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城市道路鼓励设置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措施,实现路面雨水径流的下渗和资源化利 用。
鼓励在地块内综合使用蓄水池、透水铺装、绿色屋顶、下凹式绿地、雨水湿地、渗透塘 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并对蓄滞雨水进行资源化利用。
已建公园的地下浅、中层地下空间原则上不进行开发利用;新建公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的水平投影面积原则上不超过绿地基底面积的50%,且不得超过1公顷。
7.3 电力
镇域内的35千伏及以上高压架空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走廊,并加以保护。
电力线在城镇可采用架空与地下敷设结合的方式进行铺设,若采取架空方式时,应与建 筑屋檐或墙体进行规整,并尽量与其他架空线路同杆敷设。
7.4 环卫
遵循“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原则。
城镇应设置服务全镇域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单个垃圾收集
点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70米。每2000人需设置1座二星级公厕。
7.5 综合防灾
7.5.1 避难场所
避难场所应结合开敞空间、学校操场等设置。分为应急避难场所和固定避难场所两类。 应急避难场所以就近疏散为主,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应为 1~2 平方米,服务半径为 500 米左右,步行大约10分钟之内可以到达。
固定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应2 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 3000米左右,步行大约 1
小时之内可以到达。 7.5.2 消防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共用一套系统。 根据镇区用地规模确定消防站数量。 7.5.3 防洪排涝
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防涝标准为20-30年一遇。
7.5.4 防地质灾害
明确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包括避让措施、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及预警报措施。
36
第五部分 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1 用地选址
1.1.1选址原则
农村新型社区选址应遵循《市域生态规划》,避让地震断裂带、滑坡区、洪水淹没区、 泥石流易发区等各类灾害易发区。满足燃气管线、高压线等各类市政管线,第二绕城高速等 重大基础设施,易燃易爆、危险品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1.1.2退界要求
在满足交通部门行业管理要求情况下,为保证道路两侧视线景观开阔,新建聚居点退让 道路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1)所有聚居点退让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见总则第3条。
(2)山区聚居点退让高速路、快速路、省道、县道不小于50米;坝区和丘区聚居点退
让高速路、快速路、省道不小于200米,退离县道不小于50米。
(3)聚居点退让主要河流 不少于200米。
注:现状位于以上控制范围内的聚居点,改造时不得新增除市政基础设施以外的建设用
7
地。
1.1.3保护要求
农村新型社区选址应按照“望得见山,看的见水、记得住乡愁”的要求,做到“不挖山、 不填塘、不改渠、不毁林、不改路、不夹道、不占基本农田”的原则,充分与林盘、水系、 山林及农田有机融合,充分依托古树、古桥、古庙、古井、古祠堂等历史人文要素进行规划 选址,注重传统民居、林盘院落的保留与利用。 1.1.4 其他选址要求
.参照《成都市镇(乡)村规划技术导则》及《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规划建设选址的指 导意见》相关要求执行。
1.2 用地标准
(1)农村新型社区综合建设用地包括集中居住区内住宅用地、绿地、公共设施用地、 道路广场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等。新型社区周边水面和农地可不计入综合建设用地。
①农村新型社区一般规模宜控制在300户左右,组团宜控制在20-30户,组团间距宜控
制在30米左右。
7
主要河流见附录:名词解释
37
②农村新型社区应集约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人均综合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 50-70 平方 米,并应根据坝区、丘区、山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山区、丘区可取上限,坝区宜取下限。 改、扩建型农村新型社区,其人均综合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照集 约用地的原则来确定。
③人均农房宅基地一般不超过30平方米。提高农房宅基地集约度,合理利用宅基地的 地下和地面空间。
④进入城市的新型社区应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标准统筹规划,提高设施共享利用水平 和土地利用集约度。
(2)农村新型社区规划中的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以及绿 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参照特色镇标准执行。
1.3 建筑布局及风貌
1.3.1布局原则
农村新型社区,应坚持“小规模、组团式、生态化”的布局理念,并形成层次分明,衔 接有序的街、巷、院的空间结构体系。 1.3.2建筑高度
农村新型社区住宅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商业服务业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工业及农业 服务设施高度不大于12米。
1.3.3建筑风貌
(1)风貌控制原则
建筑风貌控制上应遵循“低楼层、紧凑型、川西式”的原则,所有住宅建筑应采用坡屋 顶形式,公共建筑原则上宜采用坡屋顶。
(2)建筑立面
建筑的立面设计应注意尺度及比例、材质的对比和色彩关系及建筑细部合理表达。在材 料选择上应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就地取材,尽可能地利用传统乡土材料。色彩应整体满足 川西民居的风貌特色,单栋建筑总的色彩不宜超过三种。
(3)建筑屋面
屋面形式应采用坡屋面形式,主要应采用人字形加悬山坡屋面方式,不宜采用单坡屋面 及平屋面的设计形式。
(4)环境绿化
农村新型社区内不宜采用大面积硬化,避免人工化的绿化方式。房前屋后可种植农作物、 果树等来绿化环境。
1.4 建筑退界
(1)各类建筑退让高速路、快速路、国道、省道具体要求如下:平坝地区建筑退让上 述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00米;山地丘陵地区酌情考虑,原则上不少于50米。
(2)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1.1.2条规定外,建筑退让道路的最小后退距离不得少于
1.5米。
38
第二章 公共服务设施
2.1 布局原则
应坚持“集约用地、功能复合、使用方便、集中、集约、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结合 社区街道和公共活动空间合理规划,统筹安排。
2.2 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农村新型社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配置应遵循方便使用和节约土地的原则,充分考虑新 型社区、林盘和散居的分布特点,因地制宜进行配置,优先考虑共享配置,避免浪费建设和 重复建设,并结合社区的职能分类不同,配置其相匹配的衍生配套设施。
农村新型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提升重点镇、一般镇、涉农社区 及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成统筹【2012】33号 文件)中相关标准执行。不同类型的新型社区需要增设的设施见下表:
表 2.2.1.1 中心聚居点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增设配置标准
类别 农业型社区 旅游型社区 综合型社区 项目 配置标准 晒坝 结合群众需求 游客集散中心 小型物流基地 供给主体 社区为主,政府补贴 政府为主 政府为主 2.3 其他设施
农村新型社区应设置农用车、机具停放设施,可结合住房或生产地相对集中设置。位于 旅游区的新型社区应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设置一定的对外停车场。
第三章 市政基础设施
3.1 基本原则
基础设施应依据“安全、适用、环保、耐久和经济”的原则,统一部署规划建设。
3.2 道路工程
(1)道路:道路宜顺应地形,尽量利用原有乡村道路,合理控制道路宽度,适当考虑 错车道,并保持既有农田水系(排洪、灌溉)的完整性。
(2)停车:农村新型社区住宅停车配套指标不低于0.5车位/户。
39
3.3 给水
应纳入城镇统一供水系统。
3.4 排水
因地制宜的选择分流制或者合流制。
排水应以自然为主,人工设施为辅,在确保既有农田排灌水系不受影响及防洪排涝的前 提下,雨水应充分结合自然地形采用明沟方式排放。并充分利用自然河塘、湿地的净化功能。
3.5 电力
供电设施(如变电箱)应设置在服务中心较隐蔽的位置。农村新型社区内低压电力线应 采用地下铺设的方式,避免影响新型社区景观。
3.6 燃料
位于山区的农村新型社区应充分利用公共开敞空间兼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优先选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积极推广沼气。
3.7 综合防灾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