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村庄建设用地标准
4.2.1村庄规划应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人均建设用地应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
4.2.2现状人均建设用地超过150平方米的村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不得高于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4.3 用地计算
4.3.1 村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
4.3.2村庄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4.1.3用地分类中的乡村居住用地、乡村绿地、乡村生产用地、乡村道路广场用地、乡村仓储用地、乡村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乡村公共设施用地、乡村中小学用地和乡村其他用地9类用地之和。
4.3.3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4.3.4分片布局的村庄规划用地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3.5村域图纸比例尺一般为1:5000、1:10000、1:15000、1:20000、1:25000等。
4.3.6 村庄图纸比例尺一般为1:1000、1:2000、1:3000、1:4000、1:5000等。 4.3.7 现状及规划用地应按北京地区平面投影面积计算,用地的计算单位应为公顷(h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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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1、村庄用地分类 (1)国标中的村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6-村镇建设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村镇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村镇企业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村镇公路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4-村镇其他用地:村镇其他用地 (2)北京市村庄规划指导意见中的分类: 类别代码 大类 小类 类别名称 范围 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颜色 备注 E6-R 村民住宅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管理性、公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包括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不包括自留地及其他生产性用地 单身宿舍、敬老院用地50 在图例中标注单、敬等字。 E6-C 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文化图书、科技、展览、娱乐、体育、文物、宗教等用地;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科技及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等用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1 行政管理、文体、医疗、E6-C1 益性公共设施用地 市场性公E6-C2 共设施用地 211 教育等用地在图例中分别标注行、文、医、教等字。 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旅游服务设施用地等 商业金融、集贸设施、1 旅游服务等用地在图例中分别标注商、集、旅等字。 E6-M E6-M1 生产用地 工业生产用地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独立设置的工业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251 251 E6-M2 54 14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殖水域 范围 颜色 备注 E6-W E6-T E6-S E6-T1 E6-T2 仓储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公路交通用地 其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村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公路站场及规划范围内的路段、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水运及其他对外交通的路段和设施等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 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防灾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 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 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34 194 254 194 254 E6-S1 道路用地 E6-S2 广场用地 254 254 E6-U 公用设施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环卫设施用地 绿地 200 E6-U1 E6-U2 E6-G 200 200 90 E6-G1 公共绿地 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如圃地、防护林带等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种植地、牧草地、闲置地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菜地、其他耕地 果园、桑园等用地 90 E6-G2 防护绿地 水域和其他用地 水域 122 E 81 E1 E2 E3 141 耕地 园地 61 94 15
类别代码 E4 E5 E7 N 类别名称 林地 牧草地 闲置地 国有土地 范围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尚未使用的土地 指村域范围内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 颜色 78 63 139 21 备注 按照用地性质选择相应N-C 建设用地 指用于城市建设及农业生产设施的国有用地 的颜色,如工业用地选用251,耕地选61,并将用地边界的线框加 N-E 非建设用地 特殊用地 指用于农林种植、环境绿化等非城市建设的国有土地 军事、外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公安消防机构等用地 粗,以示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区别。 N-D 145 (3)“北京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及代码”(北规院信息所) 要求整个北京市城乡用地用一套分类体系,大、中、小类之间关系清楚。 方法:在北京市村庄用地分类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完善。 (4)具体调整措施 ①取消国有用地:一是因为国有用地和其他城市用地分类之间有重叠;二是因为国有用地将国有非建设用地从其他非建设用地中分出来,用土地权属来划分土地性质,在逻辑上有一定矛盾。 ②将E6重新划归到E类:含E6的E类和不含E6的E类之间有矛盾,不能一个代码表示两个含义。 ③将E6的名称由村镇建设用地改为乡村建设用地:北京市没有集镇的概念,镇的分类标准参考城市的定,而乡的标准可按村庄的分类定,因此建议名称改为乡村建设用地更直观一些。 ④E6R细化为E6R1(乡村独立住宅用地)和E6R1(乡村集中居住用地):村庄住宅的形态不再仅仅是宅基地的形式出现,也可能会有韩村河的集中居住区等。 ⑤E6T 乡村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在国标中E63 村镇公路用地是指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该分类同 16
T2 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之间容易引起误解。 北京市试点村的村庄分类中将村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均定义为E6-T,该定义同国有用地中的T在概念上也有混淆。 本次标准更倾向于国标的定义,将除对外交通用地(T)之外的乡村公路交通设施用地单列,并强化其定义,主要指四级公路、田间路等乡村联系性交通用地。 ⑥E67 乡村中小学用地:该类用地在国标中归到E61 村镇居住用地中,在北京市试点村标准中归到E6-C1的管理性公益性设施用地中,本次标准为了专项统计的原因将其单列。 ⑦E69 乡村其他用地:标准将村庄内不属于上述各类用地的其他用地归到该类,如位于村庄边缘的边角用地,住宅与住宅间的狭小闲置用地等。 2.村用地的计算 村用地是指村域范围内所有用地的总称,包括村庄建设用地、村庄非建设用地、乡村公路交通设施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四大类。 村用地按土地使用性质划分为:乡村居住用地、乡村绿地、乡村生产用地、乡村公路交通设施用地、乡村道路广场用地、乡村仓储用地、乡村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乡村公共设施用地、乡村中小学用地和乡村其他用地等10类。 村庄建设用地是指属于村庄集体所有的所有建设用地,包括乡村居住用地、乡村绿地、乡村生产用地、乡村道路广场用地、乡村仓储用地、乡村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乡村公共设施用地、乡村中小学用地和乡村其他用地等9类。 村庄非建设用地是指村域范围内所有的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弃置地、露天矿用地、设施性农业用地等。 乡村公路交通设施用地特指独立于城镇对外交通用地和乡村道路广场用地之外的村域交通用地,如田间路等。 乡村建设用地:包括村庄建设用地和乡村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3.村庄建设用地标准 (1)国家标准 明确村庄建设用地不超过人均1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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