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学校营养餐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大师生和学校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凡是学校厨师、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3、学校所有餐饮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健康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4、学校校长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5、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人员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7、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8、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9、已腐败不新鲜的食品不得放入冷藏、冷冻柜内保存,已解冻的食品不宜再冷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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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县学生营养餐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操作技术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3、注意个人卫生,坚持良好的洗手习惯:加工操作食品前,入厕后以及从事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要洗手消毒。
4、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加工场所抽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
5、 从业人员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有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如抠鼻、挖耳,在工作服上擦手,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用勺直接尝味等。
6、从业人员要穿戴整洁干净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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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县学校营养餐食堂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堂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和《食堂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 加强对食堂的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对食堂的监督管理按照《临夏县食堂规范经营标准》执行。
(一)执法监督
1.学校负责人每年对食堂的监督检查覆盖率在4次以上。 2. 执法监督人员对食堂服务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二)经营要求
1.食堂必须依法取得《食堂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堂服务许可证》。
2.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收货记录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收货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食堂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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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后方可工作。
4. 餐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必须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并对消毒情况进行记录。
5、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容器符合卫生要求。 6、食堂加工制作过程干净卫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7、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储存。 三、处罚规定
食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堂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食堂服务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或《食堂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食堂服务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的罚款)
(二)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的罚款)
(三)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的罚款)
(四)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堂服务许可证,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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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堂服务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堂服务许可证,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的罚款)
(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堂服务许可证,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的罚款)
(七)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记录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的罚款)
(八)未对餐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的罚款) (九)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堂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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