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民事诉讼法讲义(郑飞)(3)

2020-02-21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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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共同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五条

(1)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2)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3)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五、诉讼代表人

1.代表人诉讼的特点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一般指10 人以上。

(2)代表人为2 至5 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 至2 名诉讼代理人。 2.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2)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3)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①推选方式: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②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必要共同诉讼由自己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可另行起诉。 3.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

(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同一种类。

(3)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①推选代表人。 ②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③可以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4.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1)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2)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六、第三人

1.第三人的特点

(1)第三人(有独三和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时间:被告应诉时起,到法庭辩论终结止。 (2)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民诉》第56 条

①有独三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即有独三的权利主张将部分或者全部否定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争议。

②常考:有独三基于物权或者继承权,对原被告争议的标的物提出独立请求。 (2)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提出诉讼。《民诉》第56 条 (3)有独三的案件中有两个诉:本诉与第三人之诉。 (4)有独三的诉讼地位:有独三相当于原告。

原告 被告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三之诉的原告)

(09-3-39).甲与乙对一古董所有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丙声称古董属自己所有,主张对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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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丙没有起诉,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追加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丙起诉后认为受案法院无管辖权,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C.如丙起诉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撤诉 D.如丙起诉后,甲与乙达成协议经法院同意而撤诉,应当驳回丙的起诉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自己申请参加;由法院通知他参加。 (3)无独三的诉讼地位:《意见》第66 条

①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因此不享有与当事人相等的诉讼权利: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出上诉。

专题五 证据制度

一、证据的种类

1、法定证据有七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2、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3、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区别

知识链接:证人问题

1.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2.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1)申请时间与方式:在举证期限届满10 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费用承担: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3.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及替代方式

(1)情形: 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②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③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④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⑤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关押、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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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替代方式:①书面证言②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③视听资料。

例题:以下哪些证人在开庭的时候可以不出庭?

A.某借款合同一案的关键证人刘某,已经90多岁,身体欠佳,不能自行走动

B.某侵权纠纷一案的证人王某,系居住在大山深处,每次出山一次需要1个月时间,但是去年国家已经出资为他们配臵了上网设备

C.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唯一目击证人孙某在证据交换的时候已经出庭

D.在北京开庭审理的建筑工程合同案件的证人赵某,系该合同履行中的主要施工人,已经回到福建老家,由于台风肆虐,交通已经中断

4、视听资料的考点

①视听资料的判断:高科技。

②私录证据原则上可以采纳,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5、鉴定结论与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

鉴定结论是鉴定机构提供的结论性意见;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是审判人员,也包括审判人员指导下的人。

二、证据的理论分类

1、按照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为本证;对待证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为反证。

2、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3、按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2009-3-40).关于证据理论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传来证据有可能是直接证据

B.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 C.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都属于间接证据

D.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三、证据保全

1、证据保全的条件:

(1)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2)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2、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1)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 (2)申请时间: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3)不是必需提供担保 3、诉前的证据保全

(1)启动方式:只能依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 (2)不是必需提供担保

(3)采取了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必须在15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四、无须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之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推定的事实:(1)事实上的推定:经验法则 (2)法律上的推定: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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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为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生效的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7、自认的事实:

(注意:第 2项为绝对免证,其余为相对免证:即当事人可以用相反证据推翻) (1)自认只针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而不包括诉讼请求; (2)自认不适用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 (3)默示的自认:

即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4)诉讼代理人的承认。

①通常: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例外: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

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②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5)自认的撤回:(视为自认没有发生)

①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6)自认的撤销:(效力受到阻碍)

对己方不利的事实的自认,一般不能撤销,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7)为了和解和达成调解的目的,所作出的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即不构成自认)

(09-3-42)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B.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C.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D.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

五、证明责任的分配

1.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1)通常的侵权案件:受害方(原告)证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加害方(被告)证明免责事由。 (2)《证据规定》第4 条的特殊侵权案件:法条规定的事实由加害方证明,其余由受害方证明。 案件类型 通常的侵权案件双方的证明责任 《民事证据规定》第4 条的特殊规 这种情况下的证明责任是按一般原则分配的,也被称为证明责任的正置。 受害方 (原告) 加害方(被告) 受害方证明:①侵权行为; ② 损害结果;③侵权行为 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加害方证明:免责事由。 系;④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1)专利纠纷 (2)高度危险作业 (3)环境污染 (4)搁置物、悬挂物 (5)动物致害 其余事实由受害方证明 生产方法不同于新产品制造专利方法 受害人有故意 (1)有免责事由(2)无因果关系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过错 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有过错 权威网站:www.LG400.com 14 咨询热线:010-62227168 62227169

中律LG400司法考试培训知名品牌 我们一直在努力?? 定 (6)产品责任 (7)共同危险 (8)医疗侵权 有免责事由 无因果关系 (1)无因果关系(2)无过错 例题:甲与同事丙路过一居民楼时,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乙否认甲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对这一争议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A.甲承担举证责任 B.甲、乙均应承担举证责任 C.乙承担举证责任 D.丙作为证人承担举证责任

2.合同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据规定》第5 条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六、证明程序: 举证期限 延长的举证期限 一审审前阶段 证据交换 质证 一审审理阶段 认证 (一)举证期限 1.举证期限的确定

(1)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经法院认可。 (2)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 日

①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举证时限通知》第1 条 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举证时限通知》第2 条

2.举证期限的变更: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3.举证期限的延长

(1)经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2)申请期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 (3)经人民法院准许。

(4)再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 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举证期限的效力

(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有例外: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例外: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前述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4)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5)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为举证期限届满前7 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为举证期限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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