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基金标准合同(按基金协会7.15最新规定版)170512(9)

2020-02-22 11:07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基金管理人出具的书面意见为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9、特殊估值方法

基金对外投资中,对投资于无法从公开或客观渠道(包括沪深交易所、中债登及中证指数公司及标的发行方公开网站等)获取投资标的公允价格或权益份额确认等估值核算所需的客观资料时,则管理人须及时向托管人提供。若管理人无法按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披露时间或投资发生后7 个交易日内提供估值核算所需的客观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估值价格、权益份额确认书、账户对账单、红利再投或现金分红等,则托管人有权按如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1)投资标的为首次发行的,权益确认时间默认为投资款项划出的下一工作日,确认当天以成本入账,并自确认日起按成本估值。当后续管理人提供了权益(或份额)确认凭据、对账单或最新的公允价格等估值核算所需的客观资料,托管人及估值外包方不再对以往账务进行调整,仅在提供凭据当天,以当天日期为准按提供的凭据资料一次性调整或确认相关权益及损益;

(2)投资标的为已经发行在运作的,权益确认时间默认为投资款项划出的下一工作日,确认当天以成本或当天已获取到的成本入账,并自确认日起按成本或已获取到的最新公允价格估值。当后续管理人提供了权益(或份额)确认凭据、对账单或最新的公允价格等估值核算所需的客观资料,托管人不再对以往账务进行调整,仅在提供凭据当天,以当天日期为准按提供的凭据资料一次性调整或确认相关权益及损益;

托管人不对管理人及其指定的估值核算资料提供方的数据结果进行验证,如因数据提供错误或不及时造成估值结果有误或延误,管理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影响。当采用上述会计原则进行估值核算处理后,托管人视为完全履行了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核算相关义务,并对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和基金持有人的相关损益不承担责任。

10、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外包服务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外包服务机构)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如电子对账、录音电话、传真、邮件等)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外包服务机构)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章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如电子对账、录音电话、传真、邮件等)告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外包服务机构);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委托X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提供资产估值服务,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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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双方签订有关协议的约定为准。

11、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基金管理人的意见为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该立即协商采取更正措施,并由基金管理人以临时报告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披露。

12、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证券/期货经纪服务机构未能提供估值所需资料,导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对基金资产进行正常估值时;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3、资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外包服务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独立建立资金账册,定期核对。

1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合同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处理。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基金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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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的主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2、本基金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4、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5、本基金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外包服务机构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6、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外包服务机构)应定期与基金托管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因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外包服务机构)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义务等客观因素,导致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外包服务机构)未按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或基金托管人无法按时进行相应复核的,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影响。

7、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服务机构办理前述会计核算、估值核对等事项的,由基金管理人就外包服务机构履行该等事项的情况向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其他机构办理而免除。

十八、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管理费; 2、托管费; 3、外包服务费; 4、财务顾问费 5、基金销售服务费 6、业绩报酬;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与基金相关的资产评估师费、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基金合同等相关合同制作费及其他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金年管理费率为__%,以基金初始规模为基础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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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本基金应计提的年管理费 E:基金成立之日的基金初始规模

本基金第1年管理费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一次性计提,并于基金备案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管理费划款指令进行支付。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成立满1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第2年(顺延年)管理费划款指令进行支付。

本基金如提前结束,已收取的管理费将不再返还。 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XXXX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2、托管费

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0.10%,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365 H: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自然季)支付。基金管理人于次季度首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外包服务费

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外包服务费用,年费率为0.1%,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外包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外包服务费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自然季)支付。基金管理人于次季度首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外包服务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外包服务机构。

4、财务顾问费 5、业绩报酬

(三)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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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五)基金的税收

本合同项下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均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项下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相关发票开具事宜,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投资者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基金投资者负责,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向基金投资者交付利益或资产前须代扣代缴任何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代扣代缴,无需事先征得基金投资者的同意,且基金投资者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

十九、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存续期内及产品结束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一)可供分配收益的构成

可供分配收益的构成为本基金收入减去全部应由本基金财产承担的税赋和费用后,可向委托人分配的现金。

(二)收益分配原则

(1)产品存续期间,若本基金持有投资项目兑现全部或部分退出所产生的现金资产,管理人可将其以现金分红形式期间分配给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告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届时具体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3)本基金份额净值高于1.08元时方可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收益计算截至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每年的分红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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