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墅水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共建设和公益事业。居民委员会办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者居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社区两委会提出方案,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对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居民委员会应一事一公布,接受居民的监督。
第六章集体经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本社区集体经济包括经济实体和集体承包资产,属本社区各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由各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居民委员会尊重和支持各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有权对集体经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区区域内所有土地均属于集体所有(除征用的土地外),由各经济合作社管理分配,由居民委员会实施监督。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居民区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均需向有关管理方面审批,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居民民主理财小组对居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各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实现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支持和督促经济合作社履行下列职责:
1、 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