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输气站、门站、各级调压站等场站设施,应将安全保护区纳入用地内,厂站周边建 设应满足燃气相关安全管理技术要求。
次高压及以上等级燃气干管应设置安全防护走廊。
大于1.6兆帕的高压输气干管原则上不进入城市建设区,若必须进入时,其路径和规模
应做专项规划确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7.4.4生活垃圾处理
(1)转运模式
生活垃圾转运模式以一次转运为主。 (2)垃圾转运站选址要求
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量多的地方;交通便利,易于安排垃圾收集和运输线 路;有可靠的电力供应、供水水源及污水排放系统。
不应设在立交桥或平交路口旁;大型商场、影剧院出入口等繁华地段;邻近学校、餐饮 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人流、车流集中地区。
(3)垃圾转运站建设形式
垃圾转运站可采用复合开发模式。
规划小型垃圾转运站采用独立占地、叠建、地下三种建设形式,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均 采用独立占地建设形式。
7.5 防灾减灾
7.5.1避难场所
结合城市开敞空间、学校操场等设置避难场所。
避难场所分为应急避难场所和固定避难场所两类。
应急避难场所以就近疏散为主,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应为 1~2 平方米,服务半径为 500 米左右,步行大约10分钟之内可以到达。
固定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应2 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 3000米左右,步行大约 1 小时之内可以到达。
7.5.2防洪排涝
卫星城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防涝标准为30-50年一遇。 区域中心城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防涝标准为20-30年一遇。
7.5.3地质灾害防治
规划区域内存在地震断裂带、潜在的地质灾害点的,应在规划中明确提出建设时须进行 评估,并采取相关避让、防护或工程处理措施。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确定地震设防等级,学校、医院;供 水设施、电力设施、供燃气设施、交通设施等生命线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 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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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1“三线”
小城市在制定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市用地边界线,有工业集 中发展区(点)的小城市还应划定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 1.1.1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生态资源禀赋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现状最有生态保护保育价值、法律法规要求的 和维持生态格局需控制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红线内用地主要承担生态保 育、农林生产、旅游休闲等功能,按照生态优先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选址。 1.1.2城市用地边界线
依据上层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划定城市用地边 界线。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应突破城市用地边界线。 1.1.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
有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的小城市总体规划应依据全域成都城乡总体规划、成都市工业 空间布局规划等划定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内用地应 用于发展工业,不应随意改变为其他用途,工业集中发展区(点)之外原则上不再规划工业 用地。
1.2 用地比例
1.2.1住宅用地
小城市住宅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不宜高于35%。
1.2.2 公园绿地
小城市公园绿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不应低于12%。
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3.1住宅用地及商业、商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1)确定住宅建筑总量
小城市应根据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人口规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住宅用地面积,合理 确定住宅建筑总量。
(2)划定强度分区
依据综合交通、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和生态环境等因素的综合承载力划定强度分区,形 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强度分区应覆盖除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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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强度分区中住宅用地及商业、商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 要求:
①住宅用地(含住宅兼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表1.3.1.1小城市住宅用地(含住宅兼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名称 一分区
二分区 最大容积率 2.0 1.8 用地比例 ≤20% ≥80% 建筑密度 ≤28% ≤25% 注:a.用地比例为各分区中住宅用地占总住宅用地比例。
b.用地比例应计入现状住宅用地,如现状住宅用地占总规划住宅用地比例已 超过该分区规定比例时,则不得新增该分区住宅用地,同时超过部分计入下一分区 用地比例。
c.容积率在同一个项目内可整体平衡。 ②商业、商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小城市商业用地(含商业用地兼容住宅用地)、商务用地(含商务用地兼容住宅用地) 规划控制指标见下表:
表1.3.1.2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含兼容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总容积率
≤2.0 总建筑密度 ≤60% 表1.3.1.3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含兼容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总容积率
≤2.0 (3)特别地区规定
总建筑密度 ≤40%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 ≤20% 小城市可划定特别地区,特别地区不应超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特别地区范围的 规定和控制要求应体现形态优先的原则,且用于旧城改造的不能超过特别地区面积的 70%。
该区域用作住宅、商业用地时,其容积率不应超过 3.0,绿地率等其他指标以批准的控规和 城市设计为准。
1.3.2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
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应低于1.0,有特殊工艺要求按行业标准执行。保障性住房停车位配
置参照卫星城和区域中心城的标准。
1.4 建设用地停车
小城市住宅用地停车配套指标不宜低于1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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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形态管理
2.1 建筑面宽
临30米以上主要道路、主要河流 及开敞空间建筑物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 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建筑面宽不宜大于6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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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建筑面宽不宜大于40米。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 主要朝向投影面宽执行。
2.2 建筑高度
主要河流 5 水体两侧以低层、多层建筑为主,建筑高度与建筑至河道水体外侧绿线的距 离的比值宜小于1:1。
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建筑
的高差比不宜小于 25%,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空
间层次。
2.3 建筑间距
2.3.1 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朝向
最小间距 朝向
1.2H,且
多 低 层 建 筑
表2.3.1.1 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多、低层建筑 长边
山墙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高层位于南侧:
27米;
长边
低层相对: 7米 低层相对:6米
高层位于
多层对多、低层: 12 多低层相对:8米
东、西、北侧:
米 多层相对:10米
18米(多层) 13米(低层)
13米
山墙 高 层 建 筑
5
- 6米
10米
9米
主要 朝向
- -
南北向:0.5H 东西向:0.3H 且 30米
0.3H且 20米
次要
- -
朝向
注: H为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 0.3H且 20米
主要河流见附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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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表2.3.2.1 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α ≤30° 最小间距 按表2.3.1.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按表 2.3.1.1 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 0.8倍控 30°<α ≤60° 制 α >60°
按表2.3.1.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注:a.表中α 指两栋住宅建筑的锐角夹角;
b.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2.3.3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高层与多、低层最小间距 间距 α ≤60°
高层与高层α ≤45°,最小间距按表 2.3.1.1 中主要朝向与主要朝向间距控制。高层与 高层α >45°,最小间距按表2.3.1.1中主要朝向与次要朝向间距控制。
表2.3.3.1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多、低层与多、低层最小 9米 6米 60°<α ≤90° 13米 10米 2.4 建筑屋顶
多、低层住宅建筑屋顶(含退台)应采用坡屋顶形式。
2.5 建筑退界
2.5.1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 2.5.1.1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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