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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确定首席仲裁员,具体方法有 3 种: 第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第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双方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2) 独任制仲裁庭的组成:方法同首席仲裁员的确定。 (四)仲裁员的回避 1、法定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决定权: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3、法律后果: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五)仲裁审理 1、审理方式
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例外:公开开庭(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与书面审理,由当事人协议选择。 2、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和缺席裁决
(1)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注意仲裁中不适用拘传制度 (六)仲裁中的和解、调解与裁决 1、和解
(1) 和解后的处理: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 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处理: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调解
(1) 调解方式:自愿调解与先行调解
(2) 文书制作:调解书与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裁决
(1) 作出方式:合议庭形不成多数人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2) 裁决书: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1、申请主体:是双方当事人
2、管辖: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3、法定期间: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 6 个月 (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1、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1) 没有仲裁协议的;
(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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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1)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它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 1、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申请:2 个月 2、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1)适用范围: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2)处理: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①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②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五、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一)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1、 申请主体:被执行人 2、 管辖:执行法院 3、 法定情形
(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1、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1)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1)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它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比较 1、相同之处 (1) 性质相同
(2) 行使权利主体相同
(3) 对当事人的后果及救济相同 (4)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相同 2、区别之处 (1) 主体不同 (2) 管辖不同
(3)期限不同
(4)法定情形不同:仅限于国内仲裁裁决 (5)处理程序不同:是否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六、仲裁协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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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止执行的情形: (1)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2)民诉法规定的导致诉讼中止的情形 2、终结执行的情形:
(1)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
(2)民诉法规定的导致诉讼终结的情形 3、恢复执行
(1)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
(2)民诉法规定的导致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
(09-4-5)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
1.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
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
3.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
4.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于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
5.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6.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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