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基金标准合同(按基金协会7.15最新规定版)170512(7)

2020-02-22 11:07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本基金将可能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的情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高】的合格投资者。 (十)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无业绩比较基准。 (十一)预警止损机制 本基金不设置预警止损机制。 (十二)财务顾问的聘任 1、财务顾问的基本信息: 名称:XXXX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2、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聘请财务顾问。本基金的财务顾问为XXXX有限公司,由其在基金管理人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策略及限制为本基金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无论本合同其它条款如何约定,为履行财务顾问业务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财务顾问披露本基金合同及/或其它相关文件,但应促使财务顾问对所获信息保密。财务顾问向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建议书或投资策略建议,应保证投资建议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内部的投资管理规定等。

3、除法规另行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与财务顾问之间互相不就对本基金的管理及投资建议事项承担连带责任。若财务顾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基金产品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对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告知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对于与财务顾问产生的纠纷,由基金管理人依据与财务顾问签署的《财务顾问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进行协商解决或诉讼解决,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纠纷解决进程通知合同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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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私募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但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基金资产以及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基金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除本款第3 项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5、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得与不属于私募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开立,另一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有关规定。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2、基金托管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托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为“基金管理人财务专用章或基金托管人财务专用章”加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本托管账户仅限于本基金使用,并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3、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北京分公司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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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本基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托管”模式存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基金管理人负责在证券公司开设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同时三方存管的银证转账密码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由其掌握,在基金运作期间,不得变更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第三方存管关系,未经托管人同意,不得对该资金账户项下的证券资产进行转托管和撤指定。

4、与基金投资运作有关的其他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办理。

十四、资金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经纪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基金托管人对存放在证券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资金、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非证券交易所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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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投资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

十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资金划拨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书(简称“授权书”),授权书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预留印鉴或签字样本,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人员(以下称“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授权书应注明被授权人的权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书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书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书自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书的日期晚于载明生效日期的,则授权书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书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投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指令的执行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以上内容统称为“指令的书面要素”)。

本基金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另行出具指令。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时间与程序

投资指令由授权书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发送的指令以获得收件人(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书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书发出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投资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基金管理人还需为基金托管人留有2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在每个工作日的13:00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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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银证转账、银期转账划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在每个工作日的14:3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其他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在银行的划付流程。

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按照前述约定已经生效的指令按照前述指令的书面要素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方式限于验证指令的前述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指令用章和签发人的签名或名章是否与预留印鉴样本、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或名章样本相符、操作权限是否与授权文件一致,当托管人验证相符后,应开始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或与指令的一致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以及指令的一致性。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或与指令不一致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若指令存在与授权文件中预留印鉴样本、签字样本、名章样本、权限等要素不符的,基金托管人无义务执行指令,在该等情况下,基金托管人立即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就基金管理人修改后重新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将按照前述指令确认、审查程序进行重新进行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基金托管人认为审查无误的,才开始执行指令,对于前述情形因此造成的任何延误或后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及其他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四)基金托管人依法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投资指令、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以通常合理的注意义务,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时,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的变更授权书,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授权书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须载明新授权的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自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授权书的日期晚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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