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6条 规划基期与期限
本规划于2006年 8月经原国家建设部同意,正式启动编制工作,规划现状基期数据统一
为2007年底,于2008 年 8月完成上报国务院。近期建设规划为2008-2010年。 规划期限为2010-2020年,远景为2020年以后。
第7条 城市规划区
本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深圳市行政辖区,包括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宝安区和龙岗区 6 区和光明新区、坪山新区 2 个管理区,面积为 1952.84 平方公里。
第8条 本规划是深圳城市发展与建设的基本依据,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规划建设及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执行本规划;与空间利用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的制定,均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九月文件
第9条 文本条文中黑体字部分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10条 本规划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3 第一部分 城市性质与规模
第一章 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
第11条 城市性质
深圳是我国的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
第12条 城市职能
深圳的主要城市职能是:
1.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实践自主创新和循环经济科学发展模式的示范区。
2.国家支持香港繁荣稳定的服务基地,在“一国两制”框架下与香港共同发展的国际性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
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基地。
4.国家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和边境口岸。
5.具有滨海特色的国际著名旅游城市。
第13条 城市发展总目标
城市发展的总目标是:
1. 继续发挥改革开放与自主创新的优势, 担当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先锋城市。
2.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建设经济发达、社会和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文化繁荣、生态宜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和国际性城市。
3.依托华南,立足珠江三角洲,加强深港合作,共同构建世界级都市区。
第14条 城市发展分目标
在城市发展总目标的指引下,确立区域协作、经济转型、社会和谐、生态保护四个方面的分目标,分别是:
1.区域协作——提升城市的区域和国际地位
提高城市国际化水平,加强深港合作,加强与珠江三角洲及内地城
市的联系,推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资源与能源利用、
区域经济要素市场培育和社会民生等领域的合作,联手开展区域生
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开创区域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2.经济转型——保持经济持续高效增长
继续强化支柱产业,大力推进传统产业升级,加快发展高端服务业,
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产业,提高资源产出效益。
3.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保持城市人口适度稳定,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
系,改善基本居住条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弘扬先进文化。
4.生态保护——高效合理利用资源,保持优良的生态环境
保护生态绿地资源,合理利用海洋岸线资源,高效利用能源和水资
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加强环境保护,保证优良的生态环境。
第15条 城市发展指标体系
为有效落实城市发展分目标,制定城市发展目标指标体系,作为检
测和评价规划实施效果的手段和依据。其中,控制性指标是刚性控
制指标,引导性指标是弹性指引指标。具体指标见文本附表2。
第二章 城市规模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九月文件
第16条 城市规模调控目标
1.以严格保护资源和环境为前提,建立与城市经济社会转型和可持
续发展目标相适应、各项政策协同发挥作用的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
调控机制。
2.严格控制新增用地规模,逐步增加改造用地规模,实现用地模式
由增量扩张为主向存量改造优化为主的根本性转变。
3.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控制人口规模,保持城市人口总量的相对稳
定;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
第17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2007 年底全市现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 750 平方公里。
规划到 2020 年,全市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890 平方公里以内。
2020年全市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81平方米以内。
第18条 城市增改用地规模
为转变城市土地利用模式,规划确定城市增改用地规模,作为对用
地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调控的依据。
1.城市增改用地是新增建设用地和改造建设用地的统称。
2.新增建设用地是指在现状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实施开发建设行为而
新增加的建设用地(含已批未建用地的消化) 。规划期新增建设用地
规模控制在 140 平方公里以内,主要满足保证城市转型所必需的重
要产业、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和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
等方面的需求。规划期内在保证生态环境质量和水利安全等的前提
条件下,经过科学论证和严格审批程序,可适量填海。
3.改造建设用地是指现状建成区内实施更新改造的用地,包括综合
整治和全面改造用地。规划期改造建设用地规模达到190平方公里,
其中全面改造建设用地规模60平方公里。改造建设用地应以提高土
地利用效能为目标,优先保障产业升级以及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公
共服务设施、政策保障性住房等的建设需求。
第19条 城市常住人口规模
2007年底,全市常住人口规模为861.55万人。
以城市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基础, 综合考虑其它方面因素, 规划到2020
年,城市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1100万人以内。
第20条 城市管理服务人口
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针对深圳特殊的城市人口结构特征,
规划以城市管理服务人口作为人口管理和调控的对象。
1.城市管理服务人口是城市辖区内需要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基本公
共服务的城市人口,包括常住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下暂住人口。
2.城市管理服务人口规模是规划期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实施城市社会管理的基本依据。
7 第二部分 城市发展政策指引
第三章 区域协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