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4 广播、电视线路应与电信线路统筹规划。
8.7 环卫工程规划
8.7.1 村庄垃圾应及时收集、清运,保持村庄整洁。
8.7.2 村庄生活垃圾宜应地分类回收利用,循环利用,减少集中处理垃圾量。 8.7.3 人口密度较高的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在县域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宜推行村庄收集、乡镇集中运输、区县内定点集中处理的方式,暂时不能纳入集中处理的垃圾,可选择就近简易填埋处理。
8.7.4 工业废弃物、家庭有毒有害垃圾宜单独收集处置,少量非有害的工业废弃物可与生活垃圾一起处置。塑料等不易腐烂的包装物应定期收集,可沿村庄内部道路合理设置废弃物遗弃收集点。
8.7.5 垃圾收集点应旋转垃圾桶或设置垃圾收集池(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每个村庄不应少于1个垃圾收集点; 2 收集频次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可选择每周1-2次。
8.7.6 垃圾收集池(屋)宜设置在靠近服务区域的中心或垃圾产量集中和交通方便的地方,生活垃圾日产量可按每人1.0~1.2kg计算。
8.7.7 村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垃圾箱),每一收集容器(垃圾箱)的服务半径宜为 50~80m。村庄垃圾应逐步实现分类收集、封闭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8.7.8 垃圾收集点应规范卫生保护措施,防止二次污染。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消毒及来蚊蝇药物。
8.7.9 垃圾运输过程中应保持 封闭或覆盖,避免遗撒。
8.7.10 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单独收集后应就地处理,可结合粪便、污泥及秸杆等农业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处理,包括家庭处理、村庄堆肥处理和利用农村沼气工程厌氧消化处理。
8.7.11 设置人畜粪便处理,可将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粉碎后与畜粪法混合处理。 8.7.12 砖、瓦、石块、渣土等无机垃圾宜作为建筑材料进行回收利用;未能回收利用的砖、瓦、石块、渣土等无机垃圾可在土地整理回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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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3 暂时不能纳入集中处理的其他垃圾,可采用简易填埋处理,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简易填埋处理场严禁选址于村庄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宜选择在村庄主导风向下风向,且应避免占用农田、林地等农业生产用地;宜选择地下水位低并有不渗水黏土层的坑地或洼地;选址与村庄居住建筑用地的距离不宜小于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2 简易填埋(堆放)场主要处置暂不能纳入集中处理的其他垃圾,倾倒过程应进行简单覆盖,场址四周宜设置简易截洪设施;
3 简易填埋处理场底部宜采用自然黏性土防渗。
8.7.14 村庄应实现粪便无害化处理,预防疾病,保障村民身体健康,防止粪便污染环境。
8.7.15 公厕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择建造公厕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不妨碍交通,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原则上在道路两侧、居住区及其他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进行设置;
2 建设指标:公厕建设原则上每300-500米设置一座。一类公厕主要建在重要街道、重点地区、大型公共场所,汽车首末站、风景名胜区、公园等地,建筑面积一般为80-100平方米;达标公厕主要建在村内主要道路、次要道路、胡同和住宅区等,建筑面积一般为30-50平方米。
8.7.16 户厕应按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类型,其改造和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宜实现一户一厕。
8.7.17 村庄规划中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自然地理条件、人文民俗习惯、农业生产方式等因素,选用适宜的厕所类型:
1 三格式化粪池厕所 2 水冲式厕所 3 深坑式厕所
8.7.18 厕所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具备上、下水设施的村庄,不宜建水冲式厕所。水冲式厕所排出的粪便污水应与通往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网相连接;
2 寒冷地区的村庄可采用深坑式厕所,贮粪池底部应低于当地冻土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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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9 户厕应满足建造技术要求、方便使用与管理,与饮用水源保持必要的安全卫生距离,并应符合现列规定:
1 地上厕屋应满足农户自身需要;
2 地下结构应符合无害化卫生厕所要求、坚固耐用、经济方便。
8.8 生活用能规划
8.8.1 村庄生活应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8.8.2 能源使用时应保证安全,防止燃烧排放特危害身体健康。
8.8.3 村庄炊事及生活热水用能应逐步以太阳能、改良的生物质燃料等清洁环保能源代替低效率的燃煤、燃柴等常规能源消费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符合标准的太阳能热利用产品,建筑特的设计与施工应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既有建筑物安装太阳能装置不应影响建筑特质量与安全;
2 可根据村庄条件 选择沼气、改良的生物质燃料、液化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燃气供应场站应规范选址,燃气储运不应遗留安全隐患; 3 城镇附近的村庄可就近选择城镇管道燃气。
8.8.4 应因地制宜确定能源利用形式,可采用太阳能、改良的生物质燃料及沼气等实用能源。鼓励开发先进能源利用技术及建设示范工程,宜逐步规模化和市场化。 8.8.5 选用沼气或农作物秸秆制气应根据原料品种与产气量,确定供应范围,并应做好沼水、沼渣的综合利用。
8.8.6 应推广使用省柴节煤炉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省柴炉灶的热效率不应低于20%,北方地区“炕连灶”柴灶热综合利用效率不应低于50%;
2 需使用煤炭进行炊事或供暖的地区,节煤炉灶热效率不应低于25%,小型燃煤单元集中供暖锅炉房热效率不应低于50%。
8.8.7 生物质资源丰富区域,应逐步以热效率较高的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秸杆、薪柴、煤炭等。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厂宜根据燃料需求情况由村庄独建或多个村庄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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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 居住密集,且具有大中型养殖场的村庄,应由村庄或镇建设大中型沼气供气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沼气生产厂的选址应位于村庄常年风向的下风向,不应占用基本农田; 2 沼气供应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的有关规定;
3 沼液及沼渣应规范排放或综合利用,不应污染河道或池下水。
8.8.9 新建房屋应采取节能措施,宜采用保温技术与材料、被动式太阳房技术。有条件地区的村庄应逐步对既有房屋实施节能改造。
8.8.10 年平均风速大于2-3m/s的地区,若具备适合风力发电机安装的场地,可考虑使用风能。
8.9 用地竖向规划
8.9.1 村庄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确定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排水沟等的规划控制标高; 2 应确定地面排水方式及排水构筑物;
3 应估算土石方挖填工程量,进行土方初平衡,合理确定取土和弃土的地点。 8.9.2 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宜保留原有绿地和水面; 2 应有利于地面排水及防洪、排涝,避免土壤受冲刷; 3 应有利于建筑布置、工程管线敷设及景观环境设计; 4 应符合道路、广场的设计坡度要求。
8.9.3 建设用地的地面排水应根据地形特点、降水量和汇水面积等因素,划分排水区域,确定坡向和坡度及管沟系统。
条文说明:
该部分内容主要依据《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同时参考《镇规划标准》、“北京市五项基础设施整治标准” 、 “北京地区农村基础设施标准研究” (2005年,中国建筑设施研究院和城镇规划院)、“北京市农村基础设施规划研究”(北规院市政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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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防灾减灾规划
9.1 一般规定
9.1. 1 村庄规划应考虑防灾减灾内容,保障村庄安全。
9.1. 2 村庄的防灾减灾规划应依据镇(乡)和地区的防灾体系规划进行。
9.1. 3 村庄防灾减灾规划主要包括消防规划、防洪规划、抗震防灾规划、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防护规划等。
9.2 消防规划
9.2.1 消防规划主要应包括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给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
9.2.2 消防安全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等应设置在村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以及燃油、燃气供应站等与村庄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3 现状中影响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等应迁移或改造,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应开辟防火隔离带和消防车通道,增设消防水源。 9.2.3 消防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时,其管网及消火栓的布置、水量、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时应利用河湖、池塘、水渠等水源规划建设消防给水设施; 3 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宜设置消防水池,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9.2.4村庄应设置消防值班室,配备消防通信设备和灭火设施。
9.2.5 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路面宽度不得小于4m,当消防车通道上空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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