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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如果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上述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 (4) 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只能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注意: ①“其他人民法院”指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 ② 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第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第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第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3、申请再审的范围
(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就判决中已涉及财产的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未涉及的另诉。
(2)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四)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1、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另行组成合议庭
3、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 4、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1)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例外: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2)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将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处理。 5、再审案件的处理
(1)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 ① 驳回起诉的适用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② 发回重审的适用
A、发现原一审、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B、发现原一审、二审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 维持原判
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
②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3) 依法改判
①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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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 (4) 对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
①案外人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A、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B、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②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A、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B、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2006-3-89)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区别?
A.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形式不尽相同
B.适用第二审程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以书面审理为原则 C.第二审程序中法院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调解
D.适用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裁判却未必是终审裁判
三、民事裁判
1、民事判决:解决实体性问题, 注意:(1)原判决对实体问题存在遗漏,可以直接作出补充判决,该补充判决与原判决形成同一份完整的判决;
(2)对于原判决中错误判决的内容,只能借助于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3)程序性失误:文字错误、计算错误等,裁定补正。 2、民事裁定:解决程序性问题。 可复议:
3、民事决定:解决一些特殊事项 可复议:回避、罚款、拘留
专题九、特殊程序
一、特别程序
1、特别程序的特点 ①只有一方当事人;
②审判组织: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其他案件实行独任制; ③实行一审终审 ,并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2、选民资格案件
①申诉处理前置; ②对起诉人无限制;
③审理中的参与人特殊:起诉人、选民资格本人以及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案件的审理 ④审理期限:在选举日之前审结
(2009-3-49).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刘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刘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刘某的申诉,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刘某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
B.法院应该驳回刘某的起诉,因刘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
3、宣告公民失踪或者死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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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当事人资格问题;
②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身份关系消灭,但该公民重新出现后,其婚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完全取决于其配偶是否再婚。
4、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确定代理人:近亲属之中,申请人之外
5、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发布认领财产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
二、督促程序
1、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2、适用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金钱内容的有价证券。 (2)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注意:A、是指客观上可以送达;支付令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B、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3、支付令的法律效力
(1)支付令自制作发出,即产生督促效力;(2)但是强制执行力需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不提出异议时才能产生。 4、对支付令的异议
(1)异议需在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
(2)债务人针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数额大小的不同意见,构成异议
(3)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4)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三、公示催告程序
1、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申请人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1)受理案件的同时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3 日内发出公示催告公告 (2)申报权利的期间为除权判决作出之前
(3)除权判决:申请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1个月内申请作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审判组织:①公示催告阶段: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②除权判决阶段,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3、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2009-3-89).甲公司因遗失汇票,向A市B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乙公司向B区法院申报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乙公司的申报,法院只就申报的汇票与甲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汇票是否一致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权利归属的实质审查
B.乙公司申报权利时,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C.乙公司申报权利时,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D.乙公司申报权利成立时,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四、特殊程序的共同点
1、管辖: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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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答辩程序 3、无开庭审理程序 4、一审终审
5、无审判监督程序
6、如果合议,由审判员合议
7、除选民资格案件由起诉人起诉外,其他案件由申请人申请
专题十、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概述
(一)执行的原则
1、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
(1)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
(2)仲裁:裁决、调解书
(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正债权文书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即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而不得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 (二)执行的一般规定 1、执行管辖
(1)执行管辖规定
①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支付令由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执行)
②仲裁裁决: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③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2)共同管辖的处理
①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②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
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3)执行管辖权异议
①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②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④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⑤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执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①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②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③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
④上一级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且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⑤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例外: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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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①提出书面异议的,
②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
立的,裁定驳回。
③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
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第一、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界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第二、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A、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B、案外人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C、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009-3-48).张某诉江某财产所有权纠纷案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B.李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C.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D.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3、执行监督
(1)条件: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注意:A、六个月: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B、未执行:a、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
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b、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
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c、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
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2)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执行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执行和解
第一、不同于调解
第二、和解的内容与形式: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第三、法律效力:①自觉履行完毕产生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②如果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权利人应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007-3-42)在执行程序中,甲和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将判决中确定的乙向甲偿还1万元人民币改为给付价值相当的化肥、农药。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以化肥质量不好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和解协议无效,应恢复执行原判决?
B.和解协议有效,但甲反悔后应恢复执行原判决? C.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应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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