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墅水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2)

2020-12-22 09:04

梅墅水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居民代表会议主要由居民代表、社区两委会成员和本社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组成,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推选产生,每二十五户产生一名代表。撤换、补选居民代表,在原居民小组推选产生。居民代表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居民代表如调离、迁出和发生其他情况,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九条 居民代表的资格: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一定的群众威信,能正确行使权力和积极履行应尽义务。

第十条 居民代表的权利:可以单独或与其他居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有权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有权在居民代表会议上评议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或质询;有权向上级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在居民代表会议上表决决定、决议时,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权利。

第十一条 居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居民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按时参加居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居民公约,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协助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居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每次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且不得与居民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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