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庄规划标准研究报告 - 图文(9)

2020-03-27 19:06

9.2.6难以打通消防通道,或消防通道达不到要求时,可因地制宜,考虑采用小型消防车等。

9.2.7 村庄应设置火警电话。村庄火警线路不应少于一对。

9.3 防洪规划

9.3.1 村域防洪规划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的规划相结合,统一整治河道,修建堤坝和蓄、滞洪区等工程防洪措施。

9.3.2 村域防洪规划应根据洪灾类型(河洪、海潮、山洪和泥石流)选用相应的防洪标准及防洪措施,实行工程防洪措施与非工程防洪措施相结合,组成完整的防洪体系。 9.3.3 村域防洪规划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执行;村庄防洪规划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的有关规定。

9.3.4 各类建筑和工程设施内设置安全层或建造其他避洪设施时,应根据避洪人员数量统一进行规划,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 50181的有关规定。

9.3.5 易受内涝灾害的村庄,其排涝工程应与排水工程统一规划。

9.3.6 防洪规划应设置救援系统,包括应急疏散点、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和报警装置等。

9.4 抗震防灾规划

9.4.1 在抗震设防区进行规划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等的有关规定,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地段,严禁在危险地段规划居住建筑和人员密集的建设项目。 9.4.2工程抗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应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进行设防; 2 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应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进行鉴定,提出抗震加固、改建和拆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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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 避震疏散场地应根据疏散人口的数量规划,疏散场地应与广场、绿地等综合考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次生灾害严重的地段,并应具备明显的标志和良好的交通条件; 2 村庄每一疏散场地的面积不宜小于1000m2; 3 人均疏散场地面积不宜小于3m2;

4 疏散人群至疏散场地的距离不宜大于500m;

5 主要疏散场地应具备临时供电、供水并符合卫生要求。

9.5 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防护规划

9.5. 1 村庄新建建筑应避开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影响区。

9.5. 2 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影响的村庄现状建成区应考虑相应的防护措施,影响严重的区域应进行搬迁安置。

条文说明:

该部分内容主要依据《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同时参考《镇规划标准》、“北京市五项基础设施整治标准” 、 “北京地区农村基础设施标准研究” (2005年,中国建筑设施研究院和城镇规划院)、“北京市农村基础设施规划研究”(北规院市政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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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景观风貌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10.1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10.1.1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体现历史的真实性、生活的延续性、风貌的完整性,贯彻科学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1.2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依据县域规划的基本要求和原则进行编制。村庄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内容应纳入村庄规划编制。村庄的用地布局、发展用地选择、各项设施的选址、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应与村庄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内容相协调。 10.1.3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2保护措施、开发轻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3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4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5 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10.1.4历史名村所在地人民政府,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遗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10.1.5镇、村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于符合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条件的村庄需及时申报,如符合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村,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村为历史文化名村的建议。

10.2风貌景观保护内容

10.2.1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之外的具有一定风貌特点或地域特色的成片的村庄建成区域为本标准所指特色村庄风貌景观延续内容。

10.2.2村庄风貌景观分类:

1历史风貌景观类:具有一定历史风貌特征、集中成片的村庄建成区;

2特色风貌景观类:具有一定地方特色的集中成片的村庄建成区,如村庄选址有特点的(山地、浅山、平原地区);村庄周边环境与村庄关系有特色(自然风貌资源);村庄形态布局有特色;村庄建筑形式有特色;村庄民俗生活有特色的。

3一般风貌景观类:除历史风貌景观类及特色风貌景观类的村庄为一般风貌景观类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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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村庄风貌景观规划延续内容:

1历史风貌景观类:该类村庄历史风貌景观保护内容应结合经济、社会和历史背景,全面深入调查历史风貌现状,依据其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确定保护的目标、具体保护的内容和重点,建议划定风貌保护范围:包括历史风貌核心保护区、历史风貌控制区两个层次,制订不同范围的风貌保护措施。

2特色风貌景观类:该类村庄应针对其特点进行风貌延续,包括保持村庄山水格局形态、维系村庄形态布局、延续村庄建筑特点要素等;

3一般风貌景观类;该类村庄应延续村庄形态及风貌,应符合县域规划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并于与村庄规划各项设施建设相协调,限制与现有村庄风貌有较大冲突的建设。

条文说明:

(1)针对村庄的历史文化的保护主体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村、非物质文化遗产。

(2)历史文化保护规划需要与上位规划相协调。

(3)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需要保护资金支持,鼓励多种保护资金渠道。 (4)符合历史名村条件的村庄需申报为历史文化名村。 (5)村庄风貌景观分类

风貌景观分类评价本身较为主观,本标准旨在发掘北京村庄风貌特色。分类中第一类、第二类村庄选取需具有典型性,并经过全面深入的调研分析,确定需要进行风貌延续的内容。

(6)村庄风貌景观规划延续内容

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对于事物认识的不断加深,若历史风貌景观类及特色风貌景观类村庄具备申报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村的申报条件,则建议及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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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规划制图

11.0. 1 规划图纸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图纸应标注图题、图界、指北针和风象玫瑰、比例和比例尺、规划期限、图例、署名、编制日期和图标等内容。

2 规划图例宜按本标准附录B“规划图例”的规定绘制。

条文说明:

为使村庄的规划图纸达到完整、准确、清晰、美观,提高制图质量与效率,利于计算机制图软件研制,满足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等要求,规定了规划图纸绘制应标注的内容,以及规划使用的图例。其各项规定是在总结各地镇域和镇区规划图纸绘制的基础上,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和有关专业的制图标准,结合村庄规划的特点而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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