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6)

2021-09-24 20:50

2.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有效遏止建设用地边界粗放外延扩 张;加强存量建设用地的优化管理,积极挖掘存量空间潜力,促进 土地资源的循环高效利用。

3.切实保护生态用地,优化生态用地结构和布局,提高生态用地的 综合生态效益,确保区域生态安全。

第40条 土地综合利用结构

规划对全市1952.84平方公里的土地资源分8类用途进行管理控制:

1.商服、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特殊、交通运输等城市建设 用地控制为 890 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 45.57%。本规划中的城 市建设用地与国土统计口径的城镇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和特殊用地 相对应。

2.水利设施和其他建设用地控制为 86 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

4.4%。

3.耕地保有量 42.88 平方公里,其中易地耕地保有量 20 平方公里, 本地耕地保有量 22.88 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 1.17%。其中, 15 基本农田 20 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 1.02%。

4.园地280.37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14.36%。

5.林地596.41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30.54%。

6.牧草地0.24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0.01%。

7.其它农用地30.58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1.57%。

8.未利用地为26.36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1.35%。

第二节 四区划定

第41条 “四区划定”原则

以建设生态城市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结合土地资源的实际利用状 况和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依据资源保护要求、工程地质状况 和适宜建设标准等条件,将全市土地空间划分为禁建区、限建区、 已建区和适建区“四区” ,划定范围边界,并分别对各区的土地利用 提出空间管制要求。

第42条 禁建区范围及管制要求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九月文件

1.禁建区是城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非经特殊许可不得建设的区 域,包括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 护区、主要河流、水库、坡度大于 25%的山林地、维护生态系统完整 性的生态廊道、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湿地和岛屿等。

2.划定禁建区面积约 860 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 44.03%。 其中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约 20 平方公里。

3.禁建区内应采取最严格的土地保护管理措施,保证基本农田与优 质林地不受侵占。

4.对禁建区内的裸地、荒草地、闲置土地进行综合整治,防止对现 有森林资源的破坏,减少自然灾害和水土流失。

5. 调整禁建区内土地的生态组分结构, 修复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6.对禁建区内不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相关法规和规定的所有现 状建筑,应坚决予以拆除清退并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永久性复绿。

第43条 限建区范围及管制要求

1.限建区指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除禁建区外的所有区域,包括线

16 内相对集中的现状建设用地; 以及在满足“坡度小于或等于 25%”的前 提下,经严格的法定程序审批后可能用作特许用途、或以特许开发 强度进行建设的区域。

2.划定限建区面积约 114 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 5.84%。

3.对限建区内予以保留的现状建筑应进行必要的环境整治,并对危 旧建筑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严禁擅自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

4.限建区内原则上只能安排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相关法规和规 定、并经特别程序审批的国家、省和市的重大建设项目。

5.限建区内所有的新增建设和整治改造项目都必须符合基本生态控 制线管理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并经严格的法定程序审批;对项目的 开发功能和开发强度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管。

6.限建区内不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相关的法规和规定的现状建 设用地,应逐步清退并按要求进行复绿。

第44条 已建区范围及管制要求

1.已建区包括基本生态控制线外的所有现状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约 634.22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32.48%。

2.应积极推动已列入城市更新规划范围的已建用地的更新改造。适 度提高中心地区和轨道沿线等地区的开发强度,促进土地资源的集 约利用;引导用地结构优化,完善城市功能。

3.对于已建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用地,应按法定程序逐步进行清退 并收回,作为城市远期重大项目建设的用地储备。

第45条 适建区范围及管制要求

1.适建区包括基本生态控制线外除去已建区以外的所有用地,是规 划期安排新增建设用地的主要区域。

2.适建区面积约344.62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7.65%。

3.严格按照相关管理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适建区的管理和建设。 以节约和集约用地为原则,合理确定适建区内规划建设用地的建设 规模和时序。

4.加大力度促进适建区内已批未建土地的开发和消化进程,对久未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九月文件

开发的闲置土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7 5.由政府统一组织对适建区土地进行收回、收购和储备,建立适建 区土地储备管理库。

第八章 城市空间结构

第一节 空间发展策略

第46条 区域空间协调策略

1.南北贯通。以广深港客运专线、珠江三角洲城际轨道线和其它区 域交通设施网络为依托,构建三条面向区域协调发展的南北向城市 发展轴,贯通与南面的香港以及北面的广州、东莞、惠州等城市的 空间联系,强化珠江三角洲城镇群的空间发展“脊梁” 。

2.西联东拓。通过厦深铁路和跨珠江通道的建设,构建两条东西向 的城市发展带,加强与珠江西岸地区以及惠州和粤东地区的联系, 拓展深圳的空间发展腹地。

第47条 城市空间布局策略

1.外协内连。通过城市空间结构的调整优化,对外加强深圳与周边 城市和地区的联系与协作,对内实现特区一体化的发展建设,改变 二元化空间格局。

2.预控重组。提前预留具有重要战略价值的城市节点地区的土地并 进行严格控制,作为未来发展区域性高端服务功能和战略性支柱产 业的空间储备。打破行政界限,重新组合划分城市功能分区,实现 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资源在全市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3.改点增心。选择区位重要、现状矛盾突出的城市节点地区优先推 进城市更新改造,提高建设标准,带动周边地区的功能和环境质量 整体提升。在原特区外培育多个承担城市和区域重要服务功能的发 展极核,完善城市中心体系,推动空间结构由单中心向多中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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