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庄规划标准研究报告 - 图文(7)

2020-03-27 19:06

8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8.1 一般规定

8.1. 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主要应包括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工程管线综合和用地竖向规划。

8.1. 2 村庄的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应依据镇域或地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统一部署进行规划。

8.2 给水工程规划

8.2. 1 村庄给水工程规划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改造完善现有设施,保障饮水安全。 8.2. 2 村庄给水方式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应根据当地水源条件、能源条件、经济条件、技术水平及规划要求等因素进行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8.2. 3集中式给水主要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水质净化、给水设施、管网布置;分散式给水主要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取水设施。

8.2. 4 集中式给水的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生产、消防、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水量的计算

(1)居住建筑的生活用水量按80-120L/人.d。

(2)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也可按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的8%-25%进行估算。

2 生产用水量应包括工业用水量、农业服务设施用水量。

3 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炎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 浇洒道路和绿地的用水量可根据当地条件确定。

5 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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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8.2.6 水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量应充足,水质应符合使用要求; 2 应便于水源卫生防护;

3 生活饮用水、取水、净水、输配水设施应做到安全、经济和具备施工条件; 4 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

5 水资源匮乏的村庄应设置天然降水的收集贮存设施。

8.2.7 给水管网系统的布置和干管的走向应与给水的主要流向一致,并应以最短距离向用水大户供水。给水干管最不利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物可按10~15m计算,建筑物每增加一层应增压3m。

8.2.8 输配水管道的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有供水不畅的输配水管道应进行疏通或更新,以解决跑、冒、滴、漏和二次污染问题;

2 输水管道的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管道埋设要求,尽量缩短线路长度,避免急转弯、较大的起伏、穿越不良地段,减少穿越铁路、公路、河流等障碍物;

(2)新建或改造管道应充分利用地形,优先采用重力流输水;

3 配水管道宜沿现有道路或规划道路敷设,地形高差较大时,宜在适当加压或减压设施。

8.2.9 村庄靠近城市或集镇时,应依据经济、安全、实用的原则,优先选择城市或集镇的配水管网延伸供水。

8.2.10 村庄距离城市、集镇较远或无条件时,应建设给水工程,联村、联片供水或单村供水。无条件建设集中式给水工程的村庄,可选择手动泵、引泉池或雨水收集等单户或联户分散式给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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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排水工程规划

8.3.1 排水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确定排水量、排水体制、排放标准、排水系统布置、污水处理设施。

8.3.2 排水量应包括污水量、雨水量,污水量应包括生活污水量和生产污水量。排水量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75%~85%进行计算;

2 生产污水量及变化系数可按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和用水量确定,也可按生产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 3 雨水量可按邻近城市的标准计算。

8.3.3 排水体制宜选择分流制;条件不具备可选择合流制,但在污水排人管网系统前应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等方法预处理。

8.3.4 有条件且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村庄,应建设和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将污水纳入到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外的,应联村或单村建设污水处理站。

无条件的村庄,可采用分散式排水方式,结合现状排水,疏通整治排水沟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可就近排入水系或坑塘,不应出现雨水倒灌农民住宅和重要建筑物的现象; 2 采用人工湿地等污水处理设施的村庄,生活污水可与雨水合流排放,但应经常清理排水沟渠,防止污水中有机物腐烂,影响村庄环境卫生。

8.3.5 粪便污水、养殖业污水、工业废水不应污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及其他功能性水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沼气池等进行卫生处理或制作有机肥料,出水达到标准后引至村庄水系下游的低质水体或直接利用;

2 养殖业污水宜单独收集入沼气池制作有机肥料,出水达到标准后引至水系下游的低质水体或直接利用;

3 工业废水处理达到标准后,应排入村庄排水沟渠或村庄水系。

8.3.6 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除;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的管、渠均应按重力流设计。排水沟渠沿道路敷设,应尽量避免穿越广场、公共绿地等,避免与排洪沟,铁路等障碍物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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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 雨水排放可根据当地条件,采用明沟或暗渠收集方式;雨水沟渠应充分利用地形,及时就近排入池塘、河流或湖泊等水体,并应定时清理维护,防止被生活垃圾、淤泥淤积堵塞。

雨水排水沟渠的纵坡不应小于0.3%,雨水沟渠的宽度及深度应根据各地降雨量确定,沟渠底部宽度不宜小于0.15米,深度不宜小于0.12米;

雨水排水沟渠砌筑可选用混凝土或砖石、条石等地方材料。

8.3.8 有条件的村庄,宜采用管道收集生活污水,应根据人口数量和人均用水量计算污水量,并估算管径,管径不应小于150毫米。

污水管道宜依据地形坡度铺设,坡度不应小于0.3%,距离建筑物外墙应大于2.5米,距离树木中心应大于1.5米,管材可选用混凝土管、陶土管、塑料管等多种地方材料;污水管道应设置应设置检查井。

8.3.9 有条件的村庄,应联村或单村建设污水处理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污分流时,将污水输送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2 雨污合流时,将合流污水输送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在污水自理站前,宜设置截流井,排除雨季的合流污水;

3 污水处理站可采用人工湿站应选址在夏季主导风向下方、村庄水系下游,并应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

8.3.10 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的有关规定。 8.3.11缺水地区的村庄或污水量较大的村庄应合理利用中水。利用中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的有关规定。

8.4 供电工程规划

8.4.1 供电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预测用电负荷,确定供电电源、电压等级、供电线路、供电设施。

8.4.2 供电负荷的计算应包括生产和公共设施用电、居民生活用电。 8.4.3 供电线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电力线路应根据地形、地貌特点和网络规划,沿道路、河渠和绿化带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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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路径宜短捷、顺直,并应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的交叉;

2 设置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线路走廊(表10.4.4),并不得穿越村庄中心、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危险品仓库等地段;

3 村庄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村庄繁华地段和旅游景区宜采用埋地敷设电缆;

4 电力线路之间应减少交叉、跨越,并不得对弱电产生干扰; 5 变电站出线宜将工业线路和农业线路分开设置。

8.4.4 重要工程设施、医疗单位、用电大户和救灾中心应设专用线路供电,并应设置备用电源。

8.4.5 结合地区特点,应充分利用小型水力、风力和太阳能等能源。

8.5 公共照明

8.5.1 道路及特殊地点应有照明设施,以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率,防止犯罪活动,并对美化新农村环境产生良好效果。

8.5.2 道路照明设施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省能源、维修方便、技术先进。 8.5.3 路灯宜安装在村内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宅前路拐弯处。

8.5.4 为保证道路照明质量,达到辩认可靠和视觉舒适的基本要求,必须根据村内道路断面、宽度及环境要求进行综合考虑。

8.5.5 道路照明应采用市政用电,在适宜的村庄或道路也可采用太阳能照明装置。采用太阳能照明装置应保证连续3个阴雨天能正常工作。

8.6 通信工程规划

8.6.1 通信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的规划。

8.6.2 电信工程规划应包括确定用户数量、局(所)位置、发展规模和管线布置。 1 电话用户预测应在现状基础上,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电话用户普及率(部/百人);

2 通信线路规划应依据发展状况确定,宜采用埋地管道敷设,电信线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土坡塌方以及有严重污染的地区; 2)应便于架设、巡察和检修;

3)宜设在电力线走向的道路另一侧。

8.6.3 邮政所址的选择应利于邮件运输、方便用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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