,非法获取、披露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

5、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1)概念 益的行为。 (2)表现形式

1)欺骗性有奖销售:

A.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B.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C.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 D.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E.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2)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 3)经营者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的。 (3)与正当有奖销售区分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4)责任 ①行政处罚:A.责令停止违法行为;B.1~10万元罚款 ②民事责任:A.权利人问题;B.赔偿数额问题

6、诋毁商誉行为 (1)特点

A.有着明确的意在贬低竞争对手的目的性,直接打击、削弱竞争对手与其进行竞争的能力,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

B.行为本身表现为捏造、散布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虚假、不实之情。这里的捏造,既可以是无中生有,也可以是对真实情况的歪曲。经营者无论是捏造还是散布虚假事实,都可以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C.有特定的诋毁对象,即行为所诋毁的对象必须是与行为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也即竞争对手,而非其他经营者。所谓由特定的诋毁对象,是指有关虚假言词必须明确指向一个或几个竞争对手,或者虽无明确所指,但他人可以从中推测其指向。诋毁对象既可以是单个,也可以是多个竞争对手。

D.行为后果损害的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包括经营者的资产情况、经营能力、信用情况等;商品声誉主要包括商品的性能、用途、质量、效果等,商品声誉最终

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

也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信誉。

(2)表现

A.以假冒方式诋毁

B.以公告、公开信、新闻发布会、口头发言、传单、说明书、文章等形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

C.以比较广告等方式贬低他人商誉或信誉

D.直接向客户或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诋毁竞争对手商誉; E.指使他人在社会上散布谣言,诽谤竞争对手; F.以虚假投诉或诉讼方式进行诋毁; G.以侵权、敲诈等其他方式

提示:与正常的宣传区别,单纯表现客观事实不是诋毁。

7、低价倾销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1)定义:指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投标过程中,为了达到承揽招标项目的目的,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在投标前和投标过程中,串通一气,商定中标价格价等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认定: ①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为: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约定中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C.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D.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联合行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E.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G.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H.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I.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②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有: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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