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墅水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行政性事务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形式下达给各个居民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居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休形式由社区“两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在管理本社区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街道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社区的贯彻落实。本社区居民以及居内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居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
第四章 居委会干部管理
第二十条 全体社区干部必须对居民负责,接受居民区党总支的领导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服从居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居民服务的理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不准做特殊居民,不准侵占居民利益,不准倚仗职权为自已和亲属谋取私利,不准贪图享受,不准违法乱纪。
第二十一条 建立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居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居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二十二条 实现居委会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社区现有干部和居务管理的要求,实现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居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居委会干部。
第十三条 建立居委会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