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营养餐制度汇编确定版 Microsoft Word 文档(2)

2020-02-21 22:39

(一)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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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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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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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县营养改善计划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职责

一、部门职责

县政府:负责全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供货企业招标、学校设施建设、人员配备等工作,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和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制定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方案。牵头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建立健全食堂管理、食品采购索要凭证、留样、食品加工、食品加工人从业人员的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档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各项措施和规定。

县财政局: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积极筹措经费,及时足额拨付营养餐专项资金和学校食堂建设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临夏县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每年开展一次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及时掌握学生营养状况。负责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做好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加强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工作的具体指导,每年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县防疫站:负责指导、检测、督促检查供货企业生产等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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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和学校储存等各个环节的防疫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供货企业的食品生产、加工、质量检验和学校食品安全监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协调教育、农牧、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建立营养改善计划原料及供餐企业的遴选和淘汰机制;负责监督指导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建立食品原料索证、索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好食品留样监测,全面负责学校营养餐安全工作。负责给加工人员免费办理健康证。

县质检局:负责对供餐企业食品生产进行监管,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县伊协:负责监制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 县工商局: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 县税务局;负责供餐企业的税务登记和管理。 县农牧局:负责食用农牧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 县发改局:负责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食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

县审计局: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使用和审计监管,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防止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挪用、截留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县监察局:负责对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对截留、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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