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程序
1)转让方、受让方、管理人签订基金份额转让协议;
2)受让方如是本基金的新进投资者,还需符合合格投资者等相关规定,并签订本基金合同,受让方是否为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审核职责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管理人将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交由份额登记机构,并同时抄送本基金托管人; 4)受让方将基金份额转让款划转至本产品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5)份额登记机构根据转让协议办理转让份额的过户,并同时将转让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2)基金份额转让协议至少要包含的内容:
1)转让方名称、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购买基金的时间、份额数量; 2)受让方名称、身份信息、联系信息; 3)双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
4)转让标的(要注明协会备案编码)、价格(管理人、转让方、受让方三方共同协商确定)、份额数量,转让款总额;
5)交收方式(受让方将受让款全额划款至产品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由份额登记机构依据转让协议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根据管理人确认的转让信息办理转让款、份额的交割);
6)转让方、受让方、管理人三方签字盖章确认,转让协议方可生效。
采取第二种转让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所引起的纠纷由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转让方、基金份额受让方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和份额登记机构不负责监督本基金的份额转让也不承担因份额转让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九、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本信息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5)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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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7)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如实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并签署《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3)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本基金的,应向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7)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7)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8)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基金相关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且履行上述文件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的约定;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名称:XXXX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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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5)基金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购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
(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7)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注册登记、估值核算及信息披露等业务,并对第三方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9)基金管理人有权减免投资人的认购费、申购费; (10)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尽职调查或委托代理销售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12)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与财务顾问另行签署相关财务顾问协议(“财务顾问协议”)或其他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财务顾问的权利
Ⅰ、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财务顾问费用;
Ⅱ、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财务顾问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b.财务顾问的义务
Ⅰ、自财务顾问协议及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提供相关服务;
Ⅱ、在履行财务顾问职责过程中,禁止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 Ⅲ、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IV、不得提供任何恶意损害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投资建议; V、投资建议不得违反本合同的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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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财务顾问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2)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7)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8)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9)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类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件)等重要文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如有);
(11)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13)根据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14)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1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1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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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22)确保证券/期货经纪服务机构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外包服务机构发送结算数据、对账单等估值所需的资料;
(23)妥善保管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原件,因基金管理人未妥善保管或未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合同原件导致基金托管人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予以赔偿;
(24)确保本基金的募集行为、运作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5)因违反本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出而免除;
(26)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7)如本基金由两个以上(含两个)管理人共同管理的,所有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X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用;
(2)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基金托管人对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5)因基金管理人的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托管人有权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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