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整体的人口变化趋势来看,我国正处在一个快速城镇化的过程,村庄的人口是要向城市和镇不断集聚的。因此,从这一角度看,村庄的人口应该是不断减少的。 但是某些村中村和某些近郊区的村庄,由于其低廉的租金、土地成本及其他因素,集聚了大量的外来人口,其常住人口的规模在某段时间内有可能是增加的。 (3)村庄人口规模的确定 村庄的人口规模是确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和各项配套设施的基数,如何确定其规模是本标准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 从上述分析可知,大部分村庄的人口规模是减少的。如果按城市规划或是镇规划的规划方式,按规划期末的人口规模进行用地和配套设施的配置,将难以满足现状村庄的实际需求。 因此本标准建议仍以现状常住人口为村庄规划进行用地布局和各项指标配套的人口规模基数。对村庄各项配套设施的配置采用基本配置标准的提法,如有突发因素带来较多的外来人口,可考虑利用城市和镇的配套设施或适当增加其村庄配套指标的手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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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村用地分类和计算
4.1 用地分类
4.1.1 村用地是指村域范围内所有用地的总称,包括村庄建设用地、村庄非建设用地、乡村公路交通设施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四大类。
4.1.2村用地按土地使用性质划分为:乡村居住用地、乡村绿地、乡村生产用地、乡村公路交通设施用地、乡村道路广场用地、乡村仓储用地、乡村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乡村公共设施用地、乡村中小学用地和乡村其他用地等10类。
4.1.3 村庄建设用地是指属于村庄集体所有的所有建设用地,包括乡村居住用地、乡村绿地、乡村生产用地、乡村道路广场用地、乡村仓储用地、乡村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乡村公共设施用地、乡村中小学用地和乡村其他用地等9类。
4.1.4 村庄非建设用地是指村域范围内所有的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弃置地、露天矿用地、设施性农业用地等。
4.1.5 乡村公路交通设施用地特指独立于城镇对外交通用地和乡村道路广场用地之外的村域交通用地,如田间路等。
4.1.6村用地的类别应采用字母和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用地的统计工作。
4.1.7村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北京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和代号(表4.1.7)的规定。
表4.1.7 北京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R1 R2 R 小类 微类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含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绿化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中学、小学、托幼、中小学合校用地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或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地区内,以居住为主的混合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类别描述 R3 R4 R5 RC 三类居住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 配套教育用地 保护区用地 C C1 C2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服务用地 9
C3 C4 C5 C6 文化娱乐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青少年(老年)活动站等设施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托幼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为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分类 集中城镇建设用地以外的游乐设施、旅游景点以及度假、会议、休疗养、娱乐、健身等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对居住和公用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用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用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M3 三类工业用地 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构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M4 M8 M9 W T1 T2 T T3 T4 T5 S1 S S2 S3 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机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绿色产业用地 绿隔产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无污染、位于独立区域的以高新技术研发、中试、生产、经营为主的用地。特指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绿隔集中绿地中的小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为实施城市绿化隔离带安排的生产经营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乡村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路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C8 C9 旅游设施用地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M1 M2 M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U U1 U2 U3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 10
U4 G1 G G2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绿地 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以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G3 生态景观绿地 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区域。如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山体、林地等 D F X X1 X2 E1 E2 E3 E4 E5 特殊用地 多功能用地 现状情况不明用地或规划待深入研究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含军事用地、外事用地、保安用地 数种互无干扰的设施的混合用地 现状情况不明用地或规划待深入研究用地 规划待深入研究用地 现状情况不明的空地或施工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江、河、湖、海、水库、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 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主要指以宅基地为单元的围合空间。 指乡村域内建设的不以宅基地为单元,不以开发为目的的村民居住用E6R2 乡村集中居住用地 E 乡村绿地 E6G1 乡村公共绿地 E6G E6 E6G2 乡村防护绿地 地。包括住宅小区、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不包括自留地及其他生产性用地 乡村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 乡村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小游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和绿地,如燃气、污水处理厂、高压线、铁路等的防护绿地。如圃地、防护林带等 乡村生产用地 乡村独立设置的各种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附属设施用地 乡村独立设置的工业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乡村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 规划待深入研究用地 现状情况不明用地 水域和其它用地 水域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乡村建设用地 乡村居住用地 E6R1 乡村独立住宅用地 E6R E6M E6M1 乡村工业生产用地 E6M2 乡村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乡村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乡村与城市、乡村与乡村之间的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E6T E6T1 乡村公路交通用地 乡村公路交通用地 11
乡村域内不属于国有用地和村庄内部道路用地的交通联系用地,如大于3米的田间路等 乡村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 乡村范围内的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巷道及交叉口等用地 乡村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乡村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乡村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乡村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防灾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 乡村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乡村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文化图书、科技、展览、娱乐、体育、文物、宗教等用地;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科技及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等用地 乡村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E6C2 乡村经营性设施用地 用地;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旅游服务设施用地等 E67 E69 E7 E8 E9 乡村中小学用地 乡村其它用地 弃置地 露天矿用地 设施性农业用地 乡村中小学用地 乡村其它用地(包含乡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现状闲置的边角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农业园用地、养殖业用地、鱼塘用地 E6T2 乡村域交通联系用地 乡村道路广场用地 E6S E6S1 乡村道路用地 E6S2 乡村广场停车场用地 E6W 乡村仓储用地 乡村公用设施用地 E6U E6U1 乡村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E6U2 乡村环卫设施用地 乡村公共设施用地 乡村管理性、公益性设施用地 E6C1 E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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