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6)

2020-03-26 20:15

建筑类型

表2.5.1.1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

道路红线宽度<30米

道路红线宽度≥30米

多、低层建筑 专业市场 高层建筑(含裙房)

5米

8米

12米

12米

10米

8米

注: a.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批发市场(B12)上修 建的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

b.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 用地性质为规划绿地、河流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c.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 定;

d.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不应高出地面设置建设项目自身的设备管道 井,且场地竖向应与周边城市道路平顺相接,相互协调。 2.5.2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按照表 2.5.2.1进行控制:

建筑类型 住宅建筑

表2.5.2.1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

建筑朝向 多、低层长边 多、低层山墙 高层主要朝向

建筑高度的倍数

0.6 ——

α ≤30° 0.3 30°<α ≤60° 0.24

最低要求 6米

4米

13米

高层次次要朝向

非住宅建筑

多层长边 多层山墙 高层主要朝向

0.2 0.5 ——

α ≤30° 0.2 30°<α ≤60° 0.16

9米

6米

4米

13米

高层次次要朝向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0.125 0.5

9米

2米

注:a.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之间的夹角;

b.建筑高度超过 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c.高层建筑其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的非住宅部分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

住宅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21

第三章 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3.1 城市中心

结合旧城有机更新和新区建设,依托公园开敞空间和轨道交通枢纽站点,宜相对集中布 局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综合剧院等公益性公共设施和部分商业、商务用地,形成1-2

处功能强大的城市中心或中心区,包括商业、商务中心、文化中心等功能。

3.2 公园绿地

(1)人均公园绿地不低于12平方米/人。

(2)构建“中心公园—社区公园”二级公园绿地体系。 (3)社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0.5公顷。

(4)城区建设用地,按 500 米服务半径规划建设一处公园绿地,新区每处不小于 0.5 公顷,旧城可适当降低。

(5)新建、改造的公园绿地用地中硬质地面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

(6)规划绿道将各级公园及滨河绿地、外围生态开敞空间串联贯通。

3.3 湖泊水系

(1)保护现状岸线的自然形态,水系岸线不得硬化,新规划岸线应采用生态堤岸,堤 岸设计应尽量近水、亲水。以水体向外依次形成由湿地、自然堤岸、绿地广场、道路和建筑 组成的空间序列(如图3.3.1.1所示),满足防涝、蓄洪、生态、景观、游憩、文化等功能。 水体两侧建筑高度按第二章中建筑高度控制。

图 3.3.1.1 临水空间序列图

(2)闸、坝等水利设施应做景观化处理,与周边环境协调。

(3)主要河流 原则上按城市段 50 米,非城市段 200 米划定控制绿带并严格保护,控 制绿带内不允许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农村新型社区与农业产业化项目。 控制绿带应在相应

6

总规和控规中予以落实。

6

主要河流见附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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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主要包括文化中心、医疗中心、体育中心。在建设方式上鼓励以节约用地为导向集中建 设。

4.1.1文化中心

构建小城市公共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十分钟公共服务圈)。

4.1 公共服务中心

小城市应设置1个文化中心,文化中心包括图书馆、文化馆和综合剧院。

表4.1.1.1文化中心配置项目一览表

类别 图书馆

4.1.2 医疗中心

小城市应设置1所综合医院。

面积 2300-4500 平方米 (建筑) 2000-5000 平方米 (建筑) ≥3000平方米 建筑)(300-800座) 文化中心 综合剧院 4.1.3体育中心

小城市设置 1处体育中心。

表4.1.3.1体育中心配置一览表

类别 体育中心(田径场、

灯光球场、游泳池) 面积 ≥2.5万平方米(用地) 4.2 社区服务中心

4.2.1 布局原则

社区服务中心布局以 300米为服务半径进行选址,形成十分钟公共服务圈。

4.2.2基本内容、规模和设置原则

基本内容 社 区 综合文化活动 站 卫生服务站 农贸市场 托老所 表4.2.2.1社区服务中心配置内容一览表

规模要求(平方 米) ≥300(建筑) ≥200(建筑) ≥2000(建筑) ≥1200(建筑) 23

设置原则 —— —— 应优先设置在一层 宜与社区用房、社区绿地等集中设置 单 独 社区用房 总计 ≥800(建筑) ≥4500(建筑) —— 容积率不应超过2.4 社区级体育设 ≥1500(用地) 施 社区绿地 ≥5000(用地) —— —— 4.3 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4.3.1 设置原则

按照产城一体、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充分利用临近的城市配 套。

4.3.2园区服务中心

园区服务中心结合公交中心站设置,建筑面积不小于2公顷。

基本内容 服 务 餐饮 商业中心 表4.3.2.1 园区服务中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内容

规模要求 ≥2500平方米(建筑) 备注 包括超市、零售店、银行、 邮政等 包括饭店、快餐店等 —— —— —— —— —— 运动场结合小游园布置,设 ≥ 600平方米(建筑) 文化活动站 医疗卫生站 物业管理中 心 公共浴室 总计 小游园 小型运动场 集中倒班房

4.3.3园区服务点

≥ 300平方米(建筑) ≥200平方米(建筑) ≥ 50平方米(建筑) ≥ 500平方米(建筑) ≥ 4150平方米(建筑) 按需配置 —— 园区服务点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体现便利性,按照500-800米半径设置。包括超市、餐饮、

银行网点、公交站点等基本服务职能。建筑面积不小于0.5公顷。

第五章 城市道路交通规定

5.1 总体要求

5.1.1总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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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量保留旧城原有路网格局,提倡 “密路网、窄路幅、宽人行道”的道路系统。在

城市中心区新城区商业、商务、居住等区域应优先推行“小街区规划”。

充分突出“公交主导”,构建10分钟公交圈。

5.1.2路网密度

在新编制规划或规划修编时,道路路网密度不宜低于10公里/平方公里。

5.1.3道路宽度

次干路(含)以上等级道路,道路断面参照中心城区执行;支路应结合两侧用地、建筑 灵活设置,充分考虑慢行交通的需求。

根据道路功能、等级、宽度等合理确定人行道宽度。人行道各类市政设施或建构筑物(如 变电箱、环卫休息站等)原则上不得在道路红线内设置,如确有必要,应结合绿化带设置, 并保证盲道连续通畅。

5.2 公共交通

5.2.1公交体系

实现与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公共交通方便、快捷、高效衔接,结合周边城镇公共交通资 源,合理配置交通需求。 5.2.2公交分担率

规划公共交通分担率不宜低于 10%,公交站点 300 米半径覆盖率不宜低于城市用地面 积的30%。

5.2.3公交线网和站点布局

优先采用直接式公共交通停靠站,道路条件优越时宜采用岛式或港湾式停靠站。 5.2.4公交专用道

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宜设城市地面公交优先道或地面公交专用道,在道路交 叉口渠化范围内公共汽车专用道宽度不小于3.2米。

5.2.5公交站场

首末站应临近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走廊,且应便于与其他客运交通方式换乘,在火车站、 长途客运站等活动集聚地多种交通方式的衔接点上,宜设置多条线路共用的首末站。

5.3 慢行交通

鼓励结合绿道,设置自行车专用道。

宜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快速公交站点、常规公交枢纽站点、高铁站以及旅游景区、商业 区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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