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地下空间规定
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小城市可根据自身城市情况,在城市核心区适度设置地下空间。在有需求的路段,为解 决行人过街问题,可考虑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第七章 市政设施规定
7.1 给水
7.1.1给水安全
优先考虑纳入卫星城或者区域中心城的集中统一供水体系,若纳入集中统一供水系统存 在困难,需选择安全可靠的水源地,水源地的要求同卫星城。
城市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7.1.2用水指标
城市用水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城市性质、规模、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业水回用等 因素确定。具体可采用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和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当采用单 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时,应取250~450升/人?天。
7.1.3综合管廊
给水主干管宜纳入城市综合管廊建设。
7.2 排水
7.2.1污水处理率
小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8%。
7.2.2排水安全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 质标准》(CJ3082)的要求。
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标准应根据处理后出路(回用或排放)确定,排入水体时应充 分考虑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 7.2.3综合管廊
污水管和雨水管不宜纳入综合管廊内,应采用单独直埋敷设方式。 7.2.4 海绵城市
(1)纳入海绵城市理念,遵循低影响开发的原则,从保护雨水自然循环,雨水资源化 利用以及城市内涝防治等方面考虑城市雨水系统的选择和布局。
(2)须研究确定本地区的年雨水径流控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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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须绘制城市内涝风险图,在用地布局时考虑城市内涝的影响。
(4)沿城市道路鼓励设置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措施,实现路面雨水径流的下渗和资 源化利用。
(5)鼓励在地块内综合使用蓄水池、透水铺装、绿色屋顶、下凹式绿地、雨水湿地、 渗透塘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并对蓄滞雨水进行资源化利用。
(6)已建公园的地下浅、中层地下空间原则上不进行开发利用;新建公园地下空间开 发利用的水平投影面积原则上不超过绿地基底面积的50%,且不得超过1公顷。
7.3 再生水
7.3.1指标
小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应达到30%。
7.3.2措施
城市中用水量大且水质要求低于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工业、 城市绿化、道路浇洒、生态环境用水等应积极采用再生水作为水源。
建设独立的再生水管网系统,再生水管网宜结合城市主要道路、公园、水体景观及工业 区布置。
7.4 能源
7.4.1电力
(1)变电站
城市建设区用电原则上由自身建设变电站提供,变电站设置要求同区域中心城。 (2)通道
城市新建道路应同步配套10千伏地下电力通道。
地下电力隧道防护走廊宽度按照单线隧道5米,双线隧道10米控制。
架空电力线防护走廊宽度按照110千伏电力线30 米,220千伏电力线40 米,500千伏
电力线60-75米控制。
(3)综合管廊
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电力线宜纳入综合管廊内。
7.4.2充电站、充电桩
充电站选址宜适当远离加油站、加气站。
供公交电动汽车使用的专用充电站宜设在公共汽车专用停车场内。
城市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 10%,城市新建住宅的配建停 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或安装条件。
7.4.3燃气
配气站应将安全保护区纳入用地内,厂站周边建设应满足燃气相关安全管理技术要求。 采用中压燃气管配气,燃气管与其它管线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中的相关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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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不宜纳入综合管廊内,若纳入不应与其他管线同舱布置,并应配置安全监测预警 设施。
7.4.4生活垃圾处理
(1)转运模式
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以一次转运为主。
(2)垃圾转运站选址要求
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量多的地方;交通便利,易于安排垃圾收集和运输线 路;有可靠的电力供应、供水水源及污水排放系统。
不应设在立交桥或平交路口旁;大型商场、影剧院出入口等繁华地段;邻近学校、餐饮 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人流、车流集中地区。
(3)垃圾转运站建设形式
垃圾转运站宜采用小型站形式,宜采用叠建形式。
7.5 防灾减灾
7.5.1避难场所
结合城市开敞空间、学校操场等设置。
避难场所分为应急避难场所和固定避难场所两类。
应急避难场所以就近疏散为主,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应为 1~2 平方米,服务半径为 500 米左右,步行大约10分钟之内可以到达。
固定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应2 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 3000米左右,步行大约 1 小时之内可以到达。
7.5.2防洪排涝
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防涝标准为20-30年一遇。
7.5.3地质灾害防治
规划区域内存在地震断裂带、潜在的地质灾害点的,应在规划中明确提出建设时须进行 评估,并采取相关避让、防护或工程处理措施。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确定地震设防等级,学校、医院;供 水设施、电力设施、供燃气设施、交通设施等生命线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 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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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特色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1 生态保护红线
特色镇应按照《成都市生态保护总体规划》和区(县)域总体规划要求在镇域范围内落 实生态保护红线。同时,特色镇还需要梳理镇域范围内重要的生态要素,加强对生态保护空
镇(乡)规划应大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设定建设用地边界。建设用地边界的划定应综 合考虑多种因素。其中生态保护红线是现代城镇发展必须坚守的底线,必须确保镇域生态格 局的完整性。人口规模的预测、资源承载力、未来发展资源储备、区位条件、经济水平和资 源保护、产业确定、镇域发展规模也是确定城镇发展边界需要参考的重要因素。
间的管控,特别加强镇域内的湖泊湿地的保护。
1.2 城镇发展边界
1.3 用地分类与标准
1.3.1用地分类
(1)城乡用地分类共分为 2 大类,8中类。镇建设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 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采用大类、中类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13中类。
(2)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附表4及附表5的规定。
(3)居住用地不得与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和仓储物流用地兼容。 (4)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用地不得与居住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和仓储物流用地兼容。 (5)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用地内的教育机构用地不得与其他用地兼容。 (6)生产设施用地和仓储物流用地不得与其他用地兼容。 1.3.2用地标准
(1)规划期内,镇区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 80-100 平方米/人执行,发展建设用地偏 紧的地区,可按 60-80 平方米/人执行。确定旅游业为主的特色镇,镇区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可根据已确定的标准上浮,上浮比例不超过10%。
(2)镇区规划中的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以及绿地中的 公园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参照表1.3.2.1执行。
类别代号 R A S 表1.3.2.1建设用地比例构成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 29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25-35 2.5-7.0 10-20 G 合计
公园绿地 —— 6-10 43.5-72 1.4 空间布局
1.4.1选址安全
(1)镇区布局不宜跨过境公路建设或以公路作为镇区内部道路;镇区边缘与公路边沟 外缘距离: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见总则第3条;其余高速路不少于50米,快速路不 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 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乡道不少于 5米。现状位于以上控制范
围内的特色镇,改造时不得新增除市政基础设施以外的建设用地。
(2)镇区布局应以组团式布局为主,通过绿廊、水系、地形的分割控制组团规模大小, 不得“摊大饼”式发展。
(3)山地丘陵型城镇的住宅建筑应选择在坡度30%以下的向阳坡上,避免北向的背阳 坡,同时需结合地形条件、通风条件考虑选址。
1.4.2 布局方式
镇区平面布局应形成层次分明、衔接有序的街、巷、院整体结构体系,山地丘陵型镇村 需结合地形布置。镇域整体布局应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天人合一的理念,依托现有山 水脉络及田园风光,让城镇融入大自然。布局上主要把握一下几个要点:
(1)镇建设应组团化布局,充分预留生态隔离走廊。
(2)山地丘陵地区应预留山梁、山头,形成生态廊道和视线通廊。
(3)预留滨水岸线,形成公共空间,不夹河、贴河发展。
(4)优化路网格局,构建层级分明、功能完善的交通体系,引导城镇功能重组、合理 布局,避免单一的夹道发展模式。
(5)建筑布局应处理好建筑与山体、水体、路、街之间的关系,不宜在场地内进行“深 开挖、高切坡、高填方”。
1.5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1)镇区住宅建筑层数不大于6层,密度不大于30%。
(2)镇区商业服务业建筑层数不大于4层,密度不大于 50%。
(3)特别地区(如镇区核心区)商业服务业建筑层数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
设计为准。
第二章 建筑形态及风貌
2.1 建筑高度
(1)镇区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 在地区的环境协调、文物保护等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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