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3)

2020-03-26 20:15

2.4 建筑间距

2.4.1 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朝 向 最小 间距 朝向 多 低 层 建 筑

山墙 高 层 建

表2.4.1.1 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多、低层建筑 长边 山墙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长边

层: 12米

高层位于南侧:27米;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 13米 18米(多层)13米(低层)

- 6米

10米

9米

主要朝向 - -

南北向:0.5H

东西向:0.3H且30米

0.3H且 16 米

次要朝向 - - 筑

注: a.H为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

0.3H且 16 米

b.非住宅类与住宅类建筑之间间距按照住宅与住宅之间间距规定为宜。

2.4.2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1.2H,且低层

低层相对:6米

相对: 7米

多低层相对:8米

多层对多、低

多层相对:10米

表2.4.2.1 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α ≤30° 最小间距 按表 2.4.1.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30°<α ≤60° 按表 2.4.1.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 0.8倍控制 α >60°

2.4.3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按表 2.4.1.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注:a.表中α 指两栋住宅建筑的锐角夹角;

b.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6

α ≤60°

高层与高层α ≤45° ,最小间距按表 2.4.1.1中主要朝向与主要朝向间距控制。高层与 高层α >45° ,最小间距按表2.4.1.1中主要朝向与次要朝向间距控制。

表2.4.3.1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高层与多、低层最小间距 多、低层与多、低层最小间距 9米 6米 60°<α ≤90° 13米 10米

2.5 建筑屋顶

多、低层住宅建筑屋顶(含退台)宜采用坡屋顶形式。

2.6 建筑退界要求

2.6.1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 2.6.1.1进行控制:

建筑类型 多、低层建筑 专业市场 高层建筑(含裙房)

注: a.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批发市场(B12)上修建的小 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

b.建筑后退必须同时满足用地红线和道路红线的要求,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规划绿 地、河流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c.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d.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不应高出地面设置建设项目自身的设备管道井,且场 地竖向应与周边城市道路平顺相接,相互协调。

2.6.2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按照表 2.6.2.1进行控制:

表2.6.1.1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 道路红线宽度<30米

道路红线宽度≥30米

5米

8米

12米

12米

10米

8米

7

建筑类型 住宅建筑

表2.6.2.1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

建筑朝向 多、低层长边 多、低层山墙 高层主要朝向

建筑高度的倍数

0.6 ——

α≤30° 0.3

最低要求 6米

4米

13米

30°<α≤60° 0.24

高层次要朝向

非住宅建筑

多层长边 多层山墙 高层主要朝向

0.2 0.5 ——

α≤30° 0.2

9米

6米

4米

13米

30°<α≤60° 0.16

高层次要朝向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0.125 0.5

9米

2米

注:a.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之间的夹角;

b.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c.高层建筑其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的非住宅部分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 住宅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3.1 城市中心

结合旧城有机更新和新区建设,依托公园开敞空间和轨道交通枢纽站点,宜相对集中布 局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综合剧院等公益性公共设施和部分商业、商务用地,形成1-2

处功能强大的城市中心或中心区,包括商业、商务中心、文化中心等功能。

城市中心应有一定的规模,且功能复合、充满活力。卫星城城市中心用地规模约 100 公顷,用地比例宜为:公益性公共设施 10%,集中绿地或开敞空间 15%,商业商务 40%, 居住 15%。区域中心城市中心用地规模约为 20-50 公顷,用地比例宜为:公益性公共设施 10%,集中绿地或开敞空间 10%,商业商务36%,居住24%。

3.2 公园绿地

(1)卫星城人均公园绿地不低于 15平方米/人;区域中心城人均公园绿地不低于 16平 方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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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卫星城构建“中心公园—大区公园—片区公园—社区公园”四级公园绿地体系; 区域中心城构建“中心公园—片区公园—社区公园”三级公园绿地体系。

(3)中心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15公顷,结合新城中心布置。

(4)大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3公顷,片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社区公园用

地面积不小于0.5公顷。旧城可适当降低。

(5)城区建设用地,以 300米服务半径规划建设一处公园绿地,构建十分钟公园圈。

(6)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边缘宜形成界限清晰的环城生态公园,公园宽度为 1-2 公里, 成为城市景观林带和休闲空间。

(7)新建、改造的公园绿地用地中硬质地面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

(8)规划绿道将各级公园及滨河绿地、外围生态开敞空间串联贯通。

3.3 湖泊水系

(1)各城市宜规划集中水面或湿地公园。

(2)保护现状岸线的自然形态,水系岸线原则上不得硬化,新规划岸线应采用生态堤 岸,堤岸设计应尽量近水、亲水。以水体向外宜依次形成由湿地、自然堤岸、绿地广场、道 路和建筑组成的空间序列(如图3.3.1.1所示),满足防涝、蓄洪、生态、景观、游憩、文化 等功能。水体两侧建筑高度按第二章中建筑高度控制。

图3.3.1.1 临水空间序列图

(3)闸、坝等水利设施应做景观化处理,与周边环境协调。

4

(4)主要河流 原则上按城市段 50 米,非城市段 200 米划定控制绿带并严格保护,控 制绿带内不允许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农村新型社区与农业产业化项目。 控制绿带应在相应

总规和控规中予以落实。

3.4 环城公园

沿卫星城、区域中心城城市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界限清晰地环城生态公园,公园宽度为 1-2公里,成为城市景观林带和休闲空间。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构建城市公共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十分钟公共服务圈)。

4

主要河流见附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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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城市公共服务中心以承接市级功能为主要建设目的,主要包括文化中心、医疗中心和体 育中心。在建设方式上鼓励节约用地、集中建设。 4.1.1文化中心

城区设置1个文化中心,包括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综合剧院。

表4.1.1.1卫星城文化中心配置项目一览表

类别 图书馆 面积 7500-13500平方米(建筑),7000平方米(用地) 文化馆(含青少年宫) 10000-12000平方米(建筑),10000平方米(用地)

博物馆 ≥4000 平方米(用地) 综合剧院(含音乐厅) ≥15000平方米(用地),1200-1600座 表4.1.1.2 区域中心城文化中心配置项目一览表

类别 图书馆 博物馆 面积 4500-7500平方米(建筑),4000-6000平方米(用地) 文化馆(含青少年宫) 6000-8000平方米 (建筑),5000平方米(用地)

4.1.2 医疗中心

每 15-20万人设置1所综合医院。

≥3000 平方米(建筑) 综合剧院(含音乐厅) ≥10000 平方米 (用地),800-1200座 4.1.3体育中心

城区设置1处体育中心。

类别 表4.1.3.1体育中心配置一览表 面积 卫星城 区域中心城 综合体育中心(体育场、体育 ≥15 万平方米(用 馆和游泳馆) ≥12万平方米(用地) 地)

4.2 社区服务中心

4.2.1 布局原则

社区服务中心以 300米服务半径布局,形成十分钟公共服务圈。建设方式以社区综合体为 主。

4.2.2基本内容、规模和设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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