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但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基金资产,以及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2)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定期报告,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
(9)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因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上述文件资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
(1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4)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5)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不区分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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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进取、劣后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本基金出现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2)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财务顾问;
(4)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财务顾问的报酬标准;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举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前款所列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4、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财务顾问的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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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合同约定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行使本章第一节所列举的部分或全部职责。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或日常机构的运作事项。 1、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或不愿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2、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告知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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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二,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1个月以后、3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3)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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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b、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二,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1个月以后、3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c、上述b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告知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告知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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