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2.2.1社区服务中心配置内容一览表
基本内容 社区综 综合文化活 合体 动站 卫生服务站 农贸市场 托老所 社区用房 总计 单独占 社区级体育 地 设施 社区绿 地
规模要求(平方米) ≥300(建筑) ≥200(建筑) ≥2000(建筑) ≥1200(建筑) ≥800(建筑) ≥4500(建筑) ≥1500(用地) ≥5000(用地) 设置原则 —— —— 应优先设置在一层 宜与社区用房、社区绿地等 集中设置 —— 容积率不应超过2.4,每处占 地面积不小于1875平方米。
—— —— 4.3 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4.3.1 原则
按照产城一体、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形成园区服务中心与服务 点两级公服配套。园区服务中心建设方式以综合体为主。 4.3.2园区服务中心
园区服务中心结合公交中心站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2公顷。
表4.3.2.1 园区服务中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内容
基本内容 服 务 餐饮 文化活动站 医疗卫生站 物业管理中心 公共浴室 总计 小游园
小型运动场 商业中心 规模要求 ≥2500平方米(建筑) 备注 包括超市、零售店、 银行、邮政等 包括饭店、快餐店等 —— —— —— —— —— 运动场结合小游园布 ≥ 600平方米(建筑) ≥ 300平方米(建筑) ≥200平方米(建筑) ≥ 50平方米(建筑) ≥ 500平方米(建筑) ≥ 4150平方米(建筑) 集中倒班房
按需配置 —— 11
4.3.3园区服务点
园区服务点公服设施按照500-800米半径设置,包括超市、餐饮、银行网点、公交站点
等基本服务职能。用地面积不小于0.5公顷。
第五章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5.1 总体要求
5.1.1总体原则
卫星城与中心城(中心城区、天府新区)规划“两高两快两轨”的交通联系,其中至少 一条“点对点”的轨道交通。区域中心城与中心城(中心城区、天府新区)规划“一高一快 一轨”的交通联系,其中轨道交通应强化“点对点”的快速联系。围绕交通枢纽组织城市内 部相互衔接、自成体系的交通系统,构建市内半小时通勤交通圈,尽量减少与中心城市的通 勤交通。
尽量保留旧城原有路网格局,提倡 “密路网、窄路幅、宽人行道”的道路系统。在城 市CBD区域、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公共交通枢纽站点片区及新城区商业、商务、居住等区 域应优先推行“小街区规划”。充分突出“公交主导”,构建10分钟公交圈。
5.1.2路网密度
在新编规划或规划修编时,除工业园区外的城市其他区域道路路网密度不宜低于10公 里/平方公里,其中城市中心区不宜低于 12 公里/平方公里。进行旧城改造,宜增加弹性支
路满足路网密度要求。 5.1.3道路断面
次干路(含)以上等级道路,道路断面参照中心城区执行;支路应结合两侧用地、建筑 灵活设置,充分考虑慢行交通的需求。
根据道路功能、等级、宽度等合理确定人行道宽度。人行道各类市政设施或建构筑物(如 变电箱、环卫休息站等)原则上不得在道路红线内设置,如确有必要,应结合绿化带设置, 并保证盲道连续通畅。
5.2 公共交通
5.2.1公交体系
构建卫星城、区域中心城与中心城区、天府新区核心区“点到点、大站、大运量”的轨 道交通联系,形成体系完善、分工合理、无缝换乘的轨道交通网络,与“BRT”快速公交和 常规公交共同组成多网融合的公交体系。 5.2.2公交分担率
卫星城规划公共交通分担率不宜低于 50%,其中轨道交通及快速公交分担率不宜低于 公交分担率的50%,公交站点300米覆盖率不宜低于城市用地面积的60%,500米覆盖率不
宜低于城市用地面积的90%;区域中心城规划公共交通分担率不宜低于35%,公交站点300
米覆盖率不宜低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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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公交线网和站点布局
公交站点宜与轨道站点进行无缝换乘;在主干路及学校医院等人员活动密集区宜采用港 湾式公共汽车停靠站。 5.2.4公交专用道
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应设城市地面公交优先道或地面公交专用道,在道路交 叉口渠化范围内公共汽车专用道宽度不小于3.2米。
5.2.5公交站场
按照每万人3000平方米用地面积规划建设公交场站。
5.3 慢行交通
鼓励结合绿道,设置自行车专用道。
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公交站点以及旅游景区、商业区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六章 地下空间规定
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应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地下空间与城市防灾减 灾和人民防空建设应统筹规划、综合利用。
(2)结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开展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实现交通枢纽与商业中心地下空 间互联互通。
6.2 地下综合管廊
6.2.1采用综合管廊的区域
推广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综合管廊,以下区域宜采用综合管廊: (1)城市重要区域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2)交通流量较大或者地下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城市道路;
(3)需敷设多种市政管线或者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各类管线的城市道路; (4)道路交叉口或者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口处。 6.2.2综合管廊管线设置要求
给水管道、再生水管、电力电缆、通信电(光)缆、交通信号电缆宜纳入综合管廊内, 通信电(光)缆与高压电缆等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设在管廊的不同空间。
地势平坦地区的污水管、雨水管不宜纳入综合管廊内,确需纳入,应布置在综合管廊的 底部。燃气管、输油管等易燃易爆管线不宜纳入综合管廊内,经论证确需纳入,该类管线不 应与其他管线同舱布置,并在设计施工时增加防护措施,并配置专门的安全监测预警设施。
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下或者道路两侧绿带内,断面尺寸应经经济技术论证后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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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7.1 给水
7.1.1给水安全
应规划建设第二水源或者应急水源。城市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7.1.2用水指标
城市用水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城市性质、规模、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业水回用等 因素确定。具体可采用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和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当采用单 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时,应取300~500升/人?天。
7.1.3综合管廊
给水主干管宜纳入城市综合管廊进行建设。
7.2 排水
7.2.1污水处理率
污水处理率达到100%。
7.2.2排水安全
鼓励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资源再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标准应根据处理后出路 (回用或排放)确定,排入水体时应充分考虑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 7.2.3综合管廊
污水管和雨水管不宜纳入综合管廊内,应采取单独直埋敷设的方式。 7.2.4海绵城市
(1)各级规划编制应纳入海绵城市理念,遵循低影响开发的原则,从保护雨水自然循 环,雨水资源化利用以及城市内涝防治等方面考虑城市雨水系统的选择和布局。
(2)沿城市道路鼓励设置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措施,实现路面雨水径流的下渗和资 源化利用。
(3)除城市道路用地、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须配建蓄水池,配建 标准为每公顷建设用地配建 300 立方米的蓄水池,蓄滞雨水鼓励在地块内部进行资源化利 用。同时鼓励在地块内综合使用透水铺装、绿色屋顶、下凹式绿地、雨水湿地、渗透塘等低 影响开发措施。
(4)已建公园的地下浅、中层地下空间原则上不进行开发利用;新建公园地下空间开 发利用的水平投影面积原则上不超过绿地基底面积的50%,且不得超过1公顷。
(5) 城市年雨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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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再生水
7.3.1指标
(1)卫星城
再生水利用率不应小于50%。
(2)区域中心城
再生水利用率应达到30%。
7.3.2措施
城市中用水量大且水质要求低于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工业、 城市绿化、道路浇洒、生态环境用水等应积极采用再生水作为水源。
建设独立的再生水管网系统,再生水管网宜结合城市主要道路、公园、水体景观及工业 区布置。
7.4 能源
7.4.1电力
(1)变电站 ①卫星城
除工业园区外,其它城市建设区新建变电站原则上宜采用户内站。110千伏户内站占地
面积不宜小于3500平方米/座,220千伏户内站占地面积不宜小于7000平方米/座。
不再新建35千伏变电站。
②区域中心城
城市核心区新建变电站原则上宜采用户内站,110 千伏户内站占地面积不宜小于 3500 平方米/座,220千伏户内站占地面积不宜小于 7000平方米/座。
除工业园区外,其它城市建设区不再新建35千伏变电站。 (2)通道
除生态隔离区、工业园区外,其它城市建设区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电力线原则上宜采用 地下电力通道,因特殊条件限制无法实施地下电缆敷设的除外。
城市新建道路应同步配套10千伏地下电力通道。
地下电力隧道防护走廊宽度按照单线隧道5米,双线隧道10米控制。
架空电力线防护走廊宽度按照110千伏电力线30 米,220千伏电力线40 米,500千伏
电力线60-75米控制。
(3)综合管廊
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电力线宜纳入综合管廊内。
7.4.2充电站、充电桩
充电站选址宜适当远离加油站、加气站,优先设置在城市次干道旁。
供公交电动汽车使用的专用充电站宜设在公共汽车枢纽站、专用停车场内。 城市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 10%,城市新建住宅的配建停 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或安装条件。
7.4.3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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