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墅水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十三条 居民代表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意图,符合大多数居民利益和民主权利。决定一旦形成,不得擅自更改。居民代表会议开始时,指定专人做好会议纪录并存档。
第三章 居务管理
第十五条 本居居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居民民主理财小组。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居务公开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居民代表会议从居务公开监督小组中推选产生,负责对本居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居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六条 为了增强居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设立居务公开栏和意见箱。居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居务公开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公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居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居民反映的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居民意见箱由居民代表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箱,收集到的居民意见应在居民代表会议上宣读。社区“两委会”要重视居民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在居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居务公开栏上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