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墅水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梅墅水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2008年5月7日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社区居民自治,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保证居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居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实施居务管理必须在居民区党总支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街道做好各项工作,完成街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为了保障居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居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居民委员会领导,对居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务公开制度、居民公约制度,以确保居民自治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居民委员会实施居务管理工作规范,也是全体居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居民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代表会议规则
第六条 居民代表会议的职权由居民会议授权决定。
第七条 经居民会议授权,居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