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基金标准合同(按基金协会7.15最新规定版)170512(10)

2020-02-22 11:07

二十、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其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因委托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基金管理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在宣传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1、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如有)、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3、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4、基金的募集期限

5、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6、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的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7、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

8、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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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10、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11、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12、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13、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5、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6、其他事项。 (五)运作期报告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托管人仅复核财务数据),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信息。

(2)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托管人仅复核财务数据),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信息。

(3)临时报告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如涉及到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协助。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3)变更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

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5)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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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9)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10)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或交易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

12)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1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4)本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件。

2、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或进行相关通知。 (1)传真、电子邮件或短信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等联系方式,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将报告信息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2)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年度报告等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留存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或以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基金业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相关条件具备时,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3、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如有)等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4、基金托管人对基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形成的报告、意见、公告等材料,对该等管理人提供的信息不承担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的审查责任。因基金产品设计、运营以及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因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基金份额净值、季度、年度报告等客观因素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进行相应复核的,基金托管人将不承担复核责任。

(六)向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报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各自履行报告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相关条件具备时,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七)本基金全体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中国基金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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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本基金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的操作或技术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风险、基金产品提前结束风险、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详细风险揭示内容请见本合同附件2“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部分。

二十二、私募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合同自当事人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基金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基金投资者本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其他当事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2、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合同经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合法签署;

(2)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资金实际交付并经份额登记确认成功,基金投资者获得基金份额;

(3)本基金依法有效成立。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解除。

3、本合同一式叁份,当事人各执壹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当事人各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5、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基金投资者自全部赎回基金之日起不再是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

(二)基金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终止日止。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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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与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2、非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变更时,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基金合同变更。

(1)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单方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受理时间和业务规则的变更;

2)调低从本基金资产列支的费用标准,其中调低托管费率需经托管人同意; 3)对本合同的修改不对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就资金划拨指令、清算交收业务规则等约定的变更; 5)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发生变动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 6)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5)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基金合同的解除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基金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五)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基金存续期限届满且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资质的; 5、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7、经全体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8、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市场行情等情况决定终止的; 9、本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失败,基金取消的;

10、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业协会宣告失联、被监管机构处罚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等基金管理人丧失基金管理能力的;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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